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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沈环发〔2022〕41号
时间:2022年10月08日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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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08日

各涉农区县(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沈阳市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沈阳市水务局
  沈阳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助力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辽环发〔2022〕1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农村环境整治水平显著提升,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新增完成306个行政村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以上,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农药利用率达到43%,农膜回收率达到85%;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
  1.强化规划引领
  科学编制、及时修订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或方案),并纳入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涉农地区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为各涉农地区政府)
  推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与供水、改厕、水系整治、农房道路建设、农业生产、文旅开发等一体推进,有效衔接。优先治理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等区域,重点整治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农村生活污水。2022年6月底前,全市各涉农地区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或方案)向社会公开并按年度实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文旅局)
  2.精准治理、科学治理
  鼓励同一村庄,按照常住人口、住房条件、地形条件等因素分户、分片制定治理方案,实现差异化治理,多年无人居住或三年内有搬迁计划的农户不列入治理计划。在居住相对分散、尚未接入自来水的村庄以及空心村、拟搬迁村等可按照《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实施无设施资源化治理;在居住相对分散、自来水入户的村庄,优先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实现生活污水的土地消纳;在居住较为集中、集中供水的村庄,收集后集中处理。鼓励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低能耗或无动力技术,将处理后达到相应水质标准或要求的生活污水,用于农田灌溉、景观补水。(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3.切实提高建设和运行质量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质量监管,严格按照施工流程和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建立政府监管、第三方监理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常态化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问题排查整改,每年组织各涉农地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并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对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情况的设施及时制定改造方案,有序完成整改。完善日常巡查机制,逐步建立问题发现、交办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程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全力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
  按年度实施《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和《沈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高质量完成试点示范任务,持续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保障机制,做好处理成本多元化分担机制试点工作,进一步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短板弱项。印发沈阳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常态化、稳定投入机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确保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以上,运行率稳定在90%以上。(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5.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衔接
  探索试验同步处理生活污水的农村户厕模式,优先推广技术成熟、性能稳定、经济实用的少(免)维护、少(免)清掏等新型农村卫生户厕模式;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选择改厕模式,建设水冲厕所优先考虑就近就便接入污水管网,与生活杂排水统一收集处理;不具备接入管网条件的,应在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范围内建设。实施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的村庄,要采取清掏堆沤、就地就近就农分散利用、转运集中处理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底前,结合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对现有设施处理能力进行全面摸底,将摸底情况与厕所粪污处置工作相衔接,并有序实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行动
  6.建立常态化排查机制

