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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农发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发改发〔2023〕8号
2023年06月05日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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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市储粮各承储企业、市发展改革促进中心、各区县(市)发改局:

  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沈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

2023年6月2日

沈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全市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依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指导计划,由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轮换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储备粮的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会同市发改委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分配、拨付及储备粮成本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发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参与市级储备粮监管并对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备粮公司)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的指导监督下,对市级储备粮实行直接管理,按计划组织市级储备粮采购、轮换及库存管理,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市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完成情况,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在农发行开设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专户,对市级储备粮的采购和销售资金实行统贷统还,不得截留、挪用或留机动。同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配套业务管理制度。

  储备粮公司要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并严格控制人员编制规模,确保具备行使管理职能的条件。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月报告制度。承储企业定期报送市级储备粮库存报表,并对报送结果负责。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食实行目标管理,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各部门密切配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

三章  市级储备粮计划

  第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根据省下达我市的储备粮总量计划、本市宏观调控需要,拟订、优化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级储备粮原粮品种为稻谷、玉米、小麦,食用油品种为大豆油。

  市级储备粮成品粮油品种为大米、小麦粉和小包装大豆油,原则上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在地方储备粮规模内建立,占用相应的市级储备原粮指标(原粮加工成品粮折率为70%,大豆油无折率)。

  第十条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方案、动用方案、指令或者调控需要,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计划,由储备粮公司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原则上市级储备粮计划不再向所属区、县(市)分解。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条件及规定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根据有关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具体承储企业由储备粮公司按照优化市级储备粮布局、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公开、公平、择优确定。

  第十三条 储备粮公司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严格落实《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在人员、实物、财务、账务方面实行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管理,市级储备粮要实现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储备粮公司;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发生下列重要事项,应提前向储备粮公司报告。

  (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二)企业改制、重组、搬迁、资产上划或变卖;

  (三)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损毁或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市级储备粮安全;

  (四)储存不当,发生坏粮事故;

  (五)企业遇到可能影响市级储备粮安全的法律纠纷;

  (六)企业不再具备承储资格条件,不能履行承储合同;

  (七)企业发生其他应该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储备粮公司应按粮权隶属关系,组织专门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进行市级储备粮管理考核和财务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承储资格,调出市级储备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委托其他单位代储;

  (五)虚报轮换数量、套取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和价差;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变质或数量损失;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八)经考核评估,承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存在一定财务风险,直接或间接影响市级储备粮管理安全;

  (九)逃避或拒绝市级储备粮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原因而终止的,或者被取消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委依法调出另储。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储存和轮换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稻谷、玉米等级为二等(含二等)以上,小麦等级为三等(含三等)以上,食用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成品大米等级标准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小麦粉等级标准为标准粉(含标准粉)以上,小包装大豆油等级标准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具备低温储存条件、确保储粮安全的承储企业,经储备粮公司批准,可偏高掌握稻谷、小麦、玉米的水份标准,以利于粮食保鲜、轮换,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二十条 储备粮公司应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状况和生产、入库时间,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市发改委起草轮换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轮换计划。

  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公司按照确定的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开展轮换工作,并将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验收情况及时报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

  对轮换入库的新粮,要全部进行数量、质量等验收,质量验收要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验收检验项目与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除上述新粮外,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质量抽检,数量不低于库存量的三分之一。市级储备粮大批采购和销售时,要全部进行质量检验。日常储存过程中的品质监测工作由承储企业负责,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检验结果及时上报储备粮公司。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按照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各环节质量安全检验,执行粮食出入库必检项目有关规定。市级储备粮储存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或最高储存年限的,应按程序及时清仓出库,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指标达不到国家收储标准和省市有关要求的市级储备粮,按照属地原则在所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承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储备粮公司向承储企业收回相关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市级储备粮储存管理各项规定,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

  成品粮油储备采取包装储存,包装规格应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包装物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食品标示规定(小包装成品粮规格应小于等于25公斤,小包装油要小于等于10升)。实行相对集中存放,储存仓位一经确定,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房应保持完好和清洁卫生,仓外悬挂专用标志牌,仓内垛位悬挂货位标识卡。成品粮油质量必须符合粮食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出库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要与库存值挂钩,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要在当地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成本,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核定、调整。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成本一经确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成本。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的轮换制度。原则上稻谷和大豆油每2年、玉米和小麦每3年轮换一次。当储存品质指标达到轻度不宜存时,经批准后,可提前轮换。

  成品粮油储备按照“先进后出”、“边进边出”的原则进行成品粮油的周转轮换,轮换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品粮油每年至少轮换2次,任何时间点必须确保库存不低于承储的储备规模的90%,并确保质量合格。

