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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3〕28号
时间:2024年01月17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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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2024年01月17日

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沈阳临空经济区(以下简称临空经济区)开发和建设,引领带动周边区域形成合力、共同发展,打造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重要增长极,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范围。临空经济区规划面积208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发展区108平方公里,具体范围按照省、市相关规划确定。

本办法适用于临空经济区核心发展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功能定位。根据国家及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锚定沈阳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总目标,依托沈阳桃仙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将建设成为通达全球的区域性航空枢纽、国家重要的产业创新中心、面向东北亚的对外开放门户、智慧绿色的现代化航空新城。

第四条 机构及职责。沈阳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临空经济区的发展规划、开发建设、经济管理、投资服务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管委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核心发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产业发展、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土地利用实施管理;

(二)受市直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核心发展区相关经济管理工作;

(三)会同属地区级政府共同研究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规则;

(四)协调沈阳海关、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东北局、沈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市税务局、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等单位共同推进临空经济区建设;

(五)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按照市、区共建共享原则,在符合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属地区级政府共同开发建设核心发展区。

属地区级政府应配合管委会做好临空经济区的规划编制、土地收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负责核心发展区的公安、交通、应急、民政、教育、医疗、执法、司法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管委会与属地区级政府建立经济统计指标汇总对接机制,按照在地统计原则,核心发展区产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数据归属地区级政府,属地区级政府负责配合管委会及时汇总临空经济区的经济数据。

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临空经济区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管理权限。临空经济区享受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经授权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面推行清单化管理。

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将临空经济区的经济管理权限委托管委会行使,具体权限内容在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在委托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将相应的监管职能一并委托管委会行使,并对行政审批、备案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工作机制。临空经济区应建立下列工作机制:

(一)统筹推进机制。沈阳临空经济区建设应统筹管委会、属地区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临空经济区规划建设,研究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部署,解决重大问题。

(二)决策实施机制。管委会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决策重点工作安排、重大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招商引资等事项。

(三)沟通协调机制。管委会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家、省沟通,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强与辽宁机场管理集团、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海关等驻临空经济区单位沟通协调,共同推进临空经济区建设;与属地区级政府建立沟通机制,定期研究土地征收、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济发展等工作,调度核心区以外区域规划建设情况。

(四)评估通报机制。管委会定期开展系统评估,对临空经济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等重大事项,依法依规予以通报。

第七条 政务服务。属地区级政府负责核心发展区内政务服务工作,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并为临空经济区实行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政策。管委会积极协调属地区级政府做好项目服务工作,并适时设立政务服务中心。

第八条 财政管理。管委会使用原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财政国库,依法进行财政预算编制及收支核算管理,并报属地区级人大常委会审批;由原自贸区沈阳片区税务征管机构独立开展税费征管工作。

第九条 财政分配。核心发展区实行“存量归原、增量各半”的共享模式,以2023年为基期年,从2024年起连续5年,除中央、省分享税收外,原市级财力存量仍上缴市国库,增量留管委会发展,其余新增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按照1:1比例分别划归管委会和属地区级政府。重大项目形成的新增税收收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管委会会同属地区级政府协商研究。

市财政在统筹全市支出的基础上,安排10亿元资金支持临空经济区建设。

第十条 土地利用及征收管理。管委会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集约利用的原则,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核心发展区国有建设用地。管委会设立规划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委员会,会同属地区级政府建立临空经济区土地出让开发成本和收益核算制度,接受市级土地和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核心发展区土地储备计划和方案由管委会会同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批。管委会根据项目需要明确土地的征收、安置标准、任务、资金来源等,由属地区级政府实施。属地区级政府负责开展核心发展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核心发展区新增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应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农业农村资金后,剩余部分全部返还管委会,用于核心发展区的开发建设;核心发展区存量收储土地的收储成本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核定,出让收入扣除应计提的各项政策性资金后,全部返还原属地区级政府。

核心发展区内新增和存量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与收储成本差额部分由原属地区级政府挂账,管委会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管委会可就属地区级政府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另行制定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开发运营。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开发时序,统筹推进临空经济区建设。

推行“管委会+平台公司”运营模式,管委会可依法设立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经管委会同意,依法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进建设、区域运营管理等工作,充分利用大型国企资源,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责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考核开发企业负责人业绩,审计、监督企业资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投融资方式。管委会可利用核心发展区的土地、经营性资产及财政资金建立投融资体系,设立临空经济区发展基金,在基础设施领域和产业发展方面设立专项子基金,用于支持临空经济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支持临空经济区争取专项债券和上级专项资金,每年整合不低于10%的各类专项资金(如人才专项、工业专项、基建专项、科技专项、新兴产业专项、服务业发展专项、外经贸产业专项、金融专项、文化旅游专项、会展专项、大型活动专项、中小企业专项、数字经济专项等,临空经济区城建项目优先列入市本级城建计划)约10亿元,用于支持临空经济区发展。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导向。临空经济区重点发展航空制造维修、智能制造、商务会展、航空物流、跨境电商、航空金融、生物医药和总部经济等临空高端产业,构建以枢纽物流服务为牵引、以临空先进制造产业为重点、以临空现代服务为支撑的“1+5+1”产业体系。

管委会应结合现有规划情况,建立促进临空经济区发展的产业目录,制定项目准入条件、项目准入制度和鼓励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对于属地区级政府已形成并纳入临空经济区规划范围的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协同属地区级政府共同培育壮大现有产业,并与临空经济区相关产业有机融合,做优做强。

管委会应充分运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政策叠加优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适合市场需求的新兴产业和创新业务。

第十四条 跨区域发展。市直各部门的建设项目需占用核心发展区用地的,在项目立项、规划和用地审批前应征求管委会意见;管委会开发建设的项目需占用其他地区用地的,在项目立项、规划和用地审批前应征求属地区级政府意见。

第十五条 内部管理制度。管委会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合理确定临空经济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可在限额内自主调整内设机构,并报市委编办备案。可适时探索法定机构改革方案。

管委会应推进绩效考核评价和薪酬制度改革,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六条 非核心发展区管理。临空经济区除核心发展区以外的区域,按照统一规划、属地建设、准入备案、联席会商的原则,由管委会与市直有关部门、属地区级政府建立重点工作协商机制,执行原财税、土地收储等政策,由属地区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原有职责做好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沈阳临空经济区建设指挥部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自贸区沈阳片区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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