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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沈政发〔2025〕4号​
2025年04月07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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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状基础、存在问题和风险挑战

  第三章 城市性质和目标战略

  第四章 以三条控制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新格局

      第一节 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

      第二节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第五章 优化农业空间,严格耕地保护

      第一节 实施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第二节 保障农产品生产空间

      第三节 优化乡村振兴空间布局

      第四节 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第六章 优化生态空间,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利用

      第一节 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第二节 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利用

    第三节 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

  第七章 优化城镇空间,提升人居品质

    第一节 引导城镇空间集聚高效发展

    第二节 优化城镇重点功能空间布局

    第三节 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八章 建设现代化生态化国际化中心城区

    第一节 优化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第二节 强化核心功能布局

    第三节 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第四节 提升城市生态品质

    第五节 加强城市四线划定和管控

  第九章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风貌塑造

    第一节 系统保护传承文化和自然价值

    第二节 展示和活化利用各类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

    第三节 塑造特色空间形态

  第十章 建设内捷外畅综合交通体系

    第一节 交通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二节 建设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第三节 建设绿色宜行城市交通系统

    第四节 空间协同与交通治理

  第十一章 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防灾体系

    第一节 完善健康可持续的水系统

    第二节 建设绿色低碳的能源系统

    第三节 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节 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

    第五节 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第十二章 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一节 有效控制建设用地过度扩张

    第二节 推动存量空间盘活利用

    第三节 推进产业用地提质增效

    第四节 引导地下空间高效开发利用

  第十三章 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第一节 建设面向东北亚开放高地

    第二节 推动区域合作和协调发展

    第三节 引领沈阳都市圈建设

  第十四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一节 加强党的领导

    第二节 落实规划传导机制

    第三节 建立健全法规标准和配套政策体系

    第四节 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五节 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附图

    01 市域三条控制线图

    02 县级行政区主体功能定位分布图

    03 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规划图

    04 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

    05 市域农业空间规划图

    06 市域生态系统保护规划图

    07 市域城镇空间布局结构规划图

    08 市域核心发展板块布局图

    09 市域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

    10 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11 中心城区规划结构图

    12 中心城区城市空间特色格局示意图

    13 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

前 言

  沈阳位于我国东北地区,是我国连接欧亚大陆桥的重要节点和面向东北亚方向的战略前沿。沈阳历史悠久,是东北地区第一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沈阳工业体系门类齐全,科教资源丰富,在保障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沈阳美丽而广袤的国土,是沈阳人民安居乐业的家园,是沈阳赓续历史文脉的根基,是沈阳以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空间载体。

  本规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决扛牢维护国家国防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产业安全政治使命,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整体谋划面向2035年中长期发展的空间战略蓝图,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为沈阳建设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引领辽中南城市群和沈阳都市圈建设提质增效,落地实施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推动新时代沈阳全面振兴实现新突破夯实空间基础。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规划目的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加快转变特大城市发展方式,统筹全域全要素配置,推动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治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划。

  第 2 条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沈阳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安排全域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突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底线约束,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空间布局,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构建美丽国土空间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水平治理,在奋力开创辽宁振兴、东北振兴发展新局面中走在前列、当好表率。

  第 3 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6.《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

  7.《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8.《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9.《沈阳都市圈发展规划》

  10.《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

  第 4 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包括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市域规划范围为沈阳市全部行政辖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全域,以及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新民市的部分地区,面积约1405平方千米。

  第 5 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为2020年,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近期到2025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第 6 条 规划效力

  本规划是沈阳市面向2035年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政策和总纲,是编制下层次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定依据和基础。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要在总体规划的约束下编制,详细规划要遵循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本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加强规划实施监督。

  本规划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生效,由沈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和擅自改变。因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政策调整、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本规划的,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第二章 现状基础、存在问题和风险挑战

  第 7 条 现状特征

  自然资源条件良好。沈阳处于辽东山地与下辽河平原过渡地带,长白山余脉由东部楔入城市,辽河、浑河、蒲河、柳河等汇集于城市西部,形成“东山西水、平原广袤”的自然地理格局。辽河、浑河水系形成的冲积平原约占市域国土面积的50%,农业生态本底较好。森林、河流、湖泊、湿地等生态资源要素丰富,卧龙湖、獾子洞等湿地是白鹤、白头鹤、丹顶鹤和东方白鹳等候鸟的重要停歇地,对维系东北地区生物多样性起到重要作用。

  战略安全地位突出。沈阳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是我国连接欧亚大陆桥的重要节点和面向东北亚方向的战略前沿。沈阳的耕地面积和粮食产量位居辽宁省之首,粮食安全保障地位突出。沈阳持续构筑北方防沙带科尔沁沙地南缘防风固沙屏障,对维护辽宁省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沈阳产业基础扎实,工业体系门类齐全,在破解“卡脖子”难题、保障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区域引领作用明显。2020年,沈阳市域常住人口约907万人,城镇化水平约84.5%,是东北地区最具要素集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城市之一。沈阳是东北亚地区国际化交往的重要城市,在发挥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功能、承担中欧班列枢纽节点功能等方面优势凸显。沈阳是辽中南城市群和沈阳都市圈的中心城市,高等级服务业发展规模与质量处于东北地区领先水平,科教资源丰富,在商贸、医疗、信息等领域具有区域发展优势。

  历史文化源远流长。沈阳拥有11万年的人类活动史、7200多年的人类文明史和2300多年的城市建设史,拥有世界文化遗产沈阳故宫、清昭陵、清福陵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是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沈阳丰富的工业文化遗存,彰显工业厚重的历史和文化影响力。沈阳是赓续红色基因的英雄城市,是传承和推进多元民族文化发展的典型代表之一。

第三章 城市性质和目标战略

  第 8 条 城市性质和核心功能定位

  沈阳市是辽宁省省会、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核心功能定位是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东北现代服务业中心、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

  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发挥沈阳在矿山装备、机床装备、电力装备、汽车制造、通用机械等制造业基础扎实优势,持续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培育壮大航空制造、集成电路装备及零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布局建设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掌握,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提高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沈阳先进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实力。

  东北现代服务业中心:服务国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局,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推动金融、物流、科技、信息、文创等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商贸、旅游、康养等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不断提升沈阳现代服务业国际化竞争力和集聚力。

  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构建高水平创新空间格局、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体系、打造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营造高品质创新生态环境,强化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功能,持续提升沈阳科技创新的全国影响力。

  第 9 条 目标愿景

  全面提升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建设水平,引领沈阳都市圈建设提质增效,打造现代化、生态化、国际化大都市。持续提升国土空间保护水平,不断优化开发格局,提高城市品质,增强城市能级,推进产业发展与转型、城市发展与转型、社会发展与转型,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到2025年,推动新时代沈阳全面振兴实现新突破。在辽宁省建设国家重大战略支撑地、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新高地、现代化大农业发展先行地、高品质文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地、东北亚开放合作枢纽地方面当好排头兵,建成东北地区功能完善、辐射带动力强的重要中心城市。

  到2035年,与全国、辽宁省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全面建成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东北现代服务业中心、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带动沈阳都市圈同城化发展格局全面形成,在引领东北全面振兴中发挥更强作用。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改善,高质量发展成为全国典范,城市空间品质、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居于全国前列。

  到2050年,成为展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北方城市典范。先进制造业水平、枢纽辐射能力、科技创新实力、文化影响力居于东北亚地区城市前列,成为彰显沈阳独特魅力的开放合作之都、活力包容之都、文化创意之都和生态宜居之都。

  第 10 条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和战略

  严守底线的刚性管控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

  生态优先的绿色发展战略。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构建生态文明理念下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整体保护文化、自然和景观资源,促进历史文化、自然山水与城乡空间的融合。优化全域资源要素配置与能源利用结构,提升国土开发效能和整体竞争力。

  开放高效的空间协同战略。提升国际层面、国内跨区域层面多领域合作水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发挥好沈阳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功能,提高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能级。深入实施东北振兴战略,支撑引领辽中南城市群和沈阳都市圈发展。

  高质量发展的空间优化战略。优化城镇空间结构,引导形成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城市空间格局。优化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的产业空间布局,促进产城融合、城乡融合。优化建设用地结构,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土地综合整治,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空间保障。

  以人为本的品质提升战略。践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理念,聚焦为民、便民、安民,提升城市功能品质、生态品质、文化品质、服务品质,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夯实以水润城、以绿荫城、以园美城、以文化城的高品质生活空间,构建全覆盖、均等化的城乡生活圈。持续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科学布局生命线工程,提升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 以三条控制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新格局

  第一节 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

  第 11 条 优先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将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到203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471.78平方千米(1120.7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156.88平方千米(773.53万亩)。

专栏4—1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规则

耕地

  1.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执行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2.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辽宁省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管控,除国家安排退耕还林还草、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4.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采取措施,确保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5.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辽宁省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永久

基本

农田

  1.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3.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辽宁省有关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 12 条 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将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全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933.84平方千米,主要包括辽河、蒲河等河流,卧龙湖、獾子洞等水库湿地,棋盘山、五龙山等低山丘陵地区。

专栏42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则

严格

规范

人为

活动

  1.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2.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不视为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林木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采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3.上述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报批时附具省级政府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无明确规定的由辽宁省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严格

占用

生态

保护

红线

审批

  除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按规定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用海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用海报批时,需附具省级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

  (1)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省级政府应同步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随项目用海用岛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2)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3)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稳妥

有序

处理

历史

遗留

问题

  1.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批准后,对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2.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

  3.零星分布的已有风电、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第 13 条 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在优先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坚持底线思维、节约集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质量的要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面积1577.51平方千米。优化城镇开发边界内空间资源配置,防止城镇无序蔓延,构建组团布局、紧凑集约的空间结构。城镇开发边界应避让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和高风险区等不适宜城镇建设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充分论证并说明理由,明确减缓不良影响的措施。

专栏43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规则

  1.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空间准入,原则上除特殊用地外,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乡村振兴、生态保护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

  2.城镇开发边界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调整的,按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程序进行。

第二节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第 14 条 落实细化主体功能定位

  落实区(县、市)主体功能定位。法库县、新民市为国家级农产品主产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康平县为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提高国土生态安全保护水平,增强高品质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供给能力。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为国家级城市化地区,辽中区为省级城市化地区,进一步提升区域竞争力水平和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效率。

  细化乡镇(街道)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农产品生产格局、生态安全格局和城镇发展格局,进一步引导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因地制宜细化覆盖全市域的乡镇(街道)主体功能定位,确定46个农产品主产区、22个重点生态功能区、114个城市化地区。

  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推动土地资源配置与主体功能定位相挂钩。巩固农产品主产区维护粮食安全的核心作用,落实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配套政策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要求,逐步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的支持力度,探索推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增强对城市化地区高质量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 15 条 完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

  构建“北美南秀、东山西水、一核九点、一带五轴”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北美南秀:以辽河为界,采取差异化的空间发展策略,辽河以北重点推进生态发展与绿色转型功能区建设,彰显生态绿色美;辽河以南强化城镇高质量发展功能区建设,提升国土空间综合竞争力和城镇建设品质。

  东山西水:保育城市东部长白山余脉的低山丘陵区,保育城市西部辽河、浑河、蒲河、仙子湖等自然水域,形成绿水青山与城市融合共生的有机布局。

  一核九点:依托复合交通走廊,强化中心城区与外围区(县、市)的“中心-放射”式发展格局。将中心城区作为沈阳建设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核心载体;培育市域9个次中心,加快新兴产业布局和新型城镇化质量提升。

  一带五轴:引导市域资源要素在铁岭-沈阳-辽阳-鞍山-大连方向上集聚,推动形成沈大振兴发展带;引导形成中心城区到法库-康平、新民、辽中、本溪、抚顺5条放射式重点城镇发展轴。

  第 16 条 统筹确定全域规划分区

  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结合自然地理经济社会条件与城市发展需求,以“三区三线”为基础,优化完善主体功能分区体系。在全域层面划分并传导至5类一级规划分区。

  生态控制区包括一般生态控制区和特殊生态控制区。其中,一般生态控制区限制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开发,按照相关部门的对应要求进行管理;特殊生态控制区可适度开展休闲旅游、教育科研、户外体育运动等建设活动。乡村发展区以乡村振兴发展为导向,统筹开展农村居民点及配套服务设施、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等建设,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建设,包括村庄建设区、一般农业区和交通枢纽区。其中,村庄建设区重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一般农业区重点发展农业生产;交通枢纽区以机场等大型交通设施为主要功能导向。

  第 17 条 优化调整市域用地结构

  在保护好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形成同市场需求相适应、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的农业空间结构和布局。到2035年,耕地不低于7471.78平方千米(1120.77万亩),合理利用园地。

  以保障有效需求为主,强化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引导人口和产业集中集聚,稳妥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到2035年,人均城乡建设用地、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逐步优化和下降。

  加强土地沙化治理,科学提高森林覆盖率。到2035年,林地逐步增加,合理利用草地。

第五章 优化农业空间,严格耕地保护

第一节 实施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第 18 条 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

  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并足额带位置分解下达至各区(县、市),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逐级签订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书,压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终身追责。

  第 19 条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积极推进不稳定耕地提质改造,将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的优质耕地优先纳入储备区。重大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优先在储备区中补划。

