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聚焦六稳六保 -> 政策与解读 -> 依靠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新动能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解读
时间:2021年08月02日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打印
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08月02日

  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与经济转型,传统的工业区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单一的工业厂房向集约型产业集群发展。为鼓励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等文件,支持地方对现行国标分类中没有明确定义的新产业、新业态制定地方标准,向社会公开后实施。在国家创新产业政策引导下,深圳、广州、东莞、杭州、南京、上海、济南、郑州等地区结合自身产业发展方向,相继出台了新型产业用地政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土地供给侧改革,加快构建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创业要素聚集,促进我市新产业新业态集聚发展,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我市《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印发。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4部分20条。

  (一)创新型产业用地内涵及实施范围。创新型产业是指具有显著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设计、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具体按市发展改革委《沈阳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执行。创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是指符合创新型产业要求,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和安全隐患,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意见》实施范围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德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

  (二)规划与用地管理。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M0原则上容积率不低于1.5。供地方式包括新增M0和已出让土地转M0,其中新增M0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符合城市规划、产业类型和准入条件的,允许已出让土地调整为M0,并按相关规定履行控规调整、规划条件变更程序。M0项目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且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其中配套小型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M0项目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70%,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登记、转让。M0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低于20年,以5年为单位递增,不可分割的M0用地出让起拍价(起始价)相当于普通工业用地价格的1.2倍,可分割的M0用地出让起拍价(起始价)视项目具体可分割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介于普通工业用地与科教用地价格之间,同时不低于土地成本与国家、省规定计提的资金之和。

  (三)建设与登记管理。M0项目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可分割转让的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预售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停车配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工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停车配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商务、商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

  (四)项目准入与履约监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沈阳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确定M0项目投入与产出具体要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出让年限、预售及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自持年限、投资强度、建设周期、达产标准、买受人资格、违约处置等条款,并将协议纳入出让方案,在地块交易时与开发主体签订。M0项目应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建设周期、达产标准进行开发建设,开发主体采取预售方式分割转让M0产业用房的,在达产期满通过履约验收后,可办理该部分产业用房的首次转移登记。区政府(管委会)是M0项目履约监管主体,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同时应成立M0项目达产验收评估小组,开展达产验收工作。未通过达产验收评估的,开发主体按照《M0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款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