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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年01月17日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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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2024年01月17日

  一、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为建立完善的沈阳临空经济区管理体制机制,高效推动临空经济区建设和发展,依据《辽宁省开发区条例》以及沈阳市开发区管理相关办法,借鉴国内先进地区建设临空经济区经验,起草形成《沈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管理办法制定过程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21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和地区成立了起草小组,《办法》完成了社会公开意见征集、相关部门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意见征集,并履行了专家论证、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程序,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7条,重点明确了区域范围、管理机构职责和权限、财税分配、土地利用及征收管理、投融资方式等方面内容。

  (一)关于区域范围:《办法》第二条,明确临空经济区规划面积。本办法适用于临空经济区核心发展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关于功能定位:《办法》第三条,根据国家及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锚定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总目标,确定临空经济区功能定位。

  (三)关于机构职责和权限:《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临空经济区发展规划、开发建设、经济管理、投资服务和招商引资等工作。管委会享受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经授权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临空经济区应建立统筹推进、决策实施、沟通协调、评估通报的工作机制。

  (四)关于政务服务:《办法》第七条,明确属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核心发展区内政务服务工作,为临空经济区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

  (五)关于财政管理和分配:《办法》第八条至第九条,明确在核心发展区内实行“存量归原、增量各半”的共享模式,确定了存量及增量税收分配方式。

  (六)关于土地利用及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核心发展区内土地征收管理方式,以及新增和存量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

  (七)关于开发运营:《办法》第十一条,提出推行“管委会+平台公司”运营模式,开发企业依法开展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进建设、区域运营管理等工作。

  (八)关于投融资方式:《办法》第十二条,提出管委会可设立临空经济区发展基金,支持临空经济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市政府支持临空经济区争取专项债券和上级专项资金,并整合各类相应专项资金,推进临空经济区建设。

  (九)关于产业发展导向:《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由管委会制定临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项目准入制度,对两区属地区级政府已经形成并纳入临空经济区规划范围的产业园区,由管委会协同两区共同培育,使之与临空经济区产业有机融合。

  (十)关于其他内容:《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跨区域发展、内部管理制度、非核心发展区管理等其他内容。本办法同时适用于自贸区沈阳片区的管理工作。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解读人:张月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2722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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