  第 20 条 严格管控耕地数量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等要求,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

  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等特殊情况外,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第 21 条 有序实施耕地整理开发

  根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在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等区域优先选择土壤条件和水利设施配套较好、自身耕地规模较大或与周边现状耕地相邻且整治后可形成集中连片耕地的宜耕后备资源,用于落实补充耕地。适度推进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依法依规严格认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确保新增耕地与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第 22 条 加强黑土地保护和治理修复

  开展黑土地调查,摸清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广科学耕作,提升黑土地质量;对黑土地退化地区开展生态化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防止黑土地土壤侵蚀,改善和修复农田生态环境,恢复田间生物群落;加强黑土地周边林地的保护修复,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改善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黑土地周边生态环境,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第 23 条 统筹耕地保护与生态建设

  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优化农用地空间布局。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逐步调整不符合自然地理条件的土地利用方式,重点在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地区,引导在陡坡山地上种植苗木、林木、草坪,依法将平原地区种植苗木、林木、草坪的土地,逐步恢复为耕地,用“山上”换“山下”,实现区域置换,具体规模结合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确定。落实国家支持辽河平原生态保护修复、辽西北防风治沙、黑土地保护的相关安排,妥善解决耕地和林地空间矛盾。

  第 24 条 探索不宜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多元化处置方式

  落实国家实施蒙东地区沙化土地综合治理要求,探索不宜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向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多元处置的实施路径。对立地条件较好的沙荒耕地,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逐步提升耕地地力;引导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向不宜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区域适度转移,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探索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结构调整,将位于柳河绕阳河地区、康平和法库西北部等沙化较重的耕地调整为生态用地,提升周边生态安全;对辽河封育区内已封育的耕地,逐步退出耕地管理,推进生态化治理。

第二节 保障农产品生产空间

  第 25 条 巩固农产品生产空间布局

  强化树立大食物观,以推进农业生产现代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为目标,形成“一核三区多点多基地”的总体布局,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专栏51 农产品生产空间总体布局

  1.一核

  以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核心,引领全市“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优质农产品生产体系建设。

  2.三区

  (1)中部现代农业发展区:位于康平中东部地区、法库中东部地区、新民和辽中辽蒲走廊地区,重点保障水稻、玉米和特色作物规模化、机械化生产,培育形成果蔬、食用菌、肉蛋奶等高附加值农副产品生产集聚区。

  (2)西北部特色农产品发展区:位于康平、法库西北部地区以及柳河绕阳河地区,重点保障畜牧业、稻米、蔬菜等特色作物种植业及林下经济发展。

  (3)近郊都市农业发展区:位于铁西、于洪、浑南、沈北、苏家屯等近郊区,注重挖掘特色产业专业村产业优势,重点保障高效设施农业、高科技现代农业、休闲创意农业发展。

  3.多点多基地

  (1)服务节点:形成多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冷链物流基地。

  (2)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形成以康平地瓜、法库肉牛、大民屯白菜、六间房花卉等为代表的多个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 26 条 保障粮食生产空间

  依托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6个产粮大县,优化粮食生产区域布局,为建设东北地区国家粮食战略基地做好空间保障。重点建设以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等地区为核心的玉米生产功能区,以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等沿辽河、蒲河流域地区为核心的水稻生产功能区。强化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等地区大豆种植空间保障,推进法库国家大豆科技自强示范县等重点项目建设。

  第 27 条 优化特色农业生产空间

  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以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西部等为重点,发展特色作物种植基地,壮大沈阳特色农业品牌,为康平海洲窝堡乡等乡镇(村)发展特色产业专业村镇做好空间保障。以新民市、辽中区等为重点,保障蔬菜生产空间需求。以法库县、康平县西北部等为重点,合理适度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推动林业空间复合利用。

  合理优化设施农业用地。引导设施农业项目选址建设、集聚发展,积极发展现代设施种养业,鼓励设施农业发展规模大的地区发展工厂化蔬菜生产,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需备案的,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备案。

  第 28 条 优化畜牧业渔业生产空间

  优化畜牧业生产空间。引导畜禽养殖空间向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等远郊地区布局,合理控制畜禽养殖总量,有序配置规模养殖设施农业用地,打造标准化畜禽养殖基地。重点建设康平县北四家子乡、新民市姚堡乡等生猪养殖示范区,法库县双台子乡、辽中区肖寨门镇等肉牛养殖示范区,法库县秀水河子镇等奶牛生产示范区以及康平县海洲窝堡乡等肉鸡生产示范区,保障法库奶牛牧场等重点项目建设空间。

  优化渔业生产空间。强化池塘生态健康养殖、水库绿色养殖、稻田综合种养等渔业养殖空间保障。重点打造辽中区冷子堡镇、新民市前当堡镇等区域淡水鱼特色产业基地,沈北新区黄家街道、兴隆台街道稻田综合种养特色产业基地。

  第 29 条 优化都市农业生产空间

  提高近郊地区农业空间利用效率,重点打造近郊地区蔬菜生产基地、生态化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强化城市生鲜农产品就近供给能力。在浑南区、沈北新区等近郊区,以农业为依托延伸产业链条,引导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休闲创意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

第三节 优化乡村振兴空间布局

  第 30 条 统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空间

  统筹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引导农产品精深加工、商贸流通、物流仓储等产业向农产品加工集聚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区域集聚,保障农业产业强镇、特色产业专业村用地空间。引导农产品初加工、产地直销等业态产业在具备区位优势的镇村合理布局、适度集中。

  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空间。健全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强化农村三级物流网络节点、智慧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为沈阳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做好支撑保障。加强城郊大仓基地等设施布局,增强城市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统筹布局农产品批发市场,构建“区域中心市场-产地交易市场-田头市场”三级流通体系,重点建设新民鲜鱼批发市场、沈北新区大米集散中心等专业市场。构建以特色村庄为节点,以蒲河、辽河等重要廊道为主干的乡村旅游发展格局。

  保障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鼓励培育田园综合体、共享村庄等新型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生产、乡村旅游、村庄建设土地复合利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应预留一定比例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保障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冷链物流、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民宿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

  第 31 条 因地制宜强化乡村空间规划引导

  统筹推进村庄分类分型引导。县级层面,依据乡村资源禀赋与发展基础,将行政村分为集聚提升、特色保护、城郊融合、搬迁撤并等四种类型,依据村庄的不同类型,确定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乡镇层面,将行政村内的自然村分为增量型、等量型、减量型三种类型,作为村庄规划用地管控及空间布局依据。

  提升村庄规划管理水平。持续推进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合理布局乡村各类用地,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第 32 条 全面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提升农村功能、服务和生态品质。提升农村功能品质,保障“四好农村路”、饮水安全、城乡供电服务均等化建设。提升农村服务品质,完善乡村生活圈,重点配套乡村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农村生态品质,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态环境治理、生活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完善乡村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以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为单元,统筹乡村生活和生产空间布局,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形成由便民服务、文化交流、体育健身、卫生医疗、养老服务、商业物流、应急管理等功能构成的乡村生活圈。保障农村新建学校、托幼和养老设施空间需求,按需配置智慧安防、农田水利和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合理布局殡葬设施。

  保障农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空间。推进清洁能源发展,保障康平风力发电、法库光伏开发等试点项目建设。推进涉农地区5G基站等设施建设,保障辽中现代农业和智慧设施农业示范区,沈北新区、新民市省级数字乡村示范点等重点项目建设。

  支撑和美庭院、和美村屯、和美田园建设。为和美庭院建设提供空间保障,重点强化村庄规划对庭院空间建设引导,塑造东北特色的美丽庭院。为和美村屯建设提供空间保障,重点强化乡村滨水空间、街巷空间、乡村口袋公园等空间保障。为和美田园建设提供空间保障,重点推进田园地块规整、田间道路通达、沟渠相连畅通,擘画四季生辉、大美辽阔的美丽田园。

第四节 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第 33 条 分区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潜力和可行性分析,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推广新民市公主屯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经验。分区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在康平县及法库县西北部、辽中区辽河以西地区及新民市柳河绕阳河地区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模式,互助互促;在辽中区辽河以东地区、新民市辽河以南地区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现代农业”模式,实现双赢;在中心城区周边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田园综合体”模式,提振乡村经济活力。

  第 34 条 全面加强农用地整治

  开展农用地整治潜力分析,明确不同地区农用地重点治理方向。康平县、法库县西北部以生态保护修复为主的整治区,重点实施农田生态建设,提升农田周边生态功能,开展沙荒耕地治理,实现耕地提质增效;辽中区、新民市以现代农业为主的整治区,结合当地农业产业优势,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推动建设现代农业综合体;中心城区周边以田园综合体为主的整治区,突出休闲农业、景观农业,加强低效林地和园地整理,开展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建设,优化空间形态。

  第 35 条 规范开展建设用地整治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低效建设用地整治,加强废弃工矿用地复垦利用。整合利用人口流出后腾出的各类土地,增加农业生产空间,特别是耕地面积。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潜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合理安排增减挂钩项目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在保障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腾出的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 36 条 系统推进乡村生态修复

  尊重和保护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山水格局与自然景观,统筹兼顾农村田园风貌保护和环境治理,优化乡村水系、林网、绿道等生态空间格局。结合林地占补平衡要求,拓展林业生态建设空间,推进乡村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开展耕地污染防治和灾毁耕地治理。加强辽河流域稻田画、东北黑土地等特色农耕文化空间保护与营造,加强东北黑土地、名特优产地等珍贵农业资源和生长环境保护。

第六章 优化生态空间,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利用

第一节 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第 37 条 构建生态空间格局

  构建“一屏一带,两山七水多廊”的国土空间生态保护格局。

  一屏:为沈阳西北部生态屏障,包括康平县西北部、法库县西部、新民市西北部区域,是我国北方防风阻沙带重要组成部分。以防治沙化为主攻方向,巩固国家三北防护林防风固沙、水土保持的屏障作用,实施精准治沙,重点开展营造林、退化林分修复、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统筹开展河湖湿地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矿山修复,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一带:为辽河生态带,包括辽河干流及周边地区。统筹协调辽河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提升水环境质量,构建植被类型复合的滨水生态空间,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物种栖息地。整合利用沿线生态和人文资源,形成引领全域生态服务功能提升的核心生态空间载体。

  两山:为市域东南部、东北部低山丘陵区。保护陨石山、马耳山、棋盘山、五龙山、巴尔虎山等山地生态系统,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修复受损山体,加强野生动植物及生境保护,巩固提升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

  七水:为浑河、蒲河、北沙河、绕阳河、柳河、养息牧河、秀水河7条大中型河流及沿线生态空间。加强水污染治理,提升水环境质量,连通河湖生态廊道系统,保障区域生态要素流动,保护生物迁徙通道,支撑构建全域生态廊道体系的空间骨架。

  多廊:为其他水系、鸟类迁徙廊道、通风廊道、复合交通走廊等其他生态廊道。开展河口水域生态修复,连通整合卧龙湖、獾子洞湿地等重要生态节点,加强各类生态廊道保护和管控,共同形成市域网络化生态系统。

  第 38 条 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

  基于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整合归并优化自然保护地,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保护沈阳市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全市自然保护地共14个,其中,自然保护区包括辽宁沈阳卧龙湖自然保护区、辽宁沈阳滑石台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2个;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4个、湿地公园6个、沙漠公园1个以及棋盘山风景名胜区1个。自然保护地的数量、规模、等级以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最终结果为准。实行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分区管控,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按《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要求执行。

  第 39 条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多措并举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以东南部低山丘陵区、西北部生态屏障、辽河生态带、其他水系生态廊道及自然生态斑块为优先区域,发挥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在维护生物多样性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卧龙湖、獾子洞湿地、仙子湖等湿地及东南部、东北部低山丘陵区等候鸟重要停歇地和迁飞通道的空间管控,保护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通道;重点加强西北部湖泊湿地和中部河道湿地等区域内国家I级重点鸟类分布的生境保护;加强五龙山、陨石山、石人山等区域内各级保护物种的保护。

  发挥动、植物园对重要物种、生物资源的保育作用。推动创建沈阳国家植物园,优先保育珍稀濒危和特色资源植物。科学构建珍稀濒危动植物的迁地保护群落,实现中温带与寒温带濒危植物和战略植物资源全保育。加强种质资源收集和保存,保护东北地区植物种质资源,开展物种基因库建设的研究工作。列清外来物种名录并评价其风险,制定外来物种防范措施。

第二节 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利用

  第 40 条 森林资源保护利用

  明确造林绿化空间安排。推进山区森林化、平原林网化、城市园林化、乡村林果化、廊道林荫化、庭院花园化,实现“绿满沈阳”。以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草地等为主开展绿化,有序推进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实施,带位置上报、带图斑下达。市域西北部重点在康平县海洲窝堡乡、张家窑林场周边、法库县马鞍山周边及柳河绕阳河周边地区落实绿化造林空间。东南部、东北部低山丘陵区有序推进森林更新,强化林地空间的水源涵养功能,在五龙山、棋盘山、白清寨等地区开展造林绿化。中部平原地区充分利用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空间,科学规范、因害设防建设农田防护林,修复缺株断带、林相残破的农田林网,提升生态防护功能,在辽河、蒲河周边适度拓展造林绿化空间。

