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和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沈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在2017年度考核和2018年督查中被指出未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治欠保支问责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市人社局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了《通知》。
二、问责主体是谁?
沈阳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负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问责对象是谁?
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四、问责内容是什么?
(一)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制度,或未及时排查化解本辖区、本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导致发生群体性及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二)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拖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原因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置不当或工作不力的。
五、问责方式是什么?
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发出《督办单》或通报批评,必要时由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在年度综合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给予降低考评等次;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