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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2019年12月06日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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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出废止案的简要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的要求,市司法局对全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实施机关对《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分别提出了废止意见,还有1件本年计划修改项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经市医保局请示市政府后同意废止。市司法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研究和论证,同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和内部集体讨论。2019年9月23日,宁勇同志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对拟废止《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致意见。
  二、废止的主要理由
  (一)《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沈政发[1994]第29号)
  废止理由: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发[2017]40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启动,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已按照新办法执行。因此,建议废止《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二)《沈阳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管理办法》(沈政令[2007]第67号)
  废止理由: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并废止了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沈阳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管理办法》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废止,且已不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
  废止后,替代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沈政令[2007]第68号)
  废止理由:《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以及与之配套的法规等上位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同时,近年来国家对部分上位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问题。
  (四)《沈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沈政令[2010]第15号)
  废止理由:2014年,中央编办重新修订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沈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
  废止后,替代法规、规章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2014]4号)、《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2014]4号))。
  (五)《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沈政令[2010]第20号)
  废止理由:《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沈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2018年12月7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主要内容被该法规所涵盖。
  (六)《沈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沈政令[2011]第24号)
  废止理由: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科技奖励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17]56号)的要求,不再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励。
  (七)《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沈政令[2005]第43号)
  废止理由:《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主要内容已被2011年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覆盖。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3月25日下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我市于2017年成为全国第一批两险合并实施试点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目前,我市的生育保险和医保已合并实施,实现了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废止后,替代文件为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