  加强林地用途管制。实行林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以合理适度为前提,对除国家重大项目外的其他能源类、经营性、旅游类、林下经济或森林康养等项目,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管理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为商品林。实现森林碳密度、总碳储量的全面增长,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护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环境。

  第 41 条 河湖水系与湿地保护利用

  加强重要水系和湿地保护。强化辽河、蒲河、秀水河等河流自然生态保护,统筹推进水系连通建设,保障河湖水体连续性。加强河流、水库、坑塘资源保护,增加受保护湿地面积,重点实施水源涵养、水土流失治理。以水系、村庄、城镇周边为重点,打造生态清洁小流域。加强獾子洞、仙子湖、七星等湿地公园的保护与建设。到2035年,市域水域空间保有量不少于617.11平方千米。

  强化水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自然岸线保护,禁止违法违规侵占河湖水域空间,巩固已有封育成果,保护水陆交错地带生态系统。推动湿地生态管控,严格控制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

  第 42 条 矿产资源保护利用

  合理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空间布局。做好本地优势矿产资源的战略储备,落实国家规划矿区,科学划定重点勘查区、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重点开采区、建筑用砂石土集中开采区,名录和范围根据矿产资源管控要求动态调整。重点勘查地热、矿泉水矿种,重点开采煤炭、煤层气、地热、矿泉水、陶瓷土矿种,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矿种。国家规划矿区内推动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形成保障战略性矿产安全供给的接续区;重点勘查区内加强统筹部署,优先投放财政出资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勘查或开采基地;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重点开展矿业权出让前期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促进各级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成果转化;重点开采区内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推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一批稳定供给和创新开发模式的矿产资源开发基地;规范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开发利用,引导砂石资源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

  严格矿业权管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矿业权应遵循相关管控要求,进行差别化管理;涉及与城镇开发边界重叠的矿业权,应区分矿产资源性质、相互影响关系,进行分类处置,严格核实,严控增量,严格核实拟设矿业权范围与城镇开发边界重叠情况,除对城镇安全不构成影响的地热、矿泉水外,原则上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再新设其他矿种矿业权。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三节 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

  第 43 条 划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分区

  划定5个生态修复分区,基于生态系统受损、退化和破坏程度及类型,明确修复策略。

  西北部生态屏障修复区:位于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西北部,重点加快土地沙化防治和沙荒耕地治理,提高区域防风固沙能力,遏制科尔沁沙地南侵。

  辽河北岸沙化土地修复区:以农田生态系统为主,包括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和辽中区的部分区域,重点促进土地生态化治理,实施耕地提质改造,提高粮食生态安全;提高植被覆盖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辽蒲走廊农田保护修复区:以农田生态系统为主,包括新民市、辽中区、于洪区、铁西区、沈北新区的部分区域,重点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优化农业产业布局,保障粮食生产。

  浑河、北沙河流域城镇与农田保护修复区:以城市生态系统为主,重点加快城镇生态修复,提高植被覆盖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以辽河、浑河为主体的河湖水网生态网络修复带:分布在辽河干流和浑河干流地区,主要包含26条大中小型河流以及38座水库,重点加强水环境污染整治,全面推进全流域水系连通;开展生物资源调查,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栖息地,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严格执行禁渔期制度,强化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保护,加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 44 条 系统推进全要素保护修复

  突出沈阳北方平原城市特点,加强森林、河湖湿地、矿山、农用地4类生态要素修复。结合生态价值和修复潜力,明确修复重点区,先行推进生态修复工作。

  推进森林生态修复。改善山区水土流失、保护现有森林资源、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及功能。东南部低山丘陵区以浑南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境内的长白山余脉为重点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抚育,加强天然林、公益林管护及低产低效林改造;采取乔、灌、草相结合方式加强对棋盘山地区受灾林地的生态修复,保护珍贵阔叶树种;重点推进补植补造、森林公园生态修复等工程建设,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东北部低山丘陵区以法库县境内的医巫闾山余脉为重点区,加强中幼龄林抚育、退化林分修复和低产低效林改造,持续推进农田林网建设;在适宜造林空间开展植树造林,建设水土保持林,重点推进漫川漫岗、水土流失治理和侵蚀沟综合治理等工程建设。

  加强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以辽河、浑河、卧龙湖、獾子洞等河湖湿地为重点区,实施退化湿地综合治理、河湖生态补水,重点保障河湖水体连续性和重要环境敏感区域的生态用水。城镇生活、公共、工业用水优先使用外调水,以退还被挤占的本地河道内生态用水,置换地下水开采量。明确各级控制断面水质保护目标。重点开展辽河流域水生态治理,提升河滩植被覆盖度,恢复支流河口(滩区)生态蓄水湿地,提高柳河、绕阳河等支流生态流量保障水平。

  实施矿山生态修复。以辽河、浑河流域矿山为重点区,因地制宜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提升废弃土地综合利用价值。推进西北部历史遗留矿山治理、五龙山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重点实施矿山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

  加强农用地整治修复。以柳河绕阳河地区为重点区,改善耕地耕作条件,推广生态或有机农业,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强化低效、退化耕地环境治理,加强耕地种植功能恢复,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及改造,改善高标准农田生产条件。

  第 45 条 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统筹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修复重大工程部署,结合实际需求,合理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网络保护修复、生态屏障保护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修复、矿山环境生态修复、农业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城镇空间生态修复等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现区域内各类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升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供给能力。

第七章 优化城镇空间,提升人居品质

第一节 引导城镇空间集聚高效发展

  第 46 条 完善市域城镇空间布局结构

  构建“市域主中心-市域次中心-重点镇-一般镇”的城镇空间布局结构。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以铁岭-沈阳-辽阳-鞍山-大连方向上的城镇发展廊道以及沈阳至法库-康平、新民、辽中、本溪、抚顺方向上的发展通道为主要发展轴线,以轴线上的9个次中心和20个重点镇为节点,优化城镇空间布局结构。到2035年,市域常住人口严格控制在1200万人以内,中心城区人口密度控制在1.1万人/平方千米。以1200万常住人口统筹全市建设用地需求,以1500万实际服务人口统筹全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能力。

专栏71 市域城镇空间布局结构

  1.市域主中心

  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东北现代服务业中心、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沈阳建设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重要载体,城镇人口规模约910万人。

  2.市域次中心

  (1)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沈阳片区)

  以科技创新、智能制造、健康产业、总部基地等新兴产业为主导的滨水生态组团,城镇人口规模约15万人。

  (2)县(区、市)域中心城市

  辽中:以先进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绿色环保和现代物流等为主导产业的生态宜居区域中心。

  新民:以生物医药、农产品深加工、智能制造、包装印刷、食品制造等为主导产业的生态宜居县域中心。

  法库:以陶瓷建材、通用航空、农产品深加工等为主导产业的生态宜居县域中心。

  康平:以塑料纺织及新材料、绿色食品加工、清洁能源、装备制造为主导产业,以卧龙湖保护为核心,彰显沈阳北部优美生态特色的县域中心。

  县(区、市)域中心城市的平均城镇人口规模为20万人左右。

  (3)产城融合功能组团

  新城子:以航空航天及衍生产业、现代种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导的综合型功能组团。永安:以现代物流、现代商贸、供应链金融、先进装备制造为主导的产业功能组团。

  细河:以先进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为主导的产业功能组团。

  胡台:以包装印刷、装备制造、食品制造为主导的产业功能组团。

  产城融合功能组团的平均城镇人口规模为8-15万人。

  3.重点镇

  20个,支撑县域经济发展和乡村生活圈建设的小城镇,平均城镇人口规模为1万人以上。

  4.一般镇

  50个左右,支撑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和服务周边乡村的小城镇,平均城镇人口规模为5000人以上。

  第 47 条 增强市域主中心辐射带动作用

  市域主中心即中心城区,是沈阳建设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重要载体。有序疏解中心城区非核心功能,推进一般加工业、大型批发市场有序向外转移。健全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体系,形成生产、生活、生态深度融合的功能布局。严格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城新区建设,丰富现有开发区城市功能,推进产城融合。推进中心城区功能向1小时交通圈地区扩散,辐射带动周边城镇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城乡接合部地区延伸覆盖。

  第 48 条 加快发展市域次中心

  新民城区、辽中城区、法库县城、康平县城4个县(区、市)域中心城市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升级的空间供给,支持职业院校、优质教育、医疗机构等在其设立分支机构,引导符合主导方向的产业项目在省级开发区落地,提高县城吸纳新增城镇人口、服务周边农村地区人口的能力。加快县城与中心城区的交通联系,预留区域性交通、电信、市政、能源等基础设施廊道,推动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优化县城空间形态,塑造环境竞争优势。

  推动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沈阳片区)以及新城子、永安、细河、胡台4个产城融合功能组团从相对单一功能的产业空间向主导产业与服务功能相协调的产城融合组团转型,加快承接中心城区功能外溢与产业转移。坚持基础设施先行、公共服务先行、生态建设先行,加强与城市高快速路、轨道交通系统的衔接,建设内外贯通的绿网水脉,实现集约高效的空间布局形态。针对科创服务、产业研发、人才引进等多元需求,增加用地兼容性,鼓励土地复合利用。

  第 49 条 引导小城镇差异化发展

  推动小城镇发展与疏解中心城区功能相结合,与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服务“三农”相结合。具有特色资源、产业基础和区位优势的重点镇,培育壮大加工制造、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功能,引导人口和公共资源集聚,提升产业配套能力。保障一般镇、林场、农场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推动城乡同质、服务同网一体化发展,强化城乡基础设施连接,加快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改善生活居住条件,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

专栏72 小城镇职能类型

行政区

乡镇分级

数量

职能类型

铁西区

重点镇

0

-

一般镇

2

农业型:长滩镇、四方台镇

苏家屯区

重点镇

2

资源型:白清姚千街道、十里河街道

一般镇

4

农业型:永乐街道、八一红菱街道;城郊型:林盛街道;产业型:沈水街道

浑南区

重点镇

1

产业型:祝家街道(柏叶)

一般镇

1

农业型:王滨街道

沈北新区

重点镇

2

农业型:清水台街道;资源型:兴隆台街道

一般镇

3

城郊型:财落街道;资源型:黄家街道、马刚街道

于洪区

重点镇

1

农业型:光辉街道

一般镇

0

-

辽中区

重点镇

3

农业型:肖寨门镇、满都户镇;资源型:杨士岗镇

一般镇

11

农业型:城郊街道、牛心坨镇、大黑岗子镇、养士堡镇、于家房镇、朱家房镇、老大房镇、六间房镇、刘二堡镇、潘家堡镇;资源型:冷子堡镇

康平县

重点镇

3

农业型:郝官屯镇;资源型:小城子镇;产业型:张强镇

一般镇

4

农业型:二牛所口镇、北三家子街道;资源型:方家屯镇;城郊型:东关街道

法库县

重点镇

3

农业型:秀水河子镇;产业型:十间房镇、依牛堡子镇

一般镇

10

农业型:包家屯镇、冯贝堡镇、孟家镇、柏家沟镇、登仕堡镇、大孤家子镇、三面船镇、丁家房镇;城郊型:龙山街道;资源型:叶茂台镇

新民市

重点镇

5

农业型:梁山镇;产业型:兴隆堡镇、大民屯镇;资源型:前当堡镇、公主屯镇

一般镇

13

农业型:高台子镇、柳河沟镇、金五台子镇、大红旗镇、周坨子镇、大柳屯镇、新农村镇、东蛇山子镇、陶家屯镇、罗家房镇、三道岗子镇、兴隆镇、张家屯镇

第二节优化城镇重点功能空间布局

  第 50 条 统筹推进核心发展板块建设

  立足打造城市结构关键点、城市建设新亮点、城市经济增长点,加快城市核心发展板块建设。做优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城市空间格局,利用市域范围内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增量或低效用地区域,打造滨水特色功能区、存量盘活行动区、高新产业聚合区、公共服务中心区4类核心发展板块,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服务品质、生态品质、文化品质。

  滨水特色功能区:包括和平湾、农大南、西峡湾、王家湾、双马、上沙、丁香湖、平罗湾、卧龙湖等核心发展板块。

  存量盘活行动区:包括太原街、西塔、北市、方城、工业博物馆、兴华南街、北大营、东中街-大东路、三台子、北行、浑南高新区等核心发展板块。

  高新产业聚合区:包括中德园、沈阳中关村、汽车城、首府、光明、云汉、通航产业园核心区、浑南科技城启动区等核心发展板块。

  公共服务中心区:包括彩塔、新南站、中央公园、北部副城核心区、迎春街、辽中经济开发区(原近海经济区)核心区、胡台、东湖新城等核心发展板块。

  第 51 条 推动产业空间提质增效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引导先进制造业在沈大振兴发展轴上集聚,积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一批承载国家战略功能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产业发展平台。引导法库-康平、新民、辽中、本溪、抚顺5条重点城镇发展轴上的传统产业空间转型和升级发展,积极布局航空航天、先进装备、低空经济、生物医药、绿色食品、现代物流等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绿色技术,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提高开发区利用效率。优化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为提高龙头企业本地配套率提供空间保障。开发区建设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除有特殊选址需求外,开发区外原则上不再安排零星工业用地。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严格准入投入产出低、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的项目。有序腾退低端业态、产能过剩、厂房闲置的企业用地,形成产业发展新空间。积极鼓励对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追加投资、转型升级,实现建设用地效率和效益提升。

