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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沈阳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时间:2022年01月18日来源: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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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2022年01月1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及《辽宁省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有关要求,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沈阳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以解决沈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加快法治环境建设、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法治沈阳建设水平,为奋力推动新时代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努力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贡献法治力量。

  到2025年,市委领导全面依法治市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各领域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衔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进一步提高,法治社会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地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沈阳有效运转,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社会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的法治沈阳。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一)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

  1.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法治建设首要任务,各级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要认真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带头尊崇宪法和执行宪法,积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二)加强宪法实施

  2.完善合宪性审查机制。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

  (三)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

  3.强化全民宪法意识。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学习宣教活动,并作为“八五”普法的核心内容。持续办好“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建立市、区县(市)两级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基地。

  4.弘扬宪法精神。把宪法法律学习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和办法,符合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达到100%覆盖。

  5.加强青少年宪法法律教育。持续开展沈阳市“学宪法、讲宪法”等宪法教育系列活动,在全市教育系统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长效机制,确保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经费的“五落实”,切实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

  三、持续抓好法治环境建设,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作用

  (四)全力助推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6.强化制度创新引领。围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数字沈阳、智造强市,实施城市更新,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规范城市水系管理,探索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等方面,加快推进相关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抓紧出台改革急需、立法条件成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7.坚持诚信政府建设先行。规范重点领域政府诚信行为,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加强政府守信践诺监督考核以及信用奖惩机制建设。开展政府诚信专项整治,强化政府诚信绩效考核。建立完善乡镇(街道)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评选出一批“政务诚信建设示范乡镇(街道)”。

  8.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在建立公平公正信用监管体系基础上,强化对国有企业和重点行业等领域违约的信用监管。依法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规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督促整改、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措施,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机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依法归集共享各领域信用监管信息。

  (五)合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9.优化营商环境体制机制。严格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全面清理、废止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违法违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减轻企业负担。

  10.发挥政法机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主力军作用。市委政法委要制定政法系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动计划、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意见等制度文件,健全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联系协调机制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协调机制,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加强过程管控、督导跟踪和效能评估,推动政法系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体系化、高效化。

  11.持续整治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紧紧围绕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事项,以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反映出来的顽瘴痼疾,全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持续开展违反“三个规定”、立案难、久侦无果、久审不决、超标的查封、超期返还执行款、超期返还诉讼费、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治重访、化积案”等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12.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入组织实施《沈阳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完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办理机制。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严格执行证据标准,强化执法司法保护,充分发挥沈阳知识产权法庭、沈阳知识产权检察室作用,建立完善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到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有效提升,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13.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等非强制执法手段。主动服务市场主体,动态调整全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确保宣传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保障到位。

  14.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产业园区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贴心周到”的服务理念,主动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公共法律服务规范、标准和评价指标。加快整合律师、公证、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六)着力加强“智慧法治”建设

  15.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优化整合法治建设各类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资源,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一网通管”,加强数据的归集处理,实现法治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

  16.强化科技创新手段应用。加快智慧政法、智慧法院、智慧检察、智慧公安、智慧司法建设,以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支撑法治建设高效开展。推动诉讼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事项“掌上办”。加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研发应用。

  17.打造全业务全时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强化“12348”热线建设,提升“12348”网络平台服务能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推进人民调解信息化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研判和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

  四、加强改进地方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七)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

  18.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完善市委常委会会议及时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和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工作制度。重要法规规章草案、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19.完善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制度。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把关作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逐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

  20.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科学制定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规章。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立法争议事项的协调工作。全面建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部门工作责任制和起草人员、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21.完善立法协商机制。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根据年度地方立法计划,有效组织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八)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22.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保障民生,加强教育、医疗、文化、公共服务、疫情防控等领域立法。围绕创新社会治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加快完善相关地方立法工作。根据国家、省的立法进程,及时修订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着力解决执法成本过高、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

  23.开展常态化清理和解释工作。建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经常性清理制度,及时解决地方立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及地方立法之间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积极开展立法评估论证工作,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

  (九)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

  24.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健全地方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提高立法布局的科学性,防止盲目立法、重复立法。对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项目,起草和审核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

