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5〕14号)精神,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在辽宁、沈阳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全面摸清新时代全市“三农”底数,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市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即土地利用和流转、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即粮食和经济作物、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等;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设施农业、智慧农业等;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即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及乡村治理等;农村居民生活情况,即农户家庭情况、生活质量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6年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开展普查试点、普查宣传、选聘和培训普查人员,进行遥感测量,清查摸底等。
(二)现场登记阶段(2027年5月底前)。开展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比对复查、验收上报等工作。
(三)数据发布阶段(2027年年底前)。组织事后质量抽查,审核汇总并发布普查主要数据。
(四)资料开发应用阶段(2029年年底前)。开展资料编辑、分析研究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及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沈阳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主要领导,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统计局、市政府研究室、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沈阳警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坚持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和任务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其中,涉及普查具体工作事项,由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共同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事项,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沈阳调查队、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区、县(市)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工作部署要求,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健全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实施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及省、市、区县(市)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科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做到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督导检查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组建高素质的普查工作队伍,加强人员配备,选优配强业务骨干,精心选聘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稳定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坚持依法普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或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确保数据质量。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强化指导培训,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四)创新方法举措。加强现代化调查方式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状况。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方式开展普查,促进普查手段数字赋能。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广泛应用行政记录,开展普查数据比对确认,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打造农业普查数据“一张图”,促进普查成果广泛应用和共享。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并有序组织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各类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的宣传作用,以通俗易懂、贴近农民的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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