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稳住经济基本盘 -> 沈阳市政策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规划土地服务保障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2年04月16日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 打印
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04月16日

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力推进“双统筹”,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同时,扎实做好自然资源服务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力促进我市经济恢复发展,结合实际制定若干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疫情防控项目急需用地

  1.允许先行用地。经县以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的应急防控、方舱医院、医疗卫生设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可先行使用土地。使用期满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2.适度灵活选址。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在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的前提下,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相关承诺纳入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或以城镇建设用地分散布局方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3.免除临时利用土地费用。本轮疫情管控期内,在不影响土地供应的前提下,可将储备土地及地上房屋交由相关部门应急临时利用,期间不收取临时利用费用,用后应恢复原状。

  二、深化改革强化要素保障

  4.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按照“增存挂钩”机制核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保障;无法保障的,积极协调省相关部门使用省级统筹指标予以保障。

  5.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落实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差别化用地政策等措施,推广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拿地即开工”模式,鼓励试点地区工业项目实施“标准地”出让,不断压缩审批时限,降低企业成本,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优化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6.实行规划编制并联审批。控规编制及调整初步方案完成后,可在批前公示期30日期间,并联完成规划决策、批准所需的相关程序。出让地块涉及规划调整的,地块规划条件可与调整方案一并履行批准程序。

  7.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划拨类市级重点项目和民生类项目,可以“告知承诺书+供地批复”作为土地证明文件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除拟建工程对相邻居住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或重大公共设施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以及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其它项目可以告知承诺书替代批前公示证明文件。对于要件齐全缺印章的项目,政府内部协作核实其证照或资质有效性后,以“告知承诺书+要件”免印章核发许可。

  8.现场勘验“云办理”。推行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开工前验线、竣备前核实等相关业务“云办理”,允许对企业申请核实项目中符合核实标准的部分先行核实。

  9.缩短“多测合一”检查时限。外业抽检项目由7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内业检查由3个工作日缩减至2个工作日,同时向企业提供无人机服务。

  10.开通办证绿色通道。凡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人群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一律简化流程,优先从快办理。对因疫情防控急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筹集资金的,即到即办,当日办结。运用移动支付、自助打证信息化手段,优化住宅解遗办证业务流程,实现住宅解遗办证即时办结。

  11.优化矿企审查审批流程。对市级审批事项,通过市级矿业权智能审批平台实行线上服务,将矿业权延续、变更、新立等审批时限缩减至10个工作日内,主动服务、全程指导铁矿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新建、延续、变更项目组报卷工作。

  各项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本轮疫情防控及助力经济恢复期使用,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落实。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