  第 52 条 优化公共服务中心体系

  构建“市域主中心-市域次中心-重点镇-一般镇”四级城乡公共服务中心体系。

  市域主中心公共服务中心:规划太原街-北站-中街、五里河-奥体、南站-市政府-浑南科技城、西部副城、北部副城、上沙-和平湾、东塔-王家湾7个市域主中心公共服务中心,高标准布局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扩大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高等级公共服务辐射带动效应。

  市域次中心公共服务中心:规划辽中、新民、法库、康平、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沈阳片区)5个综合型公共服务中心。提高婴幼儿照护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文化和体育场馆等服务设施和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保障。规划新城子、永安、细河、胡台4个特色型公共服务中心,在补齐近郊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的基础上,强化生产性服务业的补充和完善。

  重点镇公共服务中心:全面提升城镇公共服务功能,推动优质服务资源提质扩容和延伸下沉。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水平,增加学前教育供给;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市县远程医疗服务向乡镇延伸;补充综合养老服务机构,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一般镇公共服务中心:优先补齐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促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普惠化发展。

  第 53 条 住房保障

  加强居住用地保障。结合人口发展趋势、产业用地布局和不同区域发展特征,合理确定新增居住用地规模,优化居住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镇空间职住平衡,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完善保障性住房布局。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以及以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提高保障性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比例。保障性住房空间布局应优先安排在产业基础坚实、就业需求旺盛、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和房屋。

第三节 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 54 条推动重点领域减碳脱碳

  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和综合能效。防止重复建设,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集聚头部企业配套产业、特色产业,打造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产业空间。加快推进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国家机器人创新中心等重大产业升级项目建设,打造新型工业化示范区。

  对重点区域实施清洁电力和天然气替代。推进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替代,引导清洁用能方式,合理推进燃气下乡,提升农村用能清洁低碳水平。加快负荷中心及周边地区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集中式开发,同步保障配套电网工程站址和路径空间。

  第 55 条 推进城镇空间绿色低碳发展

  促进城镇绿色规划管理转型。全面推进城镇绿色规划、绿色管理,推动建设低碳城市,到2030年,高质量实现碳达峰。结合城乡生活圈建设以及产城融合发展,促进土地混合利用和空间复合利用,持续降低单位产出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

  规划建设绿色低碳交通体系。推动交通领域碳减排、碳达峰,提升绿色交通竞争力。提高绿色出行水平,推进轨道交通站场综合开发利用,引导人口和就业岗位向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集聚,优化步行与自行车出行环境,助力低碳交通方式普及。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装备,保障充电设施建设。

第八章 建设现代化生态化国际化中心城区

第一节 优化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第 56 条 优化中心城区空间结构

  中心城区规划形成“一主三副、一河两岸”的空间结构。

  一主三副:重点形成集中承载核心功能的主城,以及西部、北部、东部三个副城,主城和副城间采取生态隔离方式,防止摊大饼式连片发展。

  一河两岸:以浑河为主轴,两岸为主要承载区,整体形成具有丰富业态的功能集聚区、具有深厚人文内涵的沈阳会客厅、具有高能级生态效应的城市绿廊道。

专栏81 “一主三副”空间结构

  1.主城:包括浑河以北、三环路以内,以及浑河以南、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以北的城市发展区域,是承载核心城市功能的空间载体。浑河以北主要发展金融、商务、科研、咨询、信息、文化等功能;浑河以南主要培育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临空经济、综合保税等功能。

  2.西部副城:包括三环路以西的城市发展区域,构建完善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形成引领产城融合发展和带动沈阳西部地区崛起的高品质城区。

  3.北部副城:包括三环路以北的城市发展区域,重点布局航空航天、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农业科技、数字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等产业,打造北部现代化生态城区。

  4.东部副城:包括三环路以东、浑河以北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沈阳片区)的城市发展区域,联动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抚顺片区),打造全省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生态宜居城区建设。 

  第 57 条 优化中心城区公共服务中心体系

  形成“城市级-地区级-片区级-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体系。综合提升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能力。优化儿童友好空间环境,为建立多层级覆盖、功能完善、便捷可达的城市儿童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提供空间保障。

  城市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太原街-北站-中街、五里河-奥体、南站-市政府-浑南科技城3个城市级公共服务中心,高标准打造国际化、特色化、高品质公共服务中心和公共服务设施地标。

  地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完善东部副城、西部副城、北部副城3个综合型地区级公共服务中心,为周边地区提供优质综合服务功能,并承载部分高等级公共服务职能。建设“上沙-和平湾”和“东塔-王家湾”2个特色型地区级公共服务中心,重点结合浑河世界级滨水区建设,强化国际交流、文化创意等特色服务功能。

  片区级公共服务中心:约每20-30万常住人口设置1处。主城内重点提升工业博物馆、北大营等13个片区级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品质;副城内优化提升北部大学城、职教城等7个片区级公共服务中心服务能级。

  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约每3-10万常住人口设置1处。按照步行15分钟可达的标准,完善15分钟生活圈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保障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空间供给。通过合并设置、开放共享等方式,引导文化、教育、医疗、体育、养老、消防、社区服务、商业和公共空间等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形成具有凝聚力的社区中心。

  第 58 条 细化规划分区

  完善优化中心城区功能布局,细化空间布局,中心城区内城镇发展区和乡村发展区进一步细化二级规划分区。其中城镇发展区细化为居住生活区、综合服务区、历史文化区、商业商务区、工业发展区、物流仓储区、绿地休闲区、战略预留区;乡村发展区细化为村庄建设区、一般农业区、交通枢纽区。各类规划分区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用地复合性,可在下层次国土空间规划中结合发展需要,优化功能构成和用地空间布局,确定规划用地类型和混合使用规则,进行精细化管理。

  居住生活区:以住宅建筑和居住配套设施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宜兼容布局相应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不得兼容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综合服务区:以提供行政办公、教育、科研、体育、文化、医疗、养老及综合商业等服务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宜兼容布局相应的居住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不得兼容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历史文化区:以历史文化保护、文化创意等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宜兼容布局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

  商业商务区:以提供商业、商务办公等就业岗位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宜兼容布局相应的居住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

  工业发展区:以工业及其配套产业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宜兼容布局相应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物流仓储区:以物流仓储及其配套产业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宜兼容布局相应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

  绿地休闲区:以公园绿地、广场用地、滨水开敞空间、防护绿地等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宜兼容布局相应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等。

  战略预留区:在城镇集中建设区中,为城镇重大战略性功能控制的留白区域。

  村庄建设区: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重点发展的村庄用地区域。

  一般农业区:以农业生产发展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兼容布局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建设。

  交通枢纽区:以机场等大型交通设施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宜兼容布局相应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

第二节 强化核心功能布局

  第 59 条 引导先进制造业集中布局

  引导先进制造业在中心城区南部、西部、东北部集中布局。南部片区以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核心载体,重点形成机器人、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集群,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西部片区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为核心载体,重点形成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等产业集群。东北部片区以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核心载体,重点形成航空航天、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食品等产业集群。

  第 60 条 优化现代服务业空间布局

  引导消费、金融、文化、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功能提升、布局优化。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提升中街、太原街、奥体等核心商圈及特色商业街区集聚度和承载力,推进南塔、五爱、三好街等传统商圈向高端服务业迭代升级。提质升级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和平金融街、浑南科技城业态,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浑河两岸综合服务水平和滨水活力,强化“一河三湾”(王家湾、和平湾、西峡湾)在国际文化交流、冰雪运动、新经济创新、健康产业等方面的集聚能力。优化物流空间体系,依托中欧班列(沈阳)集结中心,加快建设国家物流枢纽。统筹各类资源利用,引导文旅、会展、冰雪、康养等特色服务业优化布局。

  第 61 条 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

  优化布局“一城一园三区多组团”科技创新空间。围绕先进材料、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数字文创、新能源等创新方向,高标准规划建设浑南科技城。发挥沈北大学城、职教城资源集聚优势,打造沈北科教融合园。强化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汽车及零部件、食品等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创组团提质增效,高水平打造科创街区、科创园区。

第三节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第 62 条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保障临空经济区、浑南科技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等的建设空间需求,预留远景战略发展空间。开展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引导老工业区、低效零散工业、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和仓储物流用地向三环路外转移,提升城市科创、商务、文化等现代服务业承载能力。改善城乡接合部环境,促进社区化发展,增强服务城市、带动农村、承接转移人口功能。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所示的土地使用,不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以及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用地边界和用地兼容等管控要求在详细规划中确定,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作为规划实施和监管的法定依据。

  第 63 条 居住用地布局

  结合人口规模调控要求科学确定新增居住用地规模,适度控制二环路以内居住用地规模,完善二三环路之间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按照产城融合的原则布局浑南主城、西部副城、北部副城和东部副城居住用地,增加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居住用地供应。

  第 64 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

  行政办公用地:对现状行政办公用地进行局部优化调整。

  教育科研用地:提升南部大学城、沈北职教城等教育科研服务能力,合理预留职业教育发展用地;积极推进浑南科技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等科技研发中心区建设。

  文化用地:推动浑河两岸成为高品质文化交往空间,扩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覆盖面和适用性。保障中心城区内每个行政区拥有5-10个区级以上公共文化设施。

  体育用地:强化特色体育设施建设,集中预留满足举办国际足球、冰雪、马术、水上项目等大型赛事的场馆用地,并充分考虑赛后利用,形成大集中、小分散、多层次、多元化的体育设施布局,避免建设超规模场馆。充分利用河滩地、荒地、闲置地、公园绿地布局大众体育健身功能。

  医疗卫生用地:构建以大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为核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疾病防控、康复、护理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支持建设国家级综合性区域医疗中心、国家级口腔和肿瘤等专科区域医疗中心,提升高水平综合医疗和康养康复服务能力,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倾斜,加强对各副城医疗卫生用地的预留控制。

  社会福利用地: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应对老龄化趋势。全面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保障残疾人和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优化提升现有儿童福利院功能。保障包括精神卫生在内的各类社会福利用地需求。保障殡葬公共设施资源配置,支持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堂建设。

  第 65 条 商业服务业用地布局

  推进浑北主城中心、浑南主城中心、五里河-奥体中心等市级商业中心区提升建设,支撑金融、商务、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培育北部副城、西部副城、东部副城地区级商业区。加强与居民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片区级商业中心配套建设。鼓励商业、办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功能集约复合开发、融合发展。

  第 66 条 冰雪产业用地与赛事设施布局

  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冰雪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因滑雪场等项目建设有特殊要求,需要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重要设施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在王家湾地区突出冰雪运动中心的功能定位,规划建设冰雪运动场馆,平赛结合、一馆多用,满足承办国际冰雪赛事和群众冰雪运动需求。

  第 67 条 工业与仓储用地布局

  引导制造业集聚发展,推动零散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中心城区新增工业用地向浑南主城三环路以外空间、西部副城、北部副城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沈阳片区)集中布局。

  结合产业布局和对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大型仓储物流用地向高快速路沿线及铁路站点周边、副城、市域次中心布局,有序引导仓储配送网络、消费终端网点布局。保障中欧班列(沈阳)集结中心等现代物流园区建设空间,加快建设国家物流枢纽,申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

  第 68 条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布局

  提高公园绿地的数量和质量,加强绿化廊道及防护林带建设,拓展滨水绿化空间,提高中心城区绿地与开敞空间的系统性与连续性,完善多层次、网络化的城市绿地系统布局。结合北方城市气候特点,突出乡土植被特色,构建三季有花、四季有绿的城市绿地景观。

第四节 提升城市生态品质

  第 69 条 构建蓝绿开敞空间体系

  完善中心城区“三环三带四楔”结构性绿地布局。构建贯通中心城区内外的绿网、水网、慢道网,优化蓝绿交织、城园交融的城市开敞空间体系,提升绿化环境品质,塑造特色场景,形成全时活力。

专栏82 结构性绿地控制引导

  1.连通三环:连通三环路绿化带、浑北主城环城水系和浑南主城环城水系沿线绿化景观,强化休闲游憩、防灾避难等功能。三环路绿化带控制宽度原则为内侧100米、外侧200米。浑北主城环城水系绿化控制宽度以50-120米为主。浑南主城环城水系绿化控制宽度以70-200米为主。

  2.提升三带:提升浑河、蒲河、北沙河三条滨水生态带功能和服务品质。浑河滨水生态带绿化及水面控制宽度原则上不小于700米,打造城市重要的休闲、景观、文化、旅游带。蒲河滨水生态带绿化及水面控制宽度以150-400米为主,打造城市北部生态廊道与市民休闲活动的重要场所。北沙河滨水生态带绿化及水面控制宽度以100-200米为主,主要承担城市南部滨水景观、居民游憩、水源涵养等功能。

  3.激活四楔:形成东北、西北、西南和东南四个方向楔入中心城区的绿楔,改善城市局地气候,防止城市发展无序蔓延。东北和东南绿楔结合山水资源建设生态郊野公园,西北和西南绿楔结合村庄塑造郊野田园风光。