  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证质量、节约费用、结合加工的原则,轮出主要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进行线上公开竞价交易。轮入时,承储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进行公开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如储备品种、数量调整,要全部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进行线上交易。轮换计划要在规定年度粮食收购和烘晒期内完成,每批次批复轮出次月起,轮空期不超过4个月,在规定期限内,保证储备粮按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补充到位。承储企业如遇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入工作,经市发改委批准,可适当延长轮空期,延长期不得超过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能享受相应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可根据不同品种的特点和粮食购销市场情况,采取先出后进、先进后出、边出边进的轮换方式。同时要保持充足库存,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库存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70%。

第六章 市级储备粮补贴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补贴项目包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及价差、成品粮补贴、贷款利息、财产保险、集中采购入库费用、招标采购和竞价拍卖手续费用以及按计划调运等发生的其他费用。

  市级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支出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解决。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实行预拨和年底清算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项补贴由储备粮公司向市发改委提出拨付申请,市发改委依据本办法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贷款利息补贴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农发行,其他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储备粮公司,由其根据承储合同、委托轮换协议等,通过农行补贴专户按时拨付到承储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各项财政补贴。

  第三十条 保管费用补贴,是对市级储备粮库存保管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的补贴,参照中央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即粮食每年每吨100元,大豆油每年每吨240元。

  (一)根据国家粮食库存保管损耗的相关规定,市级储备粮保管定额内损耗,由承储企业在保管费用补贴中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超定额损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理,由承储企业负责并赔偿。

  (二)储备粮公司从费用补贴中按市级储备粮实际储存规模每年每吨10元标准提取管理费用,作为公司的主要经费来源。

  (三)在原粮指标内建立的成品粮不再单独支付保管费用补贴。

  第三十一条 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是对市级储备粮按计划组织轮换发生的费用支出及新陈品质价差的补贴,参照中央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玉米、小麦100元/吨,稻谷、大豆油200元/吨。

  (一)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实行包干办法。

  (二)储备粮公司要根据有关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研究制定具体补贴资金使用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分品种轮换费用及价差结算标准,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同意后对承储企业结算。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按包干标准清算后如有结余,作为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用于“以丰补歉”,也可用于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以及利息补贴。结余资金累计超500万元,储备粮公司将超出部分上缴市国库。

  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反映。

  (三)当市场出现不可预见的粮价大幅波动,实际费用及价差超过补贴标准较大的情况,储备粮公司报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使用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弥补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缺口。

  (四)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调节资金属政府性资金,如遇政策调整或管理方式变化时,结余的调节资金应全部上缴市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市级储备粮管理。

  (五)在原粮指标内建立的成品粮不再单独支付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

  第三十二条 成品粮补贴,是针对在原粮指标内建立的成品粮在加工、搬运、包装等环节所产生费用的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贷款利息补贴,是对市级储备粮占用银行贷款发生利息支出的补贴。库存储备粮贷款利息按贷款总额及实际执行利率计算,采购结算期货款利息按采购结算期实际贷款额及占用时间据实计算,据实补贴。轮换贷款利息由企业自行承担。贷款利息应经贷款银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四条 财产保险费用补贴,是以库存市级储备粮为标的进行投保发生的保费补贴。储备粮公司按照“费率优先”的原则统一办理市级储备粮保险,具体投保公司由储备粮公司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 集中采购入库费用补贴是指新增储备规模、布局调整、调整储备库点及动用等原因实施市级储备粮采购时发生的装卸、搬运、整理等费用的补贴,按每吨50元对储备粮公司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和竞价拍卖手续费用补贴是对实施市级储备粮招标采购或竞价拍卖过程中,在规范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中心)竞价采购(拍卖)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等给予的补贴。手续费按照储备粮公司与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中心)签订的交易合同标明的标准执行,不高于国家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的针对市级储备粮管理需由政府负责的其他相关费用,如计划调运、动用、库存清理、现代管理手段应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市级储备粮移库费用和突击检查发生的倒仓检斤等直接费用的补贴,按照“严格控制、一事一议”原则,由储备粮公司提出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第七章  市级储备粮动用

  第三十八条 市发改委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通过市级储备粮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适时提出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敏感地区市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动用命令由储备粮公司负责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一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应当遵循下列顺序:

  (一)首先动用市级储备粮,同时由市发改委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适时补足储备规模。

  (二)当市级储备粮不足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管理相关的会计、业务资料、凭证;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储备粮公司对承储企业进行纠正和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时,要及时撤销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要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备案。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要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主动配合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按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会计、业务资料,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储备粮公司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

  第四十七条 农发行应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过程中的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