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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2021年12月22日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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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标准地”改革是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优质工业项目加快落地,促进工业项目节能减排,有利于打好新旧动能转换攻坚战,加快实现经济由高速度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起草了《沈阳市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6方面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推行带指标出让的“标准地”制度,推动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主导作用,构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概念界定。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附带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4项以上基本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基本原则。一是指标前置。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标准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明确项目准入要求。二是企业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按照出让条件规定标准作出书面承诺,职能部门办理相关许可。三是全程监管。按企业承诺和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对项目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投产达产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联合奖惩机制。

  (四)实施范围。方案印发之日起,在浑南区、铁西区划定的范围内试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1年。在试行期内,如其他地区拟按照“标准地”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可向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意后参照执行。

  (五)主要工作。

  1.完成区域评估。区政府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区域水土保持评估、区域考古勘探评估、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给予指导配合。

  2.制定指导性指标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4项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作为最低标准,区政府可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要求进行合理提高。

  3.按照标准地指标出让土地。“标准地”地块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各项具体指标,经“多规合一”平台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后,自然资源部门将指标纳入地块出让公告和竞买文件。地块出让前,区政府与竞买者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明确控制指标、履约标准、监管细则、违约责任、解约退出机制等内容。“标准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土地使用权变更须满足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要求”。

  4.部门联合审批。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区政府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方式进行办理。

  5.实施竣工达产验收。项目竣工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督促指导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整改后复核通过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进行不动产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协议有关条款执行。项目初始运行期届满60日内开展达产复核,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不符合协议约定的,督促指导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6.实施全程监管。区政府作为项目监管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承诺、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7.建立完善奖惩体系。区政府应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根据项目业主信用和单位承诺履约情况,对如期履约的,引导相关单位在用地、用电、用水、用能、排污等资源要素方面,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失信用地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六)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联席会商、推广试点经验3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