  构建融合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城乡绿化空间网络。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规划城市绿地尽量依托既有成片林地、河流、湿地等生态资源进行空间布局,促进现状林地转化成城市绿地。有序实施现状公园拆墙透绿、园路一体改造,统筹街道慢行空间与城市绿化空间,推进慢道连绿成网。实现城市绿地与城镇开发边界外自然生态空间的互联互通,将公园形态与体验融入城乡生态、生产、生活空间,筑牢现代化、生态化、国际化的北方高颜值大都市的绿色环境本底。

  第 70 条 塑造活力均衡的绿色开敞空间

  完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的城市公园体系,促进空间均衡布局,因地制宜配置运动、文化、游憩等设施,兼顾冬季冰雪活动需求,提高各级公园可达性,为市民提供多元化休闲游憩空间。综合公园规模宜大于10公顷,包括北陵公园、南湖公园、青年公园等,全面满足居民各类户外休闲健身活动和公园体验需求。社区公园规模宜大于1公顷,重点满足居民群体活动、户外健身、休闲娱乐等需求。口袋公园规模宜小于1公顷,满足居民就近休闲活动及健身等需求。补充于洪大韩、皇姑昆山路、沈河东部等地区绿地和开敞空间用地总量,提升张官河、杨官河、满堂河等滨水绿地环境品质和服务功能。

  第 71 条 完善水系综合服务功能

  加强水系互联互通、提高水循环利用、强化水系综合治理。提升浑河、蒲河、北沙河横纵向连通性,确保防洪安全。加强滨水空间生态修复,完善水网布局连通性及沿线公园、慢道、设施、景观建设,融入文体、冰雪活动等功能,提升城市滨水景观品质和服务能力。

专栏83 水系及沿线服务功能控制引导

  1.主要河流:浑河贯通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水系,集聚文化、体育、创意等服务功能,形成鱼骨状青年友好型活力空间。浑北环城水系提升滨水空间品质,满足文化、休闲等公共活动需求,打造贴近生活的都市活力走廊。浑南环城水系推进沿线绿化、慢道、景观的全面贯通,塑造与科创等功能协调的南部高品质滨水空间。蒲河提升绿化环境与文化旅游功能,形成北部生态文化、运动休闲带。

  2.公园水系:包括青年湖、南湖等城市公园内水体,提升岸线观光休闲等服务功能和景观品质,营造高品质亲水空间与滨水景观。

  3.其他水系:包括北沙河、满堂河、辉山明渠等支流、灌渠,合理控制断面宽度和两侧绿化,优先满足排水、灌溉等需要,加强水体治理及滨水绿地、休闲设施建设,形成滨水生态景观休闲廊道。

  第 72 条 构建畅通内外的通风廊道体系

  依托绿地、河流、铁路、城市道路及出口路、高压走廊等开敞空间,引导形成“六廊、多级、多源”的通风廊道体系,衔接中心城区内部与外围氧源、绿源、冷源,改善城市通风环境,缓解大气污染,降低城市热岛效应。

专栏84 通风廊道体系

  1.六廊:6条主通风廊道。其中:浑河风廊道为西向主通风廊道,沿浑河东西向贯穿中心城区;西北楔风廊道为北向主通风廊道,经丁香湖、铁路延伸至中心城区内部;哈大高铁风廊道为北向主通风廊道,经哈大高铁、东北楔、铁路自北向南延伸至中心城区内部;机场路风廊道为南向主通风廊道,经机场路、浑南中央公园延伸至中心城区内部;长大-哈大高铁风廊道为南向主通风廊道,经长大铁路及哈大高铁从南向北延伸到浑河;杨官河风廊道为南向主通风廊道,沿杨官河从东南向北延伸到浑河。

  2.多级:以主通风廊道为基础,依托城市街道、河道、带状绿地及建筑后退空间、低矮楼宇等通风潜力较大的区域形成多层级潜在通风廊道。紧密联系市区及郊区各类补偿空间,形成网络,进一步提升通风作用。

  3.多源:控制中心城区及外围地区的河流水系、林地、湿地、农田及绿色开敞空间等氧源、绿源、冷源,形成通风廊道补充空间。

第五节 加强城市四线划定和管控

  第 73 条绿线划定与管控

  将中心城区内北陵公园、万泉公园、劳动公园、莫子山公园、青年公园、科普公园等承担重要游憩和休闲功能的公园纳入城市绿线控制。在保障功能不降低、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绿线的具体边界在下层次规划中逐级细化落位,保持绿线的系统性和连通性。

  细化落位后的绿线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绿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 74 条 蓝线划定与管控

  将中心城区内的浑河、蒲河、北沙河纳入城市蓝线控制。在保障功能不降低、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蓝线的具体边界在下层次规划中逐级细化落位,保持蓝线的系统性和连通性。

  细化落位后的蓝线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蓝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 75 条 紫线划定与管控

  将中心城区内依法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纳入城市紫线控制。紫线的具体边界在下层次规划中落位。

  落位后的紫线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 76 条 黄线划定与管控

  将中心城区内的重大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黄线控制。黄线应结合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在下层次规划中逐级细化落位,确保控制的空间不被侵占。

  细化落位后的黄线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黄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章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风貌塑造

第一节 系统保护传承文化和自然价值

  第 77 条 明确保护目标

  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突出自然山水环境特征,整体保护传承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全面保护好沈阳古代、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彰显沈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价值。

  第 78 条 健全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系统保护利用和传承好承载历史文化遗产和地域特色的各类空间载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辽宁省文物保护单位、沈阳市文物保护单位、县(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古树名木和历史园林、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地名及老字号等历史文化遗产,完善保护名录。

  第 79 条 整体保护人文特色和自然格局

  系统完整保护市域各类历史文化和自然空间。整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历史文化遗产与周边自然空间,保护辽河、浑河、蒲河等河湖水系与棋盘山、马耳山、七星山、巴尔虎山等山体地貌,推进长城、柳条边、大御路、中东铁路等线性文化遗产整体保护传承。

  突出中心城区山水城交融的历史文化名城空间格局特征。保护好与沈阳城市选址、建设发展密切相关的浑河、南运河、新开河、卫工明渠等河湖水系,以及长白山余脉棋盘山山体及其向城市内部延伸的丘陵、高岗地貌及人文景观。重点保护好历史城区,加强铁西、大东等地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构建东西向历史文化空间发展脉络,强化历史文化标志点建设。

  第 80 条 健全分类保护传承体系

  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保护明清皇宫(沈阳故宫)、明清皇家陵寝(清福陵、清昭陵)世界文化遗产,严格落实核心区和缓冲区的管控要求,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

  保护地上和地下文物。保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市、县(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加强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内地下文物保护管理。持续推进市、县(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认定与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加强文物保护修缮与地下文物保护,保障文物保护、利用、考古等合理空间需求。

  保护历史城区。整体保护由盛京城、满铁附属地、商埠地共同构成的板块拼贴式城市空间格局,重点保护盛京城“宫殿居中、城方廓圆、八门八关、四塔四寺”的营城格局,满铁附属地内方格网加放射状道路格局,商埠地内菱形道路格局。强化盛京城内城、外城边界以及满铁附属地东侧边界。历史城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在专项规划中划定。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建筑高度,加强重要历史轴线、景观廊道内建筑高度控制。控制历史城区内建设总量、人口规模、建筑体量,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提高人居环境品质和安全韧性水平。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方城、中山路、铁西工人村省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能够真实反映沈阳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地段,具体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在专项规划中划定。严格控制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分类保护、整治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建筑、街路,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防洪排涝能力,加强社区营造,提升街区活力。

  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空间管理。严格保护省级历史文化名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等历史遗存。保护和延续镇村格局、历史文化遗存与传统风貌,保护与镇村相互依存的文化景观环境和传统民俗、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完善镇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提升自然灾害防御能力,改善生活环境品质提供空间保障。

  保护历史建筑。持续完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加强抢救性修缮与活化利用,提高历史建筑挂牌保护率。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的要求。

  保护工业遗产。重点保护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以大东、铁西、三台子、七二四等工业遗产片区为重点,加强工业厂房与生产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的一体化保护。

  保护古树名木和历史园林。加强现有古树名木病虫害防治与周边建设行为管理,开展古树名木普查、认定、挂牌与建档保护。推进历史园林保护工作。

  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地名、商业老字号等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保护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空间的一体化保护,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内传承发展,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

  第 81 条 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和管控要求

  统筹整合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纳入历史文化保护线。对于纳入保护名录但暂不具备历史文化保护线划定基础的,经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及时落实动态补划。历史文化保护线内的建设行为,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完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全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等专项规划编制。发掘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多重价值,保障文物保护、利用、考古等合理空间需求。对历史文化保护线内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对需依法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开发建设前应开展建设影响评估。

第二节 展示和活化利用各类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

  第 82 条 展示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落实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要求,系统保护利用沈阳境内长城资源,高品质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沈阳段)建设。有效利用方城内历史建筑及周边闲置资源,综合提升文化旅游品质和承载能力,创建沈阳方城国家5A级旅游景区。推进新乐遗址公园建设。依托市府大路等历史街路,整合方城历史文化街区、北市场地区、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资源,构建历史文化展示与传承廊道。

  第 83 条 大力弘扬红色文化特色

  全面提升重大历史事件、重要活动、重要机构、重要人物的旧址旧居、遗址遗迹的保护展示利用水平。加大中共满洲省委旧址、“九·一八”历史博物馆等文化场馆建设力度,推进抗美援朝烈士纪念馆建设国家博物馆。整合周恩来少年读书旧址、北大营营房旧址、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旧址等文化资源,策划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塑造英雄城市形象,传承革命精神,打造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红色文化旅游目的地。

  第 84 条 活态传承工业文化特色

  加强大东、铁西、三台子、七二四等工业遗产片区内工业遗产活化利用。整合卫工明渠沿线中国工业博物馆、红梅味精厂旧址、工人文化宫、铁西工人村等工业遗产资源,强化工业生产生活一体化展示,构建工业文化展示廊道。

  第 85 条 展现民族交流交融文化特色

  充分挖掘展示沈阳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突出沈阳汉族、满族、锡伯族、朝鲜族、蒙古族等多民族文化融合的特色,重点展现西塔地区的朝鲜族文化、北市场地区的民俗文化特色,强化沈北新区石佛寺村、新民市辽滨塔村、法库县公主陵村、康平县小塔子村等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民族文化特色。

  第 86 条 活化利用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

  加强历史文化资源阐释与转化。深入发掘阐释历史文化、红色文化、工业文化、民族文化内涵,加强特色文化标识空间建设与系统性展示,构建文化标识体系与特色文化游览线路,打造百馆之城、书香沈阳。

  推进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统筹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活态传承,强化历史文化体验与文商旅融合发展。在不降低历史文化保护价值、保障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进文物建筑开放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

  强化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统筹利用。加强全域全要素景观空间管控,促进形成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资源与历史、民俗、田园等人文资源一体化保护利用新格局。挖潜棋盘山风景名胜区自然风景资源价值,融合历史遗迹、民俗宗教、历史典故等人文风景资源,提升功能空间品质,打造集森林观光、冰雪活动、休闲度假、文教科普、健康养生于一体的文化旅游度假名胜地。

第三节 塑造特色空间形态

  第 87 条 彰显北国风光魅力

  塑造大气、舒展、浑厚的自然景观格局。充分发挥辽河、浑河、蒲河、棋盘山、七星山、马耳山等自然资源的景观价值,完善全域慢道系统,支撑国家步道体系建设,构建全民共享、功能多元的全域生态休闲网络。充分发挥“大河文化、自然风光、慢生活”特色,辽河生态轴加强沿线河流湿地的自然封育,彰显生态湿地风貌;蒲河城镇带融合山体林地、河湖水域、城镇建设、现代农业等要素,构建城镇一体的景观格局;浑河都市带突显“一河两岸”生态多样、宽度多变、功能多元的特点,打造面向国际的繁华都市新场景。辽河以北展示苍劲广袤的湖丘林田风貌,城乡建设加强与郊野的渗透融合;辽蒲走廊沿线腹地营造蓝绿交错的田园水乡风貌,结合水网体系打造湿地公园群落,培育彰显历史文化与地域景观的特色村镇;东部长白山余脉突出连绵起伏的浅山林地风貌,强化东部青山半入城的景观特征,适当预留山前开敞空间,形成良好的自然风貌观景空间。

  营建冰天雪地的特色空间。利用辽河及卧龙湖、珍珠湖等水面宽阔、两侧地势平坦的特征,展现北方冬季气势磅礴的冰雪风光,开展具有地域特色的冬季文旅活动;围绕棋盘山、马耳山等山体,展现沈阳雪柔坡缓的魅力场景,开展冰雪体育、艺术表演等活动。

  第 88 条 加强中心城区空间形态引导

  强化空间形态塑造。展现“文韵盛京、绿水屏山、城塔形胜、活力家园”城市空间形态特色。以沈阳方城为核心,外延文化传承轴与历史展示轴,传承历史营城智慧,激活文韵盛京空间脉络。将4条城市绿楔渗透入城,延展东山西水格局,织补水绿纵横的生态网络,展现绿水屏山空间格局。强化4个城市风貌中心和8条城市风貌廊道,秉承“八门八关、四塔四寺”传统格局,传承城塔形胜空间秩序。营建历史文化、宜居活力、产城融合、科研教育和郊野新镇五类社区组团,优化活力家园空间布局。

