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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年07月11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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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2022年07月11日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努力建设东北数字经济第一城,加快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出台了《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现对本政策措施各条款内容进行解读和说明如下。

  一、主要内容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主要包括支持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促进数据资源开发、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建设、营造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环境等6方面21条政策。其中:

  (一)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共3个方向8条政策。一是在数字经济产品产业化方面,提出支持数字经济软件类产品产业化、鼓励数字经济硬件类产品产业化等2条政策;二是在培育壮大数字经济企业方面,提出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发展、引导数字经济领军型企业做优、鼓励数字经济优秀企业创新发展等3条政策;三是在数字经济产业聚集区建设方面,提出支持数字经济聚集区(园区、基地、楼宇)建设、促进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改(扩)建数字经济等载体项目等3条政策。上述政策核心是提升数字经济企业软硬件产品产业化能力和市场销售,促进企业发展上规模,推进中小微数字企业集聚发展。

  (二)支持产业数字化共2条政策。提出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升级及支持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上述政策核心是加强数字技术赋能融合传统产业,推进企业全生命周期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三)促进数据资源开发方面共2条政策。提出加快数据流通与应用及支持创建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上述政策核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据要素及其市场化配置改革方面提出的“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的明确要求,推进沈阳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安全等方面工作体系。

  (四)推动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共2条政策。提出加快新技术、算力、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及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发展等2条政策。上述政策核心是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化转型能力建设,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五)支持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建设4条政策。提出支持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农业农村、传统基础设施等4类领域分别开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开展场景建设比赛。上述政策核心是引导企业加强数字化应用场景谋划与探索,营造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建设良好氛围。

  (六)营造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环境方面共3条政策。提出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培育市场品牌、支持举办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数字经济活跃地区建设飞地创新服务中心等载3条政策。上述政策核心是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整合外部资源,提升数字化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我市数字经济发展生态环境。

  二、政策释义

  第一条:支持数字经济软件类产品产业化。

  支持范围: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及服务业、数字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企业。

  支持标准:上一年获得软件类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且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择优按照不超过产品当年实际销售额的10%补助,每个企业可申报多个产品,每个产品限申报一次,每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鼓励数字经济硬件类产品产业化。

  支持范围:移动通讯、物联网及智能设备、集成电路、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硬件类产品产业化项目。

  支持标准: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发展。

  支持范围:数字经济规模以上企业。

  支持标准:以上一年为基数,当年数字经济产品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同比增长15%以上的,择优奖励20万元;当年数字经济产品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择优按照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引导数字经济领军型企业做优。

  支持范围: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

  支持标准: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后,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鼓励数字经济优秀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范围: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及服务业、集成电路等数字经济“新字号”企业。

  支持标准:根据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经济效益及增速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每年评选出20家以内数字经济优秀创新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三年内限获奖励一次。

  第六条:支持数字经济聚集区(园区、基地、楼宇)建设。

  支持范围:各区、县(市)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产业发展等优势组织创建独具特色的数字经济示范集聚区(园区、基地、楼宇)。

  支持标准:经对示范集聚区(园区、基地、楼宇)引进企业、经济规模等建设运营指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估择优后,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区、县(市)应按照不低于市级补助的额度,共同予以补助。

  第七条:促进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范围: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运营主体及其他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测试、工具等相关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战略咨询、发展规划、项目策划、融资服务、人才培训、法律咨询、财务服务等),且服务企业50家以上。

  支持标准: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购置或融资租赁、软件及系统集成开发、网络环境搭建及其他固定资产(不含基建投资)】的4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鼓励改(扩)建数字经济等载体项目。

  支持范围:符合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及任务要求,利用(购买或租赁)闲置厂房、楼宇等存量资源,改(扩)建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数字经济楼宇等载体项目。

  支持标准:择优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闲置厂房、楼宇内外部装修,增添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家具,水电、供暖、通讯等网络接入设施设备费用(不含基建投资)】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升级。

  支持范围:对利用数字技术在通用机械装备等“五老”、石油化工等“三原”等产业进行数字化升级的项目。

  支持标准: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支持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

  支持范围:在加快产业数字化进程,推进制造业企业全生命周期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获得国家级、省级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

  支持标准: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加快数据流通与应用。

  支持范围: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数据服务平台,服务企业数达到50家(含)以上;将高价值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的企业(单位)。

  支持标准:按照数据服务平台项目投资额4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按照数据流通收益的10%给予接入高价值数据企业(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支持创建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

  支持范围:国内外龙头企业(行业头部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创建大数据等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

  支持标准:经对创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股份合作、联盟组建、卡脖子技术攻关、产品创新、产业培育等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估择优后,每年给予300万元补助,达标验收认定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加快新技术、算力、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范围:IPv6、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算力中心等新技术基础设施;车联网、无人机、无人驾驶等数字技术应用试验设施。

  支持标准: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发展。

  支持范围: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骨干企业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支持标准:获国家级认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省级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工业企业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支持范围: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营销管理水平,实施数字化生产线以及智能车间(数字工厂)建设的项目。

  支持标准:择优评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效果明显,典型示范作用突出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支持服务业企业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支持范围: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推进商贸物流、批零住餐,医疗、教育、养老,金融、旅游、文化等领域融合发展的项目。

  支持标准:择优评选商业模式新、市场占有率大、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的新产业新业态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支持农业农村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支持范围:应用数字技术、促进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质量溯源、农业生产资料配送、农村电商等融合发展的项目。

  支持标准:择优评选技术先进、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实施效果好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支持传统基础设施开放与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

  支持范围:应用工业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铁路、公路、机场、市政、能源、水利、环保等传统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的项目。

  支持标准:择优评选绿色节能、集约高效、应用效果突出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名)100万元、二等奖(2名)各50万元、三等奖(3名)各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培育市场品牌。

  支持范围:经事前核实备案,参加国家各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级数字经济展会(沈阳市除外)或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数字经济企业。

  支持标准:择优按照当年场地租赁费、布展费的7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择优按照当年广告费的5%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举办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

  支持范围:经事前核实备案,国家各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市级行业协会)主办的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

  支持标准:分别给予大赛奖金总额的50%和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数字经济活跃地区建设飞地创新服务中心等载体。

  支持范围:对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数字经济活跃地区通过租赁或购买厂房、楼宇等建设运营2000平方米以上飞地创新服务中心等载体,吸引各类人才入驻飞地创新服务中心发展。

  支持标准:以同区位市场平均价为基准,择优给予建设运营主体租金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飞地创新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厂房、楼宇内外部装修,增添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家具,水电、供暖、通讯等网络接入设施设备费用(不含基建投资)】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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