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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年06月27日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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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2023年06月27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升,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6号)精神,按照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及《沈阳市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城乡统一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要求,市民政局起草形成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定了提标工作方案,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3个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程序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提标幅度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每人每月76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3元。

  2.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

  从每人每月766元-114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3元-1586元。

  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1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26元;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0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26元。

  4.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从每人每月21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322元。

  5.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5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6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1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6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2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5元。

  (二)关于执行时间

  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落实提标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省、市政府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做好调标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深入各地区对调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要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调标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对调标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沟通、及时解决。

  (二)规范管理,分类操作。各区、县(市)要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落实。对新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市)相关部门,特别是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调标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设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政策性问题,为群众了解、掌握各项政策提供方便。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民政局

  文件解读人:锡杨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346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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