  实行开发强度分区引导。高强度区主要分布在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青年大街沿线地区;中高强度区主要分布在沈阳站、沈阳南站、青年大街沿线地区;中强度区主要分布在一环内、浑南主城中心、北部副城中心以及和平湾、奥体、东塔、王家湾等地区;中低强度区主要分布在一二环之间、浑河沿线、于洪新城等地区;低强度区主要分布在东部、北部、西部副城等地区。

  第 89 条 提升重点魅力空间形态引导

  强化重点地区空间形态和风貌引导。结合城市地貌特征和城市总体设计,注重山边(丘陵山体)、水边(河流水系)、林边(生态公园、城市公园)的城市生态本底保护,挖掘沈阳视景优美、视线可达、视廊生动的城市景观眺望点,强化青年大街沿线地区、城市核心发展板块等能够充分展现城市空间特色的片区与地段的风貌管控,通过城市设计等手段科学确定控制引导要求。

  强化“一河两岸”空间形态引导。引导“一河两岸”依托不同区段的城市功能定位,打造高低起伏、节奏变化、富有韵律感与层次感的天际线,突出文化建筑与高层塔楼建筑的标志性,塑造核心功能区城市形象。保护浑河岛、洲、湾、湖、峡等自然形态特征,引导浑河滩地景观由大尺度生态绿楔向宜人公园绿地变化,滩地向两岸形成丰富的空间层次。沿河城市色彩应结合北方城市特点,突显“一河两岸”重要功能节点。

第十章 建设内捷外畅综合交通体系

第一节 交通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 90 条 交通发展目标与战略

  建设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提高枢纽能级,建设国际空港和国际陆港。提升国际大通道和区域交通网连通能力,打造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向北开放、辐射东北亚的国际门户枢纽,畅通东北海陆大通道的交通集散中心,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深度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枢纽经济高地。到2035年,在客运方面,实现都市圈1小时通勤、城市群主要城市2小时通达、全国主要城市3小时覆盖;在货运方面,实现国内1天送达、周边国家2天送达、全球主要城市3天送达。

  建设绿色宜行典范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设轨道上的城市和慢行友好城市,构建系统健全、功能完备、运行高效、智能绿色、安全韧性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推动形成高水平的交通与国土空间协同治理格局。促进交通空间的有效管控和复合利用,引导城市空间集聚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交通与空间、产业协同发展。提升交通和空间协同分析决策水平,提高旅客联程运输和货运多式联运能力,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

第二节 建设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第 91 条 增强航空枢纽功能

  构建沈阳多机场体系。巩固和提高沈阳机场的区域辐射力和竞争力,扩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规划建设低空地面基础设施,提升法库财湖、于洪全胜通用机场,规划康平苇塘、新民二道、辽中年家屯、苏家屯红宝山等通用机场;根据场景应用需求,布局一批民用垂直起降场。形成“一核多点”的民用机场总体布局。

  提质升级枢纽机场。提高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吞吐能力和运输效率。建立连接世界大型枢纽机场和世界主要城市群的航线网络,重点加密亚洲航线,发展欧美洲际航线。

  完善桃仙机场集疏运系统。完善机场周边高快速路,形成东西一体、南北贯通的道路集疏运网络。建设综合交通换乘中心,预留轨道交通用地及建设条件,引入城际铁路、地铁快线、地铁普线等轨道交通线路,融入国家高铁网。加强机场货运区建设,在机场周边规划多式联运中心、高铁物流基地,完善货运通道,保障机场与重要物流枢纽顺畅衔接。

  第 92 条 强化铁路枢纽地位

  全面形成“内客外货”铁路枢纽格局。规划四大铁路客运主站,在既有沈阳北站、沈阳站、沈阳南站基础上,新增田义屯站。规划“一主六辅”货运枢纽,围绕沈阳铁路综合货场,建设中欧班列(沈阳)集结中心;围绕南部、西部、北部产业集聚区,形成沙岭、文官屯、沈阳东、辉山、苏家屯、临空经济区多式联运中心等6个铁路物流基地。

  完善环形放射状干线铁路网格局。在既有京沈、哈大、沈白、沈丹、新通等高速铁路、秦沈客专以及沈抚城际、沈山、哈大、沈丹、沈吉、沈西工业走廊等普速铁路基础上,建设沈金铁路,规划预留京沈至哈大高铁沈阳枢纽联络线、东南环线、货车西南环线等沈阳枢纽内铁路联络线建设空间,预留秦皇岛至沈阳高速铁路第二通道等国家高速铁路、超高速铁路廊道及既有干线铁路扩能改造建设空间。

  第 93 条 完善公路枢纽网络

  完善环形放射状高速公路网。规划秦皇岛-沈阳高速公路,拓宽改造京哈高速公路,加强与京津冀城市群的联系。规划辽中-辽东湾新区高速公路,强化东北海陆大通道运输能力。在三环路基础上,规划沈阳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推动区域交通一体化。规划新民-阜新、开原-康平、鞍山-黑山等高速公路,加密高速公路联络线。预留沈阳-永陵高速公路走廊,支撑辽宁东部旅游发展。

  畅通优质普通干线公路网。规划613国道(沈庄线),推进101国道(京沈线)、102国道(京抚线)、202国道(黑大线)、304国道(丹霍线)等普通干线公路提质升级,打通断头路和瓶颈路段,提升沈阳至大连、辽阳、铁岭、抚顺、本溪、锦州等城市的普通干线公路服务水平。

  构建安全普惠城乡公路网。完善公路网络体系,提升改造城市出口路,实现公路和城市道路无缝衔接。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保障农村公路及村内道路建设用地,加强农村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和村内主干道建设。

  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以客运站布局优化、规模调整、服务拓展、综合开发为重点,构建网络化、便捷化、多元化的客运站点服务体系。在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前提下,升级长客总站、长客西站等汽车客运站,拓展旅游集散、物流配送、夜间充电等功能,建设“一站多能”的客货邮融合站点。因地制宜打造城际、城市、城乡换乘中心,优化客运场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布局,鼓励同站布设,加强与城市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第 94 条 建设现代物流体系

  规划建设国家物流枢纽。依托铁西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和辽中综合保税区建设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规划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在浑南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依托铁路货场优化大东、沈北等地区物流园区,强化产业发展支撑;优化物流中心布局,满足城市生产生活服务需求。均等化布局城乡配送网点,满足生活圈配送需求。完善物流枢纽集疏运交通体系,强化国家物流枢纽和其他物流节点间运输网络有机衔接、协同联动,保障国省干线公路沿线货车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三节 建设绿色宜行城市交通系统

  第 95 条 持续推进公交优先战略

  完善公共交通体系。形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多层次公共交通体系,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四网融合”,实现市区连片成网、枢纽互联互通。

  构筑多层次城市轨道交通网。充分挖潜既有铁路富余能力,有序发展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提高中心城区轨道交通服务覆盖度,规划轨道交通商务快线和文旅快线,加密轨道交通普线。做好各层次轨道交通通道预留,引导资源要素向轨道交通站点集聚。

  推进常规公交健康可持续发展。完善多层次常规公交系统,合理发展定制公交、旅游公交和城乡公交。遵循优势互补、适度竞争的原则,优化公交线网,强化地铁车站与公交站点无缝衔接,推动常规公交网与轨道交通网融合发展。完善公交专用道网络,保障公交优先路权。

  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及公交场站用地。规划控制轨道交通车场用地约10平方千米。统筹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构建“枢纽站-停车场-停保场-首末站”四级公交场站体系,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反哺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

  第 96 条 完善城市道路网络

  优化干线道路系统功能。以城市快速路为主骨架,结合主次干道,构建与用地布局相适应、功能明确、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完善“环形+放射”城市高快速路系统。在现状“一横、一纵、四环”快速路骨架基础上,预留浑南西路、浑南东路、北一路、长青南街、胜利南街等快速路及快速路节点工程建设空间,逐步实现外围副城至少有2条高快速路与主城联系,主城内任一区域10分钟到达高快速路。加强贯通南北主城的结构性干路建设,加密跨浑河通道,缝合浑河两岸路网。

专栏101 中心城区道路项目

  1.快速路:在现状“一横、一纵、四环”快速路基础上,加快推进元江街、长青街南延长、南阳湖街等在建快速路项目,按照系统优先、带动开发的原则,兼顾建设条件,近期启动浑南西路、浑南东路快速路建设,进一步强化二环功能南移;启动北一路、长青南街、胜利南街等放射快速路建设,带动外围副城发展;启动二环南京街立交、二环东塔立交、二环新立堡立交、金钱松路跨线桥、三环路雪莲街立交等重要节点工程。


  2.主次干道:在既有“环形+放射”主次干道网的基础上,城市东部建设金家街、马宋路二期工程,形成通往棋盘山第二通道;打通沈抚二号线,强化与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的交通联系。城市北部贯通长江街、川江街、怒江街,打破北部副城与主城交通瓶颈;打通沈铁二号线,带动沈北航空航天城开发建设。城市西部贯通中央大街、西北连接线,构建城市3.5环;打通22号路、京沈高速辅路,支撑西部副城发展。城市南部新建疏港路、沈中大街、智慧三街、智慧二街,带动临空经济区发展,推动全运路东延长、创新路东延长、全运五路东延长建设,进一步完善科技城内部路网。

  形成“小街区、密路网”城市道路格局。提高次干路和支路规划实施率,加密主城道路网,打通断头路,建设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疏通道路毛细血管,提升城市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完善副城内部道路网络,支撑产业发展。


  第 97 条 建设步行和自行车友好城市

  倡导步行和自行车优先,保障通勤、休闲、公交接驳三类慢行系统。构建安全、连续、舒适的通勤慢道系统,新建城市道路高标准预留慢行空间,老旧道路提高绿色出行保障,实现城市道路人行优先、非机动车优先、人车分离、机非分离。建立山水相连、水绿相接的休闲慢道网络,因地制宜设置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专用路。完善公交接驳慢行网络,依托枢纽站、轨道交通站、公交站,设置自行车停车和慢行过街系统,合理引导共享单车发展,做好公共交通最后1公里慢行接驳。

  第 98 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停车管理体系

  以“配建为主、公共为辅、路内为补充”为原则,形成布局合理、供需平衡、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实施“中心紧、外围松”区域差别化的停车配建供给策略,公交服务水平较高的地区,采取“以静制动”的供给策略,鼓励绿色出行;公交服务水平适中的地区,优先满足居民基本停车需求,适度控制商务办公类弹性出行需求;公交服务水平较低的地区,采取较为宽松的停车供应政策,保障市民出行需求。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设施。严格控制路内停车比例,创造高品质步行环境。健全停车共享机制,促进停车资源错时共享。

第四节 空间协同与交通治理

  第 99 条 交通空间管控要求

  区域交通廊道空间管控。规划沈阳-大连、沈阳-盘锦、沈阳-哈尔滨、沈阳-丹东、沈阳-抚顺、沈阳-阜新、沈阳-康平七大复合交通走廊,节约集约利用通道线位资源、土地资源,并线规划和建设公路、轨道交通等设施,减少对空间的分割,提高国土空间利用效率,推动沿线城镇空间紧凑发展。

专栏102 七大综合立体交通走廊

  1.沈大方向

  轨道交通:哈大高铁、哈大铁路、沈辽鞍城际(规划)。

  干线公路:沈大高速、黑大线(G202)、沈营线(S101)、沈庄线(规划)。

  2.沈盘方向

  轨道交通:秦沈客专、沈西工业走廊铁路、沈山铁路。

  干线公路:京哈高速(北京至沈阳段)、秦皇岛-沈阳高速(规划)、辽中-辽东湾新区高速(规划)、京抚线(G102)、沈海线(S102)。

  3.沈哈方向

  轨道交通:哈大高铁、哈大铁路、沈铁城际(规划)。

  干线公路:京哈高速(沈阳至哈尔滨段)、京抚线(G102)、新梨线(S103)、沈铁二号线-沈新产业开发大道(规划)。

  4.沈丹方向轨道交通:沈丹高铁、沈丹铁路。

  干线公路:沈丹高速、丹霍线(G304)。

  5.沈抚方向

  轨道交通:沈白高铁(在建)、沈吉铁路、沈抚城际。

  干线公路:沈吉高速、沈抚大道、黑大线(G202)、通武线(G230)、玄菟路-沈抚二号公路(规划)。

  6.沈阜方向

  轨道交通:京沈高铁、高新铁路。

  干线公路:沈彰高速、新民-阜新高速(规划)、丹霍线(G304)、京沈线(G101)、通武线(G230)、沈黑线(规划)。

  7.沈康方向

  轨道交通:沈金铁路(规划)。

  干线公路:沈康高速、绥沈线(G203)、京沈线(G101)、沈张线(S105)。

  城市交通空间管控。加强道路红线管理,优化动态更新维护机制,整合道路红线内外公共空间,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轨道交通空间管控,依法及时划定通车线路保护范围。做好规划线路空间预控,明确规划线路调整程序和动态更新机制。