  2022年9月底前,各涉农地区要结合乡、村两级河长巡河计划,按照农村黑臭水体常态化排查工作方案,划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责任区段,制定排查工作要求,开展常态化排查。河长发现疑似黑臭水体及时通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和群众举报及时发现并核实农村黑臭水体线索。每年应利用无人机等手段对较大面积、河网密集区域以及养殖密集区域的农村黑臭水体进行动态排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7.系统开展整治工作
  要将新发现的较大面积、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优先列入治理计划,按照“一河(塘、沟、渠)一策”原则,实施综合治理。将农村黑臭水体与生活污水、垃圾、种植、养殖等污染统筹治理,将治理对象、目标、时序协同一致,确保治理成效。根据水体的集雨、调蓄、纳污、净化、生态、景观等功能,科学选择生态修复措施,对于季节性断流、干涸水体,慎用浮水、沉水植物进行生态修复。对于滞流、缓流水体,采取必要的水系连通和人工增氧等措施。对清淤工程产生的底泥,经无害化处理后,可通过绿化等方式合理利用,禁止随意倾倒。(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动长治久清
  对已经发现的黑臭水体,充分发挥各级河湖长制作用,压实部门责任,在黑臭水体周边树立标志牌和警示标志。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及时开展整治效果评估,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度要求。严禁表面治理和虚假治理,禁止简单采用冲污稀释、一填了之等“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每年年底前,各涉农地区要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和整治进展通过县级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在所在村公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排查结果、整治情况监督举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实施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治理行动
  9.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统筹县、乡、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全面推行“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基本治理路径,鼓励相邻县、乡(镇)共建共享终端处置设施,实现每个县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能力。持续推进村庄垃圾收集站点、乡镇垃圾中转站等设施建设,行政村按户或居住集中度配备垃圾桶和垃圾箱,有条件的村配备小型垃圾清运车,实现每个乡(镇)具备垃圾转运能力。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补短板工程,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规划,谋划、推进垃圾处置设施项目建设,到2025年,基本补齐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短板。组织开展农村越冬积存垃圾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清理农村村头巷尾、田间地头、房前屋后的积存生活垃圾。完善日常巡检机制,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村黑臭水体沿岸随意倾倒、填埋生活垃圾行为。(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10.持续推进农村各类垃圾先分流生活垃圾再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先将秧棵柴草、畜禽粪便、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开投放,秧棵柴草、畜禽粪便堆肥处理,建筑垃圾用于垫坑垫道;再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可回收物出售换钱,厨余垃圾喂养畜禽、堆放沤肥,有害垃圾存放环保屋单独处理,其他生活垃圾投入垃圾箱(池),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
  进一步强化村庄保洁,完善运行维护长效机制,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村建设,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每年支持2个县级供销社建设为农服务中心项目,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到2025年,全市供销社系统基本实现农村垃圾回收网点覆盖50%乡镇,实现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服务覆盖面50%以上。(牵头单位:市供销社)
  (四)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
  11.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2023年底前,分区域、分作物制定化肥施用推荐配方。改进施肥方式,推广应用机械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措施,减少养分挥发和流失,提高肥料利用效率。加强绿色投入品创新研发,积极推广缓释肥料、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拓宽畜禽粪肥、秸秆和种植绿肥的还田渠道,在更大范围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在旱作区大力发展高效早作农业,集成配套全生物降解地膜覆盖、长效肥料应用等措施,减少养分挥发和随雨水流失。培育扶持一批专业化服务组织,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四统一”服务。鼓励农企合作推进测土配方施肥。2022年至2024年,全市每年新增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每年按0.2%增加,到2025年,累计新增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5.5万亩次。到2025年,全市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2.持续推进农药减量控害
  推进科学用药,推广应用高效低风险农药。推广新型高效植保机械,推进精准施药,提高农药利用效率。推行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提高防控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到2025年,在全市8个县(市、区)建设18个农作物病虫疫情田间观测点,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及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55%和45%。2021年至2024年,全市每年依托项目实施科学安全用药技术面积1.4万亩次,到2025年,累计实施科学安全用药技术面积7万亩次。(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
  13.落实严格的农膜管理制度

  加强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持续开展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禁止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依法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因地制宜调减作物覆膜面积,大力推进废旧农膜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处置水平。推进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有序替代,在不同类型区域建设试验示范基地。建立健全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监测评估。(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每年在全市2个县级供销社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调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积极性。(牵头单位:市供销社)
  (六)实施养殖业污染防治行动
  14.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填报养殖场直连直报系统,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并结合日常工作做好抽查。2022年底前,“十三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基本建成。2022至2024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7%、78%、79%以上;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5.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
  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指导畜禽规模养殖企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或排污登记,持证经营、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结合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抽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以及污染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底前,建立养殖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6.推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加强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依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力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强化县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借助村规民约,带领村民积极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加快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二)强化政策保障
  市、县两级应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支出责任,保障重点任务实施。加强相关政策和资金统筹,充分发挥中央和省有关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支持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维,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推动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污染治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依法落实用地审批。大力发展农业农村绿色金融,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项目投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法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农户付费制度。积极推广试点示范地区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采取政府补贴、受益农户付费等方式,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护长效机制,推动农村改厕、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一体化运行维护。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生态文明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强化监测监控
  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加密布设水体质量监测点位,围绕人口集中区、主要养殖区和种植区确定11个监控村庄,实现监测点位区县级全覆盖。继续开展农村“千吨万人”和其他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已建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开展出水水质监测,每年开展2次出水水质监测,20吨以下设施每年开展1次,分户式设施所在村每年抽检1次。结合环境监测工作,调查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情况、污染物去除效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通报。对国家监管清单中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监测透明度、溶解氧和氨氮3项指标,每年至少监测1次。对灌溉规模在10万亩以上的农田灌区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和出水水质监测。
  (四)强化监督考核
  健全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机制,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向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提出问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