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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时间:2022年03月15日来源: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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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03月15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辽宁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沈阳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对残疾人群体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十三五”时期,我市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成就。一是残疾人生活状况明显改善。全市2757名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全部脱贫;2.5万名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2.6万名贫困残疾人领取生活补贴;6.9万名重度残疾人领取护理补贴;9591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中的2590名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得到生活补助;18.143万名残疾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4034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了无障碍改造;1.31万户困难残疾人优先得到了住房保障。二是针对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有力加强。2092名残疾人得到照护服务;5260名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获得康复救助;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和辅助器具适配率分别达到99.6%和99.8%;全市3.16万名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3.93万人次;1.22万名残疾学生得到助学资助。三是扶残助残社会环境更加优化。残疾人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深入实施,残疾人权益保障更加有力。全市160个志愿者服务团队、2.7万名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扶残助残服务,“慈善助残、情暖万家”“关爱星星的孩子”等志愿助残活动持续开展,全社会尊重、关爱残疾人的氛围日益浓厚。四是残疾人事业不断改革创新。围绕“强三性、去四化”,深入推进各级残联改革,我市全国基层残联组织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残联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化程度提升、智能化进程加快。五是残疾人社会参与持续扩大。广大残疾人自强自立,主动投身沈阳新时代振兴发展,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事务更加充分。8万余名残疾人直接参与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我市残疾人运动员在第十五届夏季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第十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七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等国际和国内重大体育赛事中取得56金48银29铜的优异成绩。

  尽管“十三五”时期我市残疾人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但残疾人总体生活质量、发展能力与全市平均水平还有差距的现实客观存在。残疾人仍是一个人数较多、特性突出、困难较多,特别需要关心帮助的群体。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残疾人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残疾人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农村和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还不够强;全社会协同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机制和氛围有待强化。在推动沈阳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努力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进程中,不断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的任务仍然繁重。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事业一定要继续推动”,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决不能让残疾人掉队。“十四五”时期,要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团结带领残疾人和全市人民一道,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实践,为实现沈阳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努力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贡献力量,共建共享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保障改善残疾人民生和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共同富裕为主线,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健全易致贫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在沈阳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努力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进程中,推动残疾人事业向着现代化迈进,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事业领导体制,把党的领导贯穿残疾人事业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为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突出残疾人主体地位,把满足残疾人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残疾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残疾人群体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系统观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服务和融入全市振兴发展大局,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兼顾、固本强基、兜底补短,主动寻标、对标、达标、夺标。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残疾人事业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主体作用、残疾人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和社会力量、市场机制推动作用,推动残疾人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城乡残疾人生活品质得到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进展。“普惠+特惠”的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再提升;直面直达、均等化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再完善;消除歧视、促进平等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再强化;深度融合、全面共享的友好环境建设再深化;数字赋能、科技引领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现代化再提速。

  到2035年,我市残疾人事业与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沈阳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目标相适应。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显著缩小,物质生活更宽裕、精神生活更丰富、平等包容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充分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1.优化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适度放宽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残疾人纳入特困供养标准,提高保障和救助水平;将残疾人作为支出型贫困重点人群,在低保、低收入对象和家庭认定中适当核减医疗、康复等刚性支出;做好对符合条件残疾人的医疗救助,提高残疾人医疗救助水平,强化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减轻困难残疾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及时解决残疾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特定性困难;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残疾人救助。

  2.强化多层次、多元化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健全以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落实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帮助有参保意愿的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政策;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政策,按规定做好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参保患者门诊保障工作;支持就业残疾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对失业残疾人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推进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工伤预防和工伤职工康复工作;落实对困难残疾人家庭种植养殖项目给予农业保险投保费用补贴政策;鼓励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鼓励开发残疾人商业保险产品、财产信托服务等。

