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精神,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年底,全市PM₂.₅浓度降至32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7%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1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1.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新改扩建项目须落实国家产业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开展运输。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以化工、制药、陶瓷等行业为重点,实施重点工程能耗强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一低”项目能效、环保水平提升。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市)政府;以下任务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深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工业园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3.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胶黏剂使用等为重点,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程。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二)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4.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5.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持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内具备条件的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拆除联网。(责任单位:市房产局、生态环境局)
6.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因地制宜整村、整屯推进民用、农用散煤替代。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区清洁取暖改造。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须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用电、用气需求,防止散煤复烧。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依法依规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固定场所散煤销售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
(三)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7.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动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物流方式,实现大宗货物“散改集”。2025年年底前,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以上。鼓励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
8.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新增或更新公交、环卫、邮政、出租、城市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车辆比例不低于80%。优先在火电、钢铁、煤炭、有色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2025年年底前,大宗货物清洁式运输比例达到7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
9.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强化排放控制区管控,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2025年年底前,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10.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全面整顿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加强成品油生产、仓储(应急)、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抽测频次,依法依规查处超标准排放问题。(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四)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和精细化管理。
11.加强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持续强化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治理,建立建筑工地动态管理清单。重点区域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对城市公共裸地、堆场进行排查建档并落实防尘措施。(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
12.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有序清除。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强化秸秆限(禁)烧精准管控,完善“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四级网格责任体系,强化“管控期”禁烧和“窗口期”有序清除。(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五)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13.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鼓励重点工业园区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和修复信息管理平台。单独收集处理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需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4.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2025年年底前,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推进规划保留的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小型生物质锅炉整合淘汰。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房产局)
15.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依法依规整治违规占道经营露天烧烤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油烟及恶臭异味问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6.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引导畜禽养殖场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减少恶臭气体排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机制建设。
17.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巩固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成果,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进沈阳都市圈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现资源共享、污染共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高环保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2025年9月底前修订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确保覆盖所有废气排放企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七)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18.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单位全覆盖。推动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稳定运行,并完成验收备案。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测平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9.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提升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20.加强决策科技支撑。编制沈阳市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源融合清单,建立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成分清单和农业源、生活源排放清单,形成污染动态溯源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气象局)
21.推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移动源相关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鼓励团体、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技术规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实施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推进环保信息公开,多角度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举措、进展成效,多渠道受理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生产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