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8﹞40号),对我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规范管理。
一、改革背景
1985年以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按经济效益增长的一定比例浮动,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2018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2018年12月5日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0号),要求各市制定实施意见,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二、政策依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依据《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我市《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政府精神,同时考虑《实施意见》具有指导各区、县(市)、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实际需要,提出了一些符合我市实际的具体措施,共有6个部分、19条。
第一部分 “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主要包括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建立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三个方面内容。
第二部分“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行业对标机制、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五个方面内容。
第三部分“完善内部工资分配管理”,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分配制度、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三个方面内容。
第四部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主要包括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管、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五个方面内容。
第五部分“认真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提高思想认识、抓好工作落实、搞好舆论宣传三个方面内容。
第六部分对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作了规定。
四、主要特点
我市《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相关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发展实际需要,坚持突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突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市场化方向
在工资总额确定办法上,《实施意见》要求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在工资水平决定机制上,《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市场对标,使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决定。在工资分配主体上,《实施意见》采取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的预算管理办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并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从而使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企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得到进一步落实。《实施意见》在辽宁省《意见》的基础上,坚持效益导向,进一步完善了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使经济效益好、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工资可以相应多增,反之,则工资相对少增或不增,真正实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确保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相适应。
(二)突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分类管理
1.突出工资与效益联动。《实施意见》规定:符合条件企业特别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同步;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则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该规定有利于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2.合理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根据省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具体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金融类和文化类5类),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3个,最多不超过4个,使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更加符合企业实际,有利于鼓励企业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搞好经营管理。
3.优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实施意见》规定,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或核准制。明确市场竞争越充分、内控机制越健全的企业,拥有的工资分配自主权越充分。同时,《实施意见》规定,如果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市属企业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明显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为内控机制不健全的,应取消其备案制管理,转为实行核准制管理。使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更好体现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国有企业加快改革步伐、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三)突出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统一
《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了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了对市属企业工资分配的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较好体现了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的要求。
1.强化了政府职能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职责。要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工资指导线和非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更好引导国有企业搞好工资分配。
2.强化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和清算等提出明确要求。
3.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明确要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定期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
4.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要求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并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