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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1年12月20日来源: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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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 2021年12月20日

  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重点时段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域

  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2022年5月1日起,严格按照《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执行。

  二、相关要求

  (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对违反禁止销售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鼓励群众对违规燃放及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提供线索,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提供线索人进行奖励。

  违规燃放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

  违规销售举报电话:市应急管理局12350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