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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3〕10号
时间:2023年06月2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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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2023年06月25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6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3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66元-114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3元-1586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1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26元;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0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26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21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322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5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6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1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6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2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5元。

  二、执行时间

  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省、市政府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做好调标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深入各地区对调标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市)政府要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调标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对调标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沟通、解决。

  (二)规范管理,分类操作。各地区要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落实。对新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市)政府特别是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调标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设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问题,为群众了解、掌握各项政策提供方便。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17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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