  3.完善残疾人专项社会福利制度。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适度扩大补贴对象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继续实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落实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暖等优惠政策和信息消费资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完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为残疾人携带和使用辅助器具、导盲犬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和进出境提供便利;继续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补贴、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等优待政策,鼓励铁路、民航等为残疾人提供优惠便利;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逐步合理提高残疾孤儿生活费标准;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将因父母残疾导致无力抚养的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进一步强化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体系建设,为特殊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照护服务;促进残疾军人、伤残民警残疾评定标准与国家残疾人分类和分级标准衔接,落实残疾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政策。

  4.加快发展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托养照护体系;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供给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托养服务补助政策;积极发展残疾人服务类社会救助。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着力增强区县(市)级特困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的照护服务能力;制定实施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指导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建立科学合理的残疾人照护服务标准和补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进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以标准化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探索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等与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的衔接,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接收符合条件的盲人、聋人等老年残疾人。

  5.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优先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持续支持、常态化实施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在楼层、户型等方面给予照顾,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统筹考虑残疾人无障碍需求。

  6.加强应急管理中对残疾人的保护和救助。推动公共卫生立法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保障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制定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残疾人社会支持和防护保护指南。加强残疾人集中场所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应急服务能力建设;社区(村)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协助残疾人更好应对突发灾害事故;开展残疾人应急科普宣传,引导残疾人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推动将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作为应急语言文字服务内容和政府新闻发布会及电视、网络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加配字幕和手语;推动医院、疏散避险场所和集中隔离场所等设置语音、字幕等信息提示装置。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1.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体系。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保障和服务政策,更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充分发挥就业保障金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的作用,完善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补贴奖励、就业服务等各项支出,不断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纳入低保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可按规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2.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开展残疾人就业促进专项行动,继续落实残疾人就业各类扶持和奖励政策。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落实全国联网认证要求;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与新业态新模式有机融合,扶持残疾人从事网络直播、居家电子商务客服等新型就业创业;加大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支持保障力度;统筹现有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发展,进一步拓展盲人就业渠道;为残疾人特别是聋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支持手工制作等残疾妇女就业创业项目,鼓励残疾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文化产业实现就业;扶持残疾人亲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3.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全方位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帮助残疾人实现“舒心就业”。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提高为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开展针对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直面直达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作用,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链条、多元化、专业化、精准化、智慧化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展“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扩大就业辅导员队伍;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交流、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展示等活动。

  4.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工作体系中,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职业素质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制度;扶持建立残疾人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优质课程资源;研究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发掘专业技术好、技能水平高的优秀残疾人参加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5.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无障碍环境及合理便利,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其平等待遇。加强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坚决防范和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

  

  (三)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

  1.强化残疾预防。将残疾预防作为“健康沈阳”的重要内容。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结合残疾预防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爱耳日、爱眼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等节点,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大力普及康复理念,增强全人群自我防护、自我康复主动意识;建立残疾预防信息共享、各方协同工作机制,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疾病致残,减少因灾害、事故、职业伤害等致残;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医疗服务;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

  2.深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科学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提升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定点准入、协议管理、动态退出机制;统筹特殊教育、儿童福利、医疗、社会组织等机构资源,培育一批专业水准高、服务质量优、康复效果好的儿童定点康复机构。

  3.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完善全面康复服务布局,充实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心理康复等服务功能;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逐步扩大康复服务范围,提高康复服务标准,提升康复服务质量;健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康复服务体系,完善家庭、社区、机构和残疾预防康复服务网络;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行动;加强社区康复,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促进康复服务市场化发展和残疾人身心健康;重点对重度残疾人、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救助;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将被评估为三级以上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推动精神残障康复服务向社区延伸;探索推广“互联网康复远程服务”;加强康复学科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加快培养专业化康复人才;发挥中医药在康复中的独特优势。

  4.提高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水平。根据残疾人群体需求制定并动态调整基本辅助器具目录;创新辅助器具适配方式,形成以实物、货币补贴为主,探索社区租赁为辅的供应机制;加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及医疗、康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机构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评估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应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水平;完善辅助器具标准体系,加强辅助器具的质量认证;推动辅助器具产业发展;鼓励残疾人辅助器具技术创新,促进智能辅助器具产品升级换代和质量性能提升。

