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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应对疫情的通知
时间:2022年04月16日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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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2022年04月16日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各代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减轻生产经营负担,现就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减免收取中小企业保证金。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应支持中小企业使用信用担保手段提供投标(响应)保证和履约保证。对于参与市本级采购项目的信用良好企业纳入沈阳市信用保函试点范围,享受免费政府采购信用保函。

  2.加大预付款和首付款比例。对于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有条件的采购单位可提高预付款比例为50%,其中与疫情相关的最高比例可达10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3.加快采购资金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其中与疫情相关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特殊原因最长不得超过15日。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内部审计、临时放假等为由延迟支付。对于采购人5个工作日未付款的,采购监管部门将进行提示预警,并纳入采购人政府采购绩效考核。

  4.压缩交易时间。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压缩交易时限加快交易进度。鼓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标报告3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鼓励采购单位应通过将合同签订法律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加快采购合同签订和备案进度。鼓励采购单位在采购结果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在政府采购平台备案。

  5.及时组织验收。采购单位应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鼓励采购单位在验收通知书下达后5个工作日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完成履约验收,与疫情相关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