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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省级以上开发区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政策解读
2019年03月0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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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8]9号)和《沈阳市加快推进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沈委办发[2018]87号),加大向开发区放权力度,进一步激发开发区发展活力。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开发区发展需求,市发改委会同市编委办等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应赋尽赋、依法合规”原则,积极推进向省级以上开发区赋权工作。

  二、《决定》主要内容

  按照“依法赋权、按需赋权、应赋尽赋”的原则,坚持把放权作为支持开发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国家部委规章未限制的行政职权事项优先赋予,由各开发区提出需要市级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市直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清单提出赋权意见。

  此次放权,市政府决定赋予省级以上开发区25项行政职权,其中,行政许可19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涉及市教育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执法局、房产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人防办等9个部门。赋权范围主要涉及项目环评、食品安全、企业设立、劳务派遣、便民服务等领域,含金量较高。

  三、具体要求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落实承接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64号)有关规定,抓紧做好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监管到位。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监管细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简政放权等有关情况,同步调整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