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2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