  (四)推动残疾人教育、文体服务。

  1.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幸福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布局合理、学段衔接、医教结合、普职融通的特殊教育体系。坚持立德树人,促进残疾儿童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发挥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健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稳步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鼓励和支持残疾考生参加单考单招。

  2.推动融合教育发展。鼓励普通幼儿园、普通学校(职业院校)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残疾儿童少年(残疾学生);支持普通学校与特殊教育学校之间开展学生生活与学习的教育融合;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评估,完善送教上门工作机制,提升“一人一案”教育安置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支持高校开展残疾人融合教育;办好聋人、盲人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部(班)。

  3.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根据残疾学生规模、类型、分布等情况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单独设立特教班、特教幼儿园、特教学校开展特殊教育;继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范化建设,推行新课标新教材,改革教学教研,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支持残疾人中高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设专业实训基地;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养方式,提升教书育人能力素质;支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从事特殊教育;加强特殊教育督导和质量检测评估;实施《第二期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加快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普及推广。

  4.强化残疾学生资助。落实从学前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幼儿)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予以优先资助;继续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为残疾学生提供辅助器具、特殊学习用品、康复训练和无障碍等支持服务,为残疾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部分职业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5.加强残疾人公共文体服务。将残疾人文化体育纳入全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融入公共文化体育惠民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和各类文化体育服务内容。健全公共文体设施并充分考虑残疾人参与的便利性。提升市级盲文图书馆服务能力,区县(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室或角),并配备盲文图书及相关阅读设备;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鼓励各类媒体开设残疾人专栏专题;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鼓励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扶持残疾人特殊文体人才;加强农村残疾人文体服务;促进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不断加强残疾人体育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完善残疾人运动员表彰奖励和就学就业保障政策;为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输送运动员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五)加强残疾人维权保障。

  1.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落实宪法、民法典、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进一步深化落实《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根据国家和省涉残立法进程,推动我市相关工作,提高全市残疾人事业法治保障水平。建立完善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参与残疾人工作的机制,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支持更多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并提供履职便利;积极参与、支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涉及残疾人领域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协商;涉及残疾人的立法应充分论证,开展反残疾歧视评估,广泛征询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方面意见。

  2.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权益维护。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纳入全民法律服务工作体系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无障碍功能;进一步发挥各级公共法律机构在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权益保障中作用;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开展法律援助志愿助残行动;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违法犯罪行为。

  3.深入开展残疾人普法。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开展“八五”普法工作;开展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提高全社会残疾人权益保护意识和残疾人依法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强化涉残信访矛盾纠纷基层调解机制。

  (六)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水平。

  1.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体系。深入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将无障碍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各领域,在城市更新行动、乡村建设行动及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等工作中,同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2.提升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建立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居家无障碍改造长效机制;在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中优先安排老年残疾人家庭;加快推广无障碍公共厕所;探索传统无障碍设施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3.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新型智慧城市、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信息技术在助残服务领域的创新应用。推广便利普惠的电信服务,加快政府政务、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电子导航等信息无障碍建设,加快普及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无障碍,推动市、区县(市)及有关部门加快各类政务平台信息无障碍改造;鼓励加强信息无障碍技术、人工智能无障碍产品等先进助残科技研发。

  4.持续推进助残服务设施建设。乡镇(街道)、社区(村)为残疾人服务提供场地保障;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布局、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助残服务设施,推动区县(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全覆盖。

  (七)推进智能化助残服务。

  1.深化助残服务“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助残服务与其它公共服务融通融合;发挥“数据跑腿”作用,推动助残服务“一网统管”“网上办”“马上办”“一网通办”“跨省通办”。

  2.完善“沈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持续完善涵盖残疾人全业务集“政策咨询、线上办理、数据分析、信息反馈、综合评价”为一体的“沈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惠残服务。

