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政府信息 -> 建议提案办理公开 -> 省政协提案 -> 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2018年
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按期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的提案》(0212号)答复
时间:2018年07月12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打印
市政府办公厅 2018年07月12日

王江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按期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住房与人民群众的生活休戚相关,是最重要的财产之一。沈阳市政府高度重视购房者权益的保护工作,采取了多种措施。

  一、依法及时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依据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为提高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效率,我市下放权力、优化审批流程、精简要件,开发了沈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网上审批系统,目前已经实现竣工验收备案要件齐全的即办即结。

  二、对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对开发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赔偿。

  三、依法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

  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等登记要件齐全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屋首次登记。业主可凭购房合同等登记要件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限为即办即结。

  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义务、企业注销等历史遗留、疑难问题造成购房者长期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市政府从保护购房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出台了解决历史遗留住宅项目办证难文件,实行边办证,边追责。购房者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核并经市解遗领导小组同意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为购房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