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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标 题:办理供暖停供
留言时间:2022-10-27
内 容:

我于10月27日到供暖公司黄海路营业厅预办理停供,工作人员答复必须在10月20日之前办理停供,否则只能11月4-6号来补交一个月的采暖费,再办理停供。我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请有关部门予以帮助。

反馈
回复部门:于洪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0-27

尊敬的市民: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我们非常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了解,您所在的小区由沈阳隆焱热力有限公司负责供热。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依据沈房发[2013]66号文件《沈阳市民用建筑供暖收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五):对当年12月1日前未提出暂停供热申请也未按期交纳采暖费的,按实际供热天数确定其采暖费。

  若您还有其他的供暖问题,可以拨打沈阳隆焱热力有限公司客服电话:85812173。

  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

  于洪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