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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成规划环评审查任务验收销号意见公示
时间:2024年04月25日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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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4月25日

  《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成规划环评审查任务已完成整改和验收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出具了验收销号意见,现予公示。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公示时间:2024年4月25日至2024年5月11日

  监督电话:024-62788397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

  邮政编码:110161

  附件:关于《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成规划环评审查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附件

关于《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成规划环评审查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按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2023年4月13日,验收组对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参考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等方式,对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成规划环评审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验收。

  —、整改任务

  规划环评执行不到位,全省仍有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国家级园区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

  二、整改目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评通过生态环境部审查。

  三、完成情况

  按照《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要求,该项任务应于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2021年3月,沈阳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021年5月,沈阳市将《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进行了初审;2021年7月,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已完成了初审;2021年10月,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根据初审修改意见完成了规划环评的修改工作,上报生态环境部审查,年底前未通过审查。

  沈阳市重新调整规划,明确沈阳高新区“一区三园”空间布局,将1993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的高新区范围(于洪接产区、南湖开发区、浑南产业区)和拓展起步区作为沈阳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战略定位进行统一规划,并依据此范围开展规划环评。2022年4月,沈阳市委托沈阳环科院编制规划环评报告,重新制定了沈阳高新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2022年12月30日《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区及拓展起步区)总体发展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支撑方案(报告)》通过生态环境部专家评审;2023年2月3日,取得审查意见。

  四、验收结论

  对照验收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已完成整改,同意履行销号程序。沈阳市委市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发挥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评落实领导小组作用,督导相关部门担负起责任。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区及拓展起步区)总体发展规划(2022-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推动解决工居混杂问题,加强区域饮水水源地整体性保护,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同时,进一步优化《规划》,强化各项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缓《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