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阶段性加大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做好我市长期性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0〕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阶段性及长期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长期性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阶段性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在长期性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阶段性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二、启停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3.5%以下,且CPI中的食品价格单
月同比涨幅回落到6%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长期性标准。
1.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计算;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计算。
2.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计算。
3.城市低保边缘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60%计算;农村低保边缘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60%计算。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计算。
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月不足20元
的,按20元发放;超过20元据实发放。
(二)阶段性标准。
1.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阶段性标准与长期性标准相同。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计算。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放;超过20元据实发放。
(三)阶段性加倍。
以阶段性标准为基础,提高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在加倍发放补贴期间,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总额可据实发放,不受“应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6%”限制。在加倍发放补贴期限结束后,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总额,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6%的,仍按照96%执行。
四、资金保障
(一)长期性资金保障。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对城乡低保对象、特
困供养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阶段性资金保障。在长期性资金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增支资金和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增支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建立由市政府领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联动机制执行到位。市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职责,密切关注CPI运行情况,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做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等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
通报补贴资金发放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和落实补贴资金;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二)加大工作力度。各地区要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做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会商、报审等各环节工作效率,尽可能缩短发放时间,务必做到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要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对象全覆盖,严格对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补贴范围和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三)联动保障措施。当CPI长期波动,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时,要做好保障措施联动相关工作。对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当年尚未开展提标工作的,要根据当地人均消费支出及物价变动等情况,合理确定提标幅度;当年已提高标准且达到省定幅度的,可不再次提标,根据物价涨幅情况接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文件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自提高相关保障标准之日起,停发当月相应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