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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政局
2023年08月23日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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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2023年08月23日

  主要领导

徐  阳  党组书记

职务分工:主持市民政局党组全面工作,主抓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主要领导

孙海燕  局长

职务分工:主持市民政局行政管理和业务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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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职责

  沈阳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有关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委有关要求,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市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市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社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和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地名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管辖范围调整、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街道的设立、撤销、更名、管辖范围调整及办公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和管理,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及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负责编制地名总体规划及区划地名信息化建设。

  (六)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及省级以上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拟订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法律和法规,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及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办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八)监督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参与协调残疾人集中就业,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九)负责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全市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受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负责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建设,联系服务一批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

  (十)负责本级殡葬设施(设备)、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养老院以及民政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日常监管和培育扶持,推动环保公益组织健康发展。

  (十二)负责监督殡葬服务单位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更新、改造陈旧火化设备和祭祀焚烧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十三)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四)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沈阳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营商环境建设处)。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调查研究、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法制工作,拟订民政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二)行政审批处。负责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性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工作,负责民政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假肢和矫正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自贸区),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工作,承担民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指导区、县(市)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及相关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全局政务服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负责拟订社会组织政策法规,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负责监督全市性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负责对全市性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市性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和取缔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指导区、县(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执法监察工作。负责直接登记注册的、与行政业务部门脱钩且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参与全市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社会救助处。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取暖救助工作,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与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负责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城乡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设施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

  (六)区划地名处(市地名管理办公室)。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地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并实施,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以及办公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边界争议的调处和管理,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及地名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楼门牌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编制地名总体规划,负责区划地名及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及审定工作。

  (七)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权益保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资质监管工作,指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常年病人托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负责社会福利院、养老院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八)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定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拟定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工作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开展,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慈善事业工作和社会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市政府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拟订残障人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残障康复等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残障人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及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残障人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审批工作,拟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监督落实国家社会福利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十)殡葬管理处。负责落实国家、省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倡导文明殡葬新风尚,负责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及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殡葬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对殡仪馆、墓园、殡仪服务等相关机构进行规范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殡葬市场的监管工作,办理有关殡葬方面的投诉、咨询工作,指导各区、县(市)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

  (十一)儿童福利处。拟定全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儿童权益保护规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孤弃儿童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国内公民收养登记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为涉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民政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负责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局系统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管理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工作,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内部审计、政府采购、统计工作,负责督促局系统对各级审计部门提出问题和建议的整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局管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指导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图们路20号

  邮政编码:110002

  办公时间:9: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24-23468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