  3.深化数字残联建设。发挥智能化助残支撑作用,加快残疾人事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完善涵盖各类助残服务、服务全市残疾人的数字残联建设;完善残疾人“一人一档”,提升大数据在残疾人事业决策、管理、服务的信息化能力,加强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管理。

  4.加强残疾人智能技术设备应用培训。在保留和改进传统服务途径的同时,针对残疾人应用智能技术困难等方面的问题持续开展宣传培训,使更多残疾人拥有多渠道获得信息和服务的能力。

  (八)发展社会化扶残助残。

  1.营造自强和助残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学习教育;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理论和实践研究;将扶残助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活动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加强残疾人事业全媒体传播能力建设,大力传播残疾人自强奋斗精神和全社会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评选表彰。

  2.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和助残志愿服务。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扶残助残;深入开展社区邻里助残等群众性扶残助残活动;培育“有爱无碍”残疾人慈善事业品牌;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社会组织助残服务发展,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残疾人康复、就业、托养照护、法律服务、文化体育等助残服务;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助残志愿服务。

  3.深化残疾人事业交流合作。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理念和经验,以我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对整个沈阳现代化都市圈残疾人事业的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

  (九)加快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

  1.将残疾人工作更好融入我市农业农村发展整体布局。将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纳入我市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加快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

  2.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健全易致贫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监测、给予有效帮扶。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过渡期内帮扶政策基本稳定;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措施,着重关注农村低收入残疾人;继续实施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阳光助残扶贫基地、电商助残扶贫、产业带动助残扶贫、残疾妇女手工编织等项目,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脱贫工作;持续推动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辐射带动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产增收。

  3.在农村综合改革中依法充分保障残疾人合法利益。依法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中,帮助残疾人共享集体经济成果。

  4.扶持农村残疾人创业增收。为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为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创业增收提供资金扶持;支持农村残疾人参与富民乡村产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

  5.提升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农村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将农村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作为城乡医联体和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的重要内容,升级改造村卫生室,提升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对残疾人的走访探视和关爱服务;扩大农村困难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奖代补”居家服务覆盖面;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农村中心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确保各区县(市)均改建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专业照护为主的农村中心敬老院,满足有入住意愿的农村残疾老年人的集中供养和专业照护需求;为农村重度残疾人提供“送文化到身边”服务;加强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在中心镇、专业村建设中协同推进残疾人事业相关工作。

  6.建强农村基层残疾人组织。加强农村各级残联、残协组织建设;完善农村残疾人工作专职干事(委员)选用、管理、培训机制;发挥农村残疾人组织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十)强化残疾人工作基层基础。

  1.持续深入推进残联改革。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履行组织职能,更好发挥残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服务重心和资源下沉。

  2.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强化市、区县(市)、街道(乡镇)残联和社区(村)残协建设;将残疾人日常服务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深入践行“两邻”理念,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残联组织作用;积极探索在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灵活设置残疾人组织。

  3.完善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健全市、区县(市)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体系,完善专门协会管理机制,加强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充分发挥专门协会“代表、服务、维权、监督”作用。

  4.强化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优化市、区县(市)残联领导班子结构,选好配强领导班子,落实兼职、挂职要求;市残联领导班子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市、区县(市)残联配备残疾人干部;选优配强街道(乡镇)残联理事长;推动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担任残协主席;加强社区(村)残疾人工作专职干事(委员)队伍建设;鼓励残疾人工作者考取社会工作者证书;推进残疾人康复、就业、托养照护、文体等专业队伍建设;完善专业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机制。

  四、实施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残疾人事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和时间表、路线图;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市场作用;加强与国家、省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衔接,确保工作运行协同高效。

  (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按规定做好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引导社会资本、慈善捐赠等资金支持残疾人事业保障和发展,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资金运行和使用监管。

  (三)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科学评估并积极推动人工智能、云计算、5G等新科技在残疾人服务中的应用,鼓励企业、高校、研究院所等力量参与残疾人服务科技创新和应用。加快培养各类残疾人事业相关专业人才。

  (四)加强监测评估。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开展笫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依规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