  25.增强立法透明度。全面推行地方立法征求意见机制、重大立法事项论证咨询机制,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积极建立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公开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或信函形式进行说明。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能力建设,提供专项立法经费支持。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6.提高立法质效。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突出地方特色,丰富地方立法形式。在“够用”“管用”的前提下,缩减立法篇幅,避免出现违背上位法规定、“立法放水”、超越立法权限或者重复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

  五、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27.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各级政府要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制发沈阳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纲要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力争将沈阳市建设成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各区县(市)全部建设成为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

  28.坚持科学依法决策。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全覆盖,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论证、咨询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合法性审核率要达到100%。

  2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加大食品药品、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30.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积极探索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区县(市)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争议问题。

  31.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落实“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应用,推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做好区县(市)级公安机关“两法衔接”案件备案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省工作安排,加快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32.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全面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按照国家部署及省工作安排,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推行使用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

  33.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制度,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培育和树立模范典型,形成榜样引领和示范效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完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激励保障措施。

  34.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和国家、省根据工作需要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外,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要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入推进行权治理体系信息化建设,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和工作规程。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

  35.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加快完善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门户,实现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接入,到2022年,实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高度融合,推进更多高频便民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办理。

  (十一)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

  36.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要求。按照诉讼程序严格规范行使司法职权。

  37.明确两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健全完善案件移送管辖和提级审理机制,探索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职能。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到2022年,一审诉讼案件服判息诉率达到85%以上,一审判决民事案件发改率不高于3%。

  38.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庭长不签发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独任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该案合议庭法官签署。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39.加强专业办案团队建设。合理调配人员,实现司法人员分工专业化、类案办理专业化。健全完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直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案件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

  40.健全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度。严格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程序,认真执行庭前会议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法官要严格规范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依法加强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检察官要认真履行庭审程序监督职责。

  41.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轻罪起诉率,有效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深化落实刑事申诉制度改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作用,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质效。健全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

  42.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积极开展“分调裁审”改革,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进一步细化司法确认范围规范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优化电子督促程序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到2022年,民商案事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不低于98%。

  43.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制定跨域立案工作实施规范,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到2022年,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

  44.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加强对执行难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党委领导、党委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优化执行权配置,推进审执分离。到2022年,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2%,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不低于95%。

  45.规范刑事执行工作。完善监狱安全治理体系,深入开展罪犯危险性评估。完善监狱考核罪犯工作规定,探索健全罪犯分类管理制度。加强罪犯医疗保障和教育改造,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完善监狱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武警、民政、卫生健康和安置帮教等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法,完善监狱监禁和社区矫正有机衔接机制,到2023年,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低于0.1%。

  (十二)深入推进全民守法

  46.加强全民普法工作。认真落实《沈阳市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落实“谁服务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落实庭审直播、生效法律文书上网、典型案例发布、新闻发布会等制度。全面落实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的公益普法责任。

  47.突出普法重点对象和重点任务。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深入推行“互联网+普法”、智慧普法等模式。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的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加快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到2025年,乡镇(街道)法治宣传阵地实现全覆盖,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实现全覆盖。

  48.健全社会治理规范体系。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积极推进人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构建“警情日清零、立案月清仓、积案季清底”为核心的扁平化指挥调度“三清”机制,推动形成“大案有人管、小案有人查、事事有人问”的工作局面。推进“四零”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49.严厉打击特定犯罪行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追究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健全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殴打、故意伤害、暴力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

  50.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深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行业改革创新,培育一批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支持市内律师事务所与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合作。优化拓展涉外公证法律服务,探索开展跨境“线上+线下”公证业务。搭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企业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和企业“走出去”的涉外律师团队,加强对有关企业、自贸试验区法律顾问的指导培训。推进对外法治宣传和法治交流。鼓励市内仲裁机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关机构进行合作。

  51.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推进“村(居)民评理说事点”提质增效,到2022年,实现乡镇(街道)“村(居)民评理说事站”全覆盖,“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实现调解案件成功率达到98%。

  52.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运行,建立健全专业化、行业化的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机构,完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探索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仲裁多元化调解制度优势。

  六、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健全法治监督体系

  (十三)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

  53.完善法治监督体系。坚持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层级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法治监督合力。