  第 100 条 推动交通与空间协同

  推动交通用地与城市空间协同发展。统筹考虑区域发展、空间结构、枢纽建设、板块开发、客流分布等因素,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沿线土地储备、开发的协调联动,促进集约发展。围绕轨道交通站点开展TOD(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综合开发,引导人口和就业岗位向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集聚。加强汽车客运站、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等用地综合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立体开发。

  推动货运枢纽与产业空间协同发展。坚持大枢纽带来大物流、大物流带来大产业、大产业塑造大城市的思路,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大力发展临空、临港、临站经济,强化货运枢纽周边用地资源统筹利用,建设临空经济区、中欧班列(沈阳)集结中心(沈阳国际陆港)。

  第 101 条 提升交通智慧协同治理水平

  完善城市交通空间协同分析决策辅助系统。整合共享政府部门、通信运营商及互联网企业等交通大数据资源,完善交通空间协同量化分析,支撑空间规划和政策制定,保障国土空间高效治理。

  提升交通各方式间智慧协同水平。推动旅客运输联程联运,强化公路、铁路、航空与城市交通的空间协同,整合各类出行信息服务资源,构建运营管理和服务一张网,提高全过程出行总体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货物运输多式联运,保障公铁联运、空铁联运等交通方式转换空间,完善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推进规范标准互认统一、信息互通共享,提升多式联运换装转运效率与物流综合服务水平。

  完善“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全力推动网联云控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基于车、路、网、云、图等高效协同的场景应用,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发展,逐步实现建成区智慧路网全覆盖。

第十一章 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防灾体系

第一节 完善健康可持续的水系统

  第 102 条 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协调生活、生态和生产用水,优化供用水结构,形成人口、经济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匹配的格局。

  第 103 条 提升城乡供水保障能力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科学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地下水水位双控管理,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因地制宜实施地下水回补,逐步实现采补平衡。

  优化水资源空间配置。逐步提高再生水利用比例,用足用好外调水。

  完善城乡供水系统。构建多源并重、区域互联、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供水体系,集中开展备用水源建设。加强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源保护,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中心城区依托地表水接收水厂引入地表水,通过配水厂为各区域供水,形成互联互通的“供水一张网”。

  第 104 条 提高城乡排水防涝能力

  持续完善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新建地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排水防涝设施,严格管控城市竖向;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改造,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

  第 105 条 推进污水处理高质量发展

  全面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厂网配套、泥水并举的原则,形成布局合理、系统协调、安全高效的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体系。中心城区形成北部、中部、南部三大污水处理片区。推进混接改造及分流系统建设,实施老旧管网设施更新改造,优化互联调配系统;推进南部污泥处置项目,实现城市污泥本地无害化处置,提升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

  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在工业用水、景观补水、城市杂用水等方面积极推进雨水和再生水利用。

  第 106 条 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以有效治理城市内涝为主要目标,兼顾水资源利用和水污染防治,实现涝水可控、洪水可防、净水可用。市域内依托流域构建东山西水、东蓄西疏的海绵城市空间格局,增加外围山水调蓄空间。

  中心城区建设细河-浑河、南小河-蒲河等径流通道,扩宽细河、造化排支等海绵廊道,增强蓝绿空间蓄滞能力;建筑小区、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项目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35年,建成区内不低于80%的区域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二节 建设绿色低碳的能源系统

  第 107 条 推进能源系统转型发展

  优化能源利用结构。以保障能源供给安全为前提,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加快推进新能源发展。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重点支持康平、法库等风能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发展风力发电,乡镇和村庄因地制宜推进分布式光伏建设。积极引导氢能产业发展,加快加氢站建设,支撑物流、环卫、公交、通勤等场景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构建电源侧、电网侧及用户侧储能协同发展的产业布局,加快储能设施建设。

  第 108 条 保障能源供给安全

  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打造充分体现新型电力系统特征和功能的坚强智能电网,形成内供外引、安全可靠、清洁低碳的电网格局。打造环状主干网架布局,满足全市用电负荷需求。中心城区重点完善高负荷地区变电站布局,持续提升供电可靠性。

  积极推进清洁供热。以保障供热安全为前提,逐步构建清洁能源、热电联产、长输供热协同的供热格局。乡镇和村庄有序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可再生能源供热或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供热。

  稳定天然气供应。构建多源多向、互联互通、灵活调度的气源供应体系。继续推进中心城区高压环线建设,提升气源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乡镇和村庄充分利用现状燃气管网,就近满足燃气需求,逐步提高燃气管网的覆盖范围。

第三节 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第 109 条 加速智慧城市建设

  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国家信息枢纽,适度超前建设通信光网,加快5G基站及局所建设速度,创建“双千兆”示范城市。推动面向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沈阳临空经济区、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等不同需求的数据中心建设,建立城市全域感知体系,夯实智慧城市根基。

  建设城市大脑智慧中枢。推进北斗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实景三维中国、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等时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推动城市大脑平台建设,汇集民生和政务数据。完善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机制,深化数据共享应用,鼓励企业、机构对公共数据的深度挖掘,加快数据价值释放。依托“星火·链网”超级节点(沈阳),加快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建设和培育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工业互联网产业体系。

  第 110 条 提高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水平

  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健全固废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和处置场所建设,保障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等废旧物资回收设施用地,建设老虎冲和大辛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康平和新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南部建筑垃圾处理厂。全市形成5座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处理规模达到8500吨/日,实现其他垃圾焚烧处理全覆盖。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全市垃圾处理系统。到2035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第四节 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

  第 111 条 建设目标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点领域,围绕洪涝、地质灾害、火灾、战争、疫情等灾害类型,统筹提升城市空间韧性、工程韧性和管理韧性,实现对重特大灾害防范应对有力有序有效,全社会抵御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全面提升。

  第 112 条 统筹拓展城市空间韧性

  优化疏散避难空间布局。结合广场、城市绿地、学校、体育场馆等合理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需兼顾应急救治和隔离等要求,紧急情况下可快速平急转换,开放床位收治伤病员。中心城区结合开敞空间系统,预留弹性空间,作为隔离防护和防灾避难空间,优化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到2035年,人均应急避难场所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力争达到2.0平方米。

  完善救援通道系统。依托高速路网完善市域救援通道建设。中心城区依托高快速路、主干路,构建“救援干道-疏散主通道-疏散次通道-一般疏散通道”的四级疏散救援通道体系。

  统筹全域应急设施建设。设市级应急指挥中心1处,完善市、区两级指挥中心建设。以沈阳市急救中心为核心,完善外围区(县、市)急救中心建设,预留医疗应急空间和设施,满足危重伤员救治、应急医疗救援和外来应急医疗支援保障等功能布局要求。

  第 113 条 有效强化城市工程韧性

  提高防洪减灾设施标准。到2035年,浑河中心城区段按50-300年一遇设防;蒲河中心城区段按50年一遇设防;北沙河中心城区段按20年一遇设防;辽河市域段按50-100年一遇设防;绕阳河市域段按30-50年一遇设防;蒲河市域段按20-50年一遇设防;北沙河、柳河、养息牧河等市域段按不低于20年一遇设防。洪涝风险控制线具体边界在下层次规划中划定及落实。全面消除现有病险水库安全隐患,对新出现的病险水库及时除险加固。推动花古水库扩容项目、石佛寺水库二期项目建设,提高调蓄能力。建设防汛抢险演练培训基地,全面提升防汛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提高地震和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开展大震危险源探查,加强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的地震灾害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推进现有不达标房屋设施抗震加固改造,提高建筑防灾安全性能。建筑物避免跨断裂带建设,建筑抗震必须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限制新建项目,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到2035年,基本实现防治精细、监测智能、服务高效、科技先进、管理科学的现代智慧防震减灾。

  加强消防救援设施建设。保障城市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搭建“陆地-水上-航空”消防救援体系,强化全灾种救援能力。保障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城区应急救援中心建设空间,完善城市、乡镇、森林消防设施布局。加快建设城市消防站和乡镇消防队,对于新建普通消防站有困难的区域,可采取改建、配建、租赁等方式及模块化、移动式消防站等形式,加密消防站点。到2035年,按照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到达辖区边缘的要求布置城市消防站,距离城市消防站较远的乡镇应按相关标准建立乡镇消防队,市域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大于15平方千米,中心城区消防站辖区面积原则上不大于7平方千米。

  提升公共卫生防控能力。建立以人为本,防治结合、平疫结合的健康防疫体系。结合行政区界线划分13个防疫分区,以现有2个市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院、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新建省级传染病医疗救治中心,构建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分级、分层、分流疫情救治机制。以城乡生活圈为基础,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且远离密集人群处合理布局公共卫生设施。

  第 114 条 全面提升城市管理韧性

  建立韧性制度体系。加强规划引领,编制韧性城市专项规划,明确各类防灾设施的配置要求和空间安排;编制重点行业专项规划,推动危险化学品、矿山、城乡消防、森林草原防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领域安全发展。

  加强“平急两用”保障。摸清“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底数,统筹“平急两用”设施空间选址布局和用地保障,结合城乡生活圈完善城市健康安全单元,完善应急空间网络,将“平急两用”相关要求纳入规划建设管理全流程,提升对新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

  构建城市感知体系。以数字赋能为支撑,构建协同综合、灵敏可靠的城市感知体系。加强气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开展气象灾害致灾特征调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提高极端天气、重污染天气、地质灾害、破坏性地震、超标洪水的预报预警精准度和时效性。建设沈阳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台网,提升地震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加强燃气管网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监测预警。

  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辨识评估城市安全风险,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提升在线安全监控能力。三环路以内等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和仓库。未设立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地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建化工项目,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安排无关设施。

  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指挥中心布局应按照相互备份、相互支援的原则,系统整合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快速协作和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建设综合性应急实训基地,加强航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高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协同作战能力。

第五节 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第 115 条 统筹保障重大基础设施用地

  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强化用地要素保障。

  第 116 条 加强防护廊道控制

  严格控制生命线工程防护空间,保障资源能源通道畅通。按照《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要求,控制输水管道保护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要求,控制铁大线和铁锦线、抚鲅线和航空煤油管线等输油管道保护范围;控制秦沈线、大沈线、中俄东线等输气管道保护范围;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要求,控制城市高压燃气环线等高压燃气管道保护范围;按照《城市电力规划规范》要求,控制高压架空线廊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控制通信廊道等其他管道防护空间。

  第 117 条 引导各类基础设施低影响开发

  制定节约集约的水利、交通、能源、新型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分类控制标准。合理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灾害高风险区等区域,降低工程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分割和环境影响。加强水利、交通、能源、环境、通信、无线电监测等基础设施的空间统筹,预留基础设施廊道空间,促进传统与新型基础设施功能融合,提高复合利用水平。清洁能源生产基地应注意避让重要水源涵养区和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第十二章 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一节 有效控制建设用地过度扩张

  第 118 条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空间要素保障机制,强化重大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刚性约束,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相应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引导新增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积极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优先保障临空经济区、浑南科技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等重点区域以及重点项目建设空间需求。

  第 119 条 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与效益

  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规范开展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节地评价,创新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完善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适度提高开发区用地开发强度,引导产城融合程度高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支持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鼓励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场等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利用土地,规范混合用地供应管理;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协调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完善地下空间用地管理机制。

  第 120 条 建立战略留白用地管控制度

  为应对发展不确定性,建立战略留白用地管控制度。战略留白用地主要为尚未明确功能的建设用地,重点应对不可预期的重大事件和重点项目,具体功能用途待开发条件成熟后在专项规划和下层次规划中确定。

第二节 推动存量空间盘活利用

  第 121 条 支持城市更新行动

  以有利于城市结构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文化保护、宜居环境改善、公共基础设施完善、社会综合治理为导向,为稳步推进实施社会民生保障、产业经济振兴、人文魅力彰显、绿色生态优化、韧性智慧支撑五大城市更新行动提供规划和用地支持。

  第 122 条 盘活利用存量空间

  分类开展存量空间盘活利用。重点盘活青年大街沿线、沈阳方城、环北陵地区、工业博物馆、太原街和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等地区存量空间,植入商业金融、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先进制造等城市功能。逐步改善滑翔、砂山等地区人居环境质量,补齐设施短板,开展社区共治,活化使用老旧厂房和仓储物流集中的地区,治理工业污染、修复城市生态。

  保障存量空间民生服务空间供给。满足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及伤病人员等弱势群体需求,保障适老化和适儿化改造、儿童友好城市社区建设的空间需求,支持城市公共空间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精神障碍康复服务设施和辅助器具租赁等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提升舒心就业、幸福教育、健康沈阳、品质养老等民生服务的空间保障,支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社区托幼托管和继续教育、社区诊疗、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设施建设。

  第 123 条 推动存量土地高效利用

  推动存量土地盘活攻坚。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政策,多手段分类精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逐步提高存量土地在土地供给方面的比重,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实现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开展针对性的调查评估,优化规划管控工具,丰富土地配置方式,探索灵活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和租赁年期。充分激发多元主体更新的意愿,鼓励建立多元合作模式,推动城市存量土地盘活利用。

