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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08月23日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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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2023年08月23日

  主要领导

邱立全  党组书记、局长

职务分工:主持市财政局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税政处)、国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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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有关要求,拟订市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县(市)、开发区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本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我市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市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彩票管理政策和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六)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七)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监缴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国家、省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省和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全市及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与健康等支出。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订全市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二)代市政府履行市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市属国有金融企业相关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金融相关政策等。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制定全市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十五)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落实市本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支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监督市本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六)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工作职责。

  (十七)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负责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2.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直公务用车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本级执法执勤公务用车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执法执勤公务用车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工作。

  (2)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市本级其他公务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务用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和牌照管理工作,负责公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管理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3.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财政局负责与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PPP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PPP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并适时发布和组织推介,对各区、县(市)政府PPP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等。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督办、档案、信息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新闻宣传、政务公开、调研、建议提案办理、信访、门户网站建设、舆情应对等工作,承担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综合处。拟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规章制度,协调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参与实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负责廉租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供热补贴等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管理工作,监管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三)法规处。负责法制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全市财政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全市财政系统依法行政和开展普法教育,承担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四)会计处(行政审批处)。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拟订全市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标准、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标准,承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组织开展会计人员教育培训。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五)预算处(税政处)。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拟订市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年度全市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市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本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承担市对区、县(市)、开发区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全市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监督全市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税源调查分析。

  (六)国库处。拟订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总预算会计核算,编制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汇总全市财政决算和部门决算,组织实施财政决算报告及报表公开,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承担国库资金调度和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拟订政府采购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和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

  (八)非税收入管理处。拟订全市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管理非税收入项目库,组织市本级非税收入征管,管理财政票据及稽查工作。

  (九)资产管理处。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市本级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政策,承担市本级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产年报、产权登记汇总等,负责市本级资产配置,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行政处。承担行政、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才经费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监管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一)政法处。承担政法委、公安、检查院、法院、司法(监狱)、安全等方面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政法部门以及地方财政负担的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边检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监管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二)教科文处。承担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教育、文化和旅游及体彩公益金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监管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三)经济建设处。承担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房产、综合执法(园林)、交通运输、市政公用、水务、人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研究提出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公益性企业财政补贴政策,承担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组织编制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和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竣工决算,监管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四)农业农村处。承担农业农村、现代农业研发服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农田建设和管理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乡村振兴、扶贫等相关财政工作,承担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和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监管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五)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红十字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健康等政策体系的建立,管理全市社会保障和就业、民政、医疗卫生健康及福彩公益金支出,拟订全市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和预决算相关财政工作,监管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六)企业处。承担发展与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管理、科技、国资、大数据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科技创新、应急管理、新兴产业等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拟订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和汇总编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牵头协调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中央驻沈企业改革、改制下划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监管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七)工业处。承担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工业发展、军民融合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改制等相关工作,从财政角度对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与分析,监管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八)流通处。承担商务、贸促会、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承担内外贸、粮食流通、供销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监管分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十九)金融处。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金融方面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推广运用PPP财政相关工作。代市政府履行市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财务管理、全口径报告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使用监管,负责对接国家、省有关基金,指导监督市级相关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按规定开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申报及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十)财政监督处。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绩效管理处。负责拟定预算财政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组织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市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批复以及运行监控、实施评价、考核,指导区、县(市)财政部门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评价结果应用。

  (二十二)债务计划处。拟订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政府债务规模控制,按国家、省要求组织协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组织新增债券申报,分批次做好债券发行工作,完善发行费用缴纳及协议签定等后续工作。

  (二十三)债务统计处。负责全市政府债务及政府相关债务预算管理,编制市本级政府债务及政府相关债务预算。负责全市政府债务及政府相关债务综合统计,编制市本级政府债务及政府相关债务统计报告。承担对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绩效评价及政府债务公开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债务资产管理工作。

  (二十四)债务风险管理处。负责政府债务及政府相关债务的风险预警管理,防控政府债务及政府相关债务风险,负责政府债务及政府相关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管理。

  (二十五)信息处。负责财政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协助推进财政核心业务信息化改革,落实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信息化相关工作,负责财政系统信息化工作统筹推进,负责提供信息化技术与安全有关培训工作。

  (二十六)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合署办公。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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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1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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