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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法库县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政办发〔2023〕7号
2023年06月06日来源:法库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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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沈阳法库通用航空产业基地)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法库县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法库县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工作,保障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等6个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田〔2022〕252号)、《辽宁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2〕1号)、《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沈农田发〔2022〕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立项的法库县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是指对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法库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明确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确定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并监督废弃工程设施处置到位。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在竣工验收后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对水源工程、沟渠、道路、桥涵闸站、林网及输配电等工程进行管护,监督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要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认真抓好管护政策落实,并督查责任人承保起管护责任。

  第六条 创新工程运行管护方式,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

第二章 运行管护

  第七条 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应落实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经费,对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负总责。所有权人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范围、内容、要求及措施。管护主体应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履行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责任,确定具体的管护人员。

  第八条 管护人员应定期开展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程度,逐级报告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业农村局。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防范向方塘、沟渠等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2.防范超载超限车辆通过田间道路。

  3.防范各类农业机械违规作业损坏农田工程设施。

  4.防范人为破坏输配电线路及设备。

  5.防范其他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6.对侵占高标准农田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杜绝沟渠、道路被占用、垦造为耕地等违规占地情况。

  7.对田间道路巡视,确保机耕路面保持平整,无杂物、保持畅通,防范机耕路超载超标车辆通行。

  8.对沟渠进行日常清淤、除草、疏浚。

  9.对水利设备设施定期巡视检查并日常保养维护,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合、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

  10.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大修、更换等专项管护。

  第九条 管护主体应根据工程设施运行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并做好维修养护记录,保障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邀请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参与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充分调动管护主体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民群众等发现影响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有权向县农业农村局和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和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应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区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督促责任主体履行管护责任。对于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对于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对于已购买损毁工程险并符合保险理赔条款的项目,由保险机构负责项目管护维修,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发现有影响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破损严重的,应及时报案,并协调保险公司尽早出险处置。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掌握各类农田工程设施的数量、工程状况、运行管护及发挥效益情况等。

  第十四条 农田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功能基本丧失或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章 管护资金与考核监管

  第十五条 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

  1.上级部门补助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

  2.在农田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3.依法承包、租赁、拍卖农田工程设施取得的收入。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5.所有权人和管护主体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主体应定期公布管护资金的筹措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