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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公开发〔2020〕1号
时间:2020年06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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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2020年06月24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3号)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规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和开展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让公开成为自觉、透明成为常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2.坚持公开常态。围绕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和试点领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依法依规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公开针对性和实效性。

  3.强化标准引领。以全国统一、系统完备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为引领,加强统筹规划,探索建立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公开质量,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更新。

  4.强化资源共享。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打破信息壁垒和孤岛,推进政府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政府社会数据开放共享,让数据为市民和企业服务。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按照全国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确保政务公开覆盖全市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和政务服务全过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规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1.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充分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工作实际及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完成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2.建立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以国务院部门26个试点领域标准为指引,按照省政府责任部门的相关要求和具体安排,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工作实际,进一步丰富公开事项,完善各公开事项具体信息内容,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城乡规划领域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对各公开事项中共性信息内容及其公开渠道、展示形式、信息保障等建立统一标准。(责任单位:沈河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

  3.做好其他领域信息公开标准规范准备工作。根据省政府部门制定的涉及基层政务公开的其他领域标准指引,围绕公开什么、由谁公开、在哪公开、如何公开等内容,建立我市各相关领域信息公开标准规范。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系统职责变化情况,做好标准指引调整完善工作,指导本系统做好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二)开展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要求,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在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开展以政府网政务新媒体为龙头,整体协同、响应迅速、规范标准的政务新媒体体系试点工作,推动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全面提升,努力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网上政府”。

  1.明确工作职责,理顺体制机制。市政府办公室及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市直各部门办公室(秘书处)或指定的专门处室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2.规范开设程序,开展整合备案。制定我市政府系统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开设、整合、注销规范流程,落实政务新媒体备案制度,不断完善政务新媒体集约化、矩阵化建设。

  3.完善功能运用,提升使用效果。根据不同平台、层级、定位的政务新媒体的实际情况,对信息公开、解读回应、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等功能进行差异化设置管理。

  4.严格审核发布,规范信息来源。在选材标准、制作规范、审核程序、联动机制等方面建章立制,严把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

  5.创新展现形式,引导公众参与。采用图文结合、趣味动画、在线直播、随手拍等形式,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共创社会治理新模式。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研判社情民意,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6.做好安全防护,健全监测手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应急等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各级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与宣传、公安等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不断健全监测手段。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

  三、进度安排

  (一)工作任务部署阶段。

  1.2020年6月27日前,涉及26个试点领域的市直相关部门出台推进相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指南,指导本系统做好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2.2020年6月30日前,各区、县(市)政府制定本地区落实国家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开展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方式、明确完成时限。

  (二)国家标准落实阶段。

  1.2020年11月底前,各地区编制完成本级政府26个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2.2020年11月底前,涉及26个领域的市直相关部门编制完成本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三)工作试点开展阶段。2021年底前,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城乡规划领域相关部门,编制完成本地区、本领域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并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供推广的经验做法。同时,各地区、各行业系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发的标准指引深入开展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迎接验收阶段。2022年5月底前,各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全面完成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总结工作成果,形成总结报告,迎接省政府办公厅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指导,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的责任地区和部门要做好与省直责任部门的对接与沟通。我市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经费保障,加强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抓好队伍建设。强化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监督评价。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政务公开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直相关部门要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

  1.26个试点领域责任单位名单

  2.综合执法领域责任单位名单

附件1

26个试点领域责任单位名单

  附件2

综合执法领域责任单位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族和宗教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房产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人防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医保局、统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