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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商务发〔2021〕11号
时间:2021年08月16日来源: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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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2021年08月16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推进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我市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积极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对在我市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年交易额(包括9610、1210、9710、9810模式)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予以补助。其中,以9610、1210模式产生的交易额按照1%予以补助,以9710、9810模式产生的交易额按照0.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当年新落户我市且首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3亿元、1.5亿元、6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支持企业开展线上经营

  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商经营的企业,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120万元的,对其在开展线上经营时发生的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度内单户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转型

  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广告费用2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建设

  企业在沈阳地区建设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按照装修、展示设施投资额的50%给予扶持。当年新建单店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多店累计达到300平方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扶持,当年新建单店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多店累计达到1000平方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扶持,当年新建单店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多店累计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五、支持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企业和跨境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落户

  跨境第三方支付企业和跨境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在沈阳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功能中心并开展跨境电商支付业务,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落户开办费用 5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搭建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功能系统及跨境电商海关二级节点。对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跨境电商监管部门配套监管系统软硬件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升级改造,一次性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支持企业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建设

  对在我市新投资建设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且当年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平台初始投资(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20%的扶持,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平台宣传推广费用10%的扶持,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对经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且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 5000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 10家以上的,给予园区主办方每平方米5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园区资金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九、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及使用

  企业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仓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沈阳跨境电商企业5家以上,经营满一年,对海外仓建设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仓储使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使用满一年的,按照不超过每年实际租赁费用3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且公共海外仓年使用操作费用、租赁费、境外物流配送费用超过30万的,按30%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支持跨境电商进出口保税仓建设

  在沈阳综合保税区内建设(包含新建、扩建、改造等)保税仓库、查验仓库并投入运营的,对仓储和装卸配套设备设施、海关监管设备设施、相关物流和配套信息系统等相关费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5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支持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建设

  在我市综合保税区以外建设(包含新建、扩建、改造等)跨境电商监管场所、查验仓库并投入运营的,对分拣设备、海关查验设备、海关监管设备设施、相关物流和配套信息系统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5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在沈阳清关

  对在我市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交易额(包括9610、1210、 9710、9810模式)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且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支持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体系建设

  对于对接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的跨境电商金融服务、诚信信用评价服务、风险防控服务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50%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四、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训

  鼓励高校开展专业教育。对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或面向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订单班),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且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在沈本科院校,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或面向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订单班)且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且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在沈高职院校,一次性给予60万元资金扶持。

  支持社会开展人才培训。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面向个人培训的,每培训班次不低于30天,且每班次不少于50人的,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面向企业培训的,每培训班次不低于5天,且每班次不少于20人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年培训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培训机构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五、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投保信用保险

  在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进出口相关信用保险投保保费,给予不超过保费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支持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

  对沈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费用按照运维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七、重大项目

  对我市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十八、资金来源

  同一主体可同时申报多个项目,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除第六、十、十一、十三、十四、十六项政策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全额资金承担外,其他项政策所需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市)财政资金承担,市本级财政资金给予50%补助。对已获得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每年具体支持方向和申报方式,由市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

  以上若干政策措施执行期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