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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康平县税务局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及征管服务措施
时间:2020年05月14日来源:康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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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 2020年05月14日

  第一部分  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教育附加

  一、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八、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九、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十、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十一、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部分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即:2020年2月至4月。

  第四部分  社会保险费

  十四、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十五、2020年2月至4月,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十六、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十七、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八、对各类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减征范围。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5月为期4个月。

  第五部分  征收管理服务措施

  十九、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将5月份申报期延长至5月22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的,对其未申报行为暂不进行行政处罚,暂不认定非正常户。

  二十、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欠缴税款形成的滞纳金,暂缓与税款同步征收。

  二十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采取电子税务局申请、县级税务机关预审后省局终审的方式,最大限度的缩短审批时间。

  二十二、辽宁省内符合网上申领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收取邮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