  54.加强纪检监察法治化建设。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优化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流程,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在线索移交、调查措施使用、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调衔接。

  55.提升整体监督效能。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推进政法单位数据协同共享,完善执法司法内部监督、制约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行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和司法公开,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十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监督

  56.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建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制度。建立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政府规章等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反馈制度。

  57.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全面提升备案审查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应报必报、应纠必纠。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依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十五)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

  58.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省有关要求,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制度。

  59.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积极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到2022年,基本形成公正权威、高效统一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60.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持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健全行政诉讼府院联动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司法有效衔接。加强对行政审判运行态势、行政争议特点及规律、行政执法共性问题、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研判。统筹解决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重大疑难问题,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各项工作。

  (十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61.推行办案责任制。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对法院、检察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有关制度。

  62.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履职清单和追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制度,建立系统内部公示、定期通报工作机制。建立检察长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机制。

  63.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加强虚假诉讼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探索建立由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联动参与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

  64.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制度,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规范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健全完善侦查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监督机制。完善跨层级、跨区域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工作制度。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流程、强化执法监督。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和应用。

  6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建立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制度。健全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制度。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积极推行以公开听证为主导的公开审查机制。健全减刑、假释等案件信息及时向罪犯及其家属公开制度。完善当事人案件回访、问题反映和满意度评价等机制。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

  七、加大法治保障力度,积极夯实法治沈阳建设坚实基础

  (十七)加强政治、组织和纪律保障

  66.加强政治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重要内容。

  67.加强组织保障。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行职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切实发挥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市级党政各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确保法治建设任务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68.加强纪律保障。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完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十八)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

  69.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政治素质。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

  70.加强专门法治队伍建设。健全专门法治队伍教育培训制度,积极推动建立在职法官、检察官、警官、行政复议人员、律师同堂培训制度。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开展专项调研,加强教育培训,重点解决立法工作队伍普遍存在的人员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队伍稳定性差、立法任务与人员数量素质不匹配等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和资格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加强党内法规工作队伍建设。

  71.建立法治工作队伍交流退出等机制。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规范遴选标准、条件和程序。严格落实法官、检察官员额退出制度。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的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人才交流力度。积极探索推进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制。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履行职务受侵害保障救济、失实检举控告澄清等制度。

  72.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的“两结合”管理机制。健全法律服务队伍诚信执业考核、监督和惩戒制度,建立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依法加强准入和退出管理。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健全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加快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积极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推行公司律师制度。推进有需要的国有企业全部建立公司律师制度。到2024年,公职律师实现全覆盖。

  73.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充分发挥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党建工作与中心任务同频共振、融合发展。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积极推动律师依法参政议政。

  八、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十九)健全党内法规制度

  74.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全市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法律法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相保障的格局,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认真落实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审查要求,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健全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做好全市党内法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清理机制,加大解释力度,提高党内法规制度质量。

  (二十)抓好党内法规实施

  75.加强党内法规宣传贯彻。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市党员遵规守纪。把重要党内法规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和“八五”普法重要任务。

  76.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大力提高党内法规普及度、知晓率。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察重要内容。

  77.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整合党内法规研究力量,研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鼓励党校(行政学院)和有条件的高校开展相关学术研究。

  九、坚持党对法治沈阳建设的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各项工作

  (二十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78.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充分发挥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点课程。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学校教育重要内容,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79.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工作。组织市内主要媒体及其所属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刊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研究成果、法治新闻、法治时评。充分利用“学习强国”辽宁学习平台、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平台,做好习近平法治思想长期宣传工作。

  (二十二)推进依法执政

  80.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推动各级党委依法决策,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党委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制度。推进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81.推动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题库。推动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学法清单。

  (二十三)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市的领导、部署、协调

  82.推行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工作。积极推进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有关要求,突出述法重点、明确述法形式、加强考核评议。

  83.完善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根据国家、省有关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制定法治沈阳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84.健全法治沈阳建设推进机制。健全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议事能力和协调水平。加大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建立落实问题整改工作机制。配齐配强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工作力量。加强法治建设典型经验总结、宣传、推广、褒扬。完善法治建设有关情况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