  创新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机制。强化市域统筹,引导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有序实施,重点推动城中村和低效工业用地改造,强化底数摸查、底线约束,完善改造模式。在低效用地再开发中综合应用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等政策,推动规划管控与市场激励良性互动。完善政府收储机制,拓展收储资金渠道,统筹保障收储资金投入。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开发和集中连片改造开发,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优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地价计收补缴标准,完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的用途和条件。

  分类开展房地产停缓建项目处置。摸清房地产停缓建项目底数,加强资源整合、创新处置方式,探索复工复产、依法拆除、司法处置、收回土地等房地产停缓建项目处置路径,强化“一楼一策”分类施策。坚持政府引导,吸引多元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完善续建、承接、收购等相关政策。

第三节 推进产业用地提质增效

  第 124 条 创新产业用地政策

  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完善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内涵及实施范围,健全规划与用地管理、建设与登记管理制度,强化项目准入与履约监管,研究创新型产业用地配套政策,吸引创新要素集聚,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因地制宜推进区域评估,不断完善控制指标体系,丰富配置方式,严格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 125 条 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机制

  推进工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多元化供应体系,结合不同供应方式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第 126 条 优化产业用地利用方式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引导产业项目建设多层厂房,合理兼容生产、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功能,鼓励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

第四节 引导地下空间高效开发利用

  第 127 条 地下空间布局与管控

  统筹地下、地面、地上空间资源的一体化和综合化发展,构建绿色宜行、韧性安全的地下空间。统筹地下空间分层有序利用,浅层、中层空间重点发展市政管线、公共活动、交通等综合功能,实现地上地下功能互补、竖向分层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相互连通;深层空间主要用于远景建设预留。将太原街、中街、青年大街沿线和公共服务中心等重点地区作为地下空间重点管控区域,加强地下空间连通整合与复合利用,盘活闲置空间。以地铁线网为骨架,以地铁站点、交通枢纽、社区中心为节点,优化地下空间网络化布局。统筹兼顾人民防空功能要求与资源利用,提升人防设施平时利用效益和运维管理水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地下空间,原则上禁止开发。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等,在地面植被、交通功能不受影响等限定条件下,允许适度开发地下空间,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章 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第一节 建设面向东北亚开放高地

  第 128 条 畅通东北海陆大通道建设

  围绕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强与国家重大战略衔接和区域发展战略协同,统筹谋划、整体推进东北海陆大通道建设。完善基础设施体系、现代物流体系、政策创新体系,增强基础设施“硬联通”和规则标准“软联通”,提升通道运行效率,加快通道经济、枢纽经济发展。保障沈阳综合保税区的建设空间,强化大宗商品的国际贸易和保税加工地位,高起点规划建设中欧班列(沈阳)集结中心,全面提升沈阳东北海陆大通道重要节点的集聚辐射效能,积极融入北部海洋经济圈,将沈阳打造为连接辽宁六大海港和东北内陆经济腹地的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第 129 条 建设高能级开放合作平台

  高水平建设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合力推进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开放合作新平台建设,联动建设“数字丝路”全球化信息平台。积极拓展与日韩等国家经贸合作领域和平台建设,巩固提高与俄蒙等国家能源资源合作深度和质量,深度参与中日韩朝开放合作机制建设,打造“中日韩+X”经济合作走廊。高起点规划建设沈阳临空经济区,大力发展枢纽经济和总部经济。

第二节 推动区域合作和协调发展

  第 130 条 主动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

  推动与京津冀地区在基础设施联通、产业合作与转移承接、生态环境联合保护治理等重点领域协同发展。抢抓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和央企总部迁离机遇,建立产业合作与创新转化平台,建设京津冀产业承接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推动在科技、人才、产业等方面合作,加密京沈大通道联系。

  第 131 条 协同共建辽中南城市群

  提升辽中南城市群发展能级,加强沈阳、大连协调联动,加快推进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协同建设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沈阳浑南科技城和大连英歌石科学城,建设重大创新平台主承载地。构建以沈阳为核心,通过公路和铁路网络将统筹指挥和应急救援力量覆盖到周边城市的应急保障格局,建立“沈阳-大连”救灾疏散通道,构建救灾疏散网络和物资运输体系。

第三节 引领沈阳都市圈建设

  第 132 条 落实沈阳都市圈总体布局

  发挥沈阳的龙头作用,与鞍山、抚顺、本溪、辽阳、铁岭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共建沈阳都市圈。落实“一区三轴三廊多组团”的总体布局,构建完善的轨道交通圈、产业协作圈、就业通勤圈、统一市场圈和品质生活圈。支撑沈阳都市圈同城化格局全面形成,在引领东北全面振兴中发挥更强作用。

专栏131 沈阳都市圈总体布局

  1.一区:围绕沈阳中心城区、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和抚顺中心城区建设沈阳都市圈同城化发展先行区,提升城市创新培育、产业协同和集聚辐射能力,探索同城化体制机制创新。

  2.三轴:发挥集聚效应,引导资源要素向沈辽鞍、沈本、沈铁三条城际协作发展轴沿线集聚,打造城镇开发轴、人口汇集轴和产业集聚轴。3.三廊:坚持绿色发展,构筑辽河、浑河、太子河三条生态廊道,打造沈阳都市圈绿色、人文、生态碧道。

  4.多组团:强化多个外围组团支撑,推动城市间专业化分工协作,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与中心城市实现功能互补、分工合理、各具特色、互利共赢。

  第 133 条 构建都市圈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强化沈阳的引领、辐射、链接、聚合作用,推动沈阳都市圈规划共绘、交通共联、产业共链、平台共享、生态共保、文旅共建、社会共治,构建沈阳都市圈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促进规划共绘,推动沈阳都市圈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协同编制;促进交通共联,打造便捷都市圈、轨道上的都市圈、智慧都市圈;促进产业共链,强化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链分工协作,培育特色优势产业集群;促进平台共享,建设科研、金融、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平台,完善教育、医疗等生活性服务平台,用好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开放平台;促进生态共保,深化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利用,推动水系连通、绿道连通;促进文旅共建,深入开展文脉研究和文旅活动策划,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文旅品牌;促进社会共治,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一体化体制机制,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 134 条 构建一体化交通链接网络

  共建共享国际交通门户枢纽。强化沈阳国际空港、国际陆港中转枢纽功能,提升沈阳区域航空枢纽地位,扩大通用机场规模。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客运枢纽,有机整合铁路枢纽、公路枢纽,提升集聚辐射能力。构建高效综合货运枢纽体系,完善沈阳都市圈物流园区功能。

  打造轨道上的都市圈。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以沈阳为中心的城际轨道交通网,加强城际轨道交通与沈阳南站、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等交通枢纽联系,充分利用干线铁路富余能力开行小编组、公交化列车。

  推动区域交通由互联互通转向快联快通。提升轨道交通、高快速路网组合效率,形成1小时都市圈通勤圈和2小时城市群交通圈。共建共享交通走廊沿线现代枢纽和服务设施,顺畅衔接城际、城市、城乡交通系统,加快旅客运输同城化发展和货物运输协同化发展,深度融合传统和新型交通基础设施,全面提升交通绿色智慧安全水平。

  第 135 条 共建沈抚同城化发展先行区

  围绕沈阳中心城区、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联动抚顺中心城区共同建设都市圈同城化发展先行区,探索同城化体制机制创新,提升城市创新培育、产业协同和集聚辐射能力。依托沈阳市南环线、沈抚大道,承接沈阳汽车、航空等产业外延外溢。依托沈阳的清福陵、棋盘山、世博园、沈阳鸟岛和抚顺的高尔山公园、皇顶山公园等山水人文资源,推进东部旅游大道、沈抚二号线等公路工程建设,共同打造沈抚文化旅游带。在浑河北岸规划建设沈白高铁伯官站,推进沈阳东部副城全面融入共建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

  第 136 条 推动跨界地区空间协同治理

  与辽阳市加强协同,共建辽河平原乡村振兴产业带。推进沈阳市苏家屯区、辽中区与辽阳市灯塔市、辽阳县协同开展跨界地区土地整治与乡村风貌提升,加快浑河通道建设和两岸空间复合利用,提高都市农业发展水平。

  与本溪市加强协同,共建大健康产业带。依托沈丹高速、沈本产业大道,强化沈阳临空经济区、佟沟新城与本溪新城的联动作用,推进与本溪新城在生物医药、医疗装备、临空配套服务等方面的产业合作,共建沈阳临空配套服务产业园、国际化大健康产业带。

  与铁岭市加强协同,共建跨界风景资源利用区。重点协调辽河流域、石佛寺水库周边地区生态环境整治、风景绿道建设,联动沈阳棋盘山风景名胜区与铁岭莲花湖国家级湿地公园进行旅游通道开发建设,协同谋划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线路,协调交界地区产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布局。

  与阜新市加强协同,共建一体化生态修复区。联动沈阳市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与阜新市彰武县等地区共同筑牢辽西北防风固沙生态屏障,系统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修复工程,协同推进柳河、绕阳河、养息牧河、秀水河等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第 137 条 统筹空间要素共保共建共治机制

  共同保护辽河。统筹辽河流域保护,提升辽河支流水环境质量,协同开展支流工业点源污染治理。科学开展生态封育,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统筹保护辽河流域湿地生态链,采取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措施,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能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减少人为干扰。推进建立区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实行项目补偿、指标补偿等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式。

  共建浑河世界级滨水走廊。推动浑河沈阳段两岸生活空间向上下游贯通,打造文化彰显、全域联动的滨水空间,协同管理浑河岸线利用,严控有污染和安全风险的建设行为。依托沿线道路串联抚顺、鞍山、辽阳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以及生态资源,打造历史人文与自然生态魅力相融合的世界级滨水空间。加强浑河沿线建筑形态和风貌管控,根据上下游不同景观特色,维育浑河沿线岛、洲、湾、湖、峡等多类型的风貌特征。

  探索建立建设用地指标统筹配套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沈阳都市圈内探索流转使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沈阳都市圈各城市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联通、产业协作、环境共治、民生保障等项目。

  构建区域综合防控机制。推动跨行政区应急物资产能和储备协同保障,统筹布局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和物资储备中心,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完善重大灾害事件预防处理和紧急救援联动机制。

第十四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一节 加强党的领导

  第138条 提高政治站位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

  第139条落实党委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主体责任

  加强市委、市政府对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规划主要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顺利完成。坚持“多规合一”,强化规划严肃性,规划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加强领导干部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培训,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本部门的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

第二节 落实规划传导机制

  第140条 构建“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构建市、县、乡镇三级和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形成覆盖全域、上下衔接、分层管理、分类指导的规划实施传导机制。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第141条 明确总体规划传导约束

  总体规划分为市、县(区、市)、乡镇(涉农街道)三级,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是指导详细规划的主要依据,是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的基础。

  县(区、市)级总体规划落实市级总体规划提出的目标定位、底线管控、指标分解、功能布局、要素配置、名录管理等传导要求,指导乡镇(涉农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142条 明确详细规划传导约束

  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等类型。详细规划应确保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结构布局、空间底线和重大设施等传导并落实,并结合具体情况优化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指导性要求。依法审批后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第143条 明确专项规划传导约束

  建立特定领域和特定区域专项规划体系。编制实施包括资源保护利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等特定领域专项规划以及浑河两岸、临空经济区、浑南科技城、中欧班列(沈阳)集结中心、核心发展板块等特定区域专项规划。其中,核心发展板块加强城市设计,完善详细规划、交通专项规划、市政专项规划编制体系,推动落地实施。

  强化专项规划管理。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实施全过程管理。全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各级专项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依据本规划统筹相关专项规划空间需求,并细化落实本规划确定的空间格局、各项目标和重大任务等。市级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应在下级规划中具体落位,保证总体规模不减少、服务范围不缩小、功能水平不降低。

  第144条 做好重大项目空间保障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重点任务,制定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滚动编制国土空间近期实施规划,明确近期重点区域和重点实施项目,优先保障国家级、省级重大工程项目空间落地实施。

  第145条 实施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科学编制土地等自然资源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增量和存量,完善规划实施的时序管控。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对用途管制实施情况实行监督考核。

第三节 建立健全法规标准和配套政策体系

  第146条 完善地方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

  制定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适时启动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制定工作,编制符合沈阳地方特点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覆盖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过程。

  第147条 完善规划实施的配套政策体系

  合理构建财政、投资、产业、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农村发展、城市存量空间利用、主体功能区等配套政策体系,促进国土空间规划各项任务落地实施。

第四节 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148条 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依托时空大数据平台,以实景三维建设成果为统一的时空基底,集成各部门与国土空间相关的现状数据、规划数据、管理数据,构建基础数据、目标指标、空间坐标、技术规范统一衔接共享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推动沈阳与国家、省级平台纵向联通和相关部门信息平台横向联通,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交互,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用途管制、开发利用监测监管等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149条 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深化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叠加经审批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成果,形成以一张底图为基础、各类空间管控边界精准落地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提供依据。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核对,批复后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CSPON)。动态监测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重要控制线、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大工程的监测预警,及时反映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第五节 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150条 建立规划动态评估及调整机制

  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定期开展规划评估。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的结果,对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第151条 严格规划监督管理

  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和议事决策作用。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监督信息互通、成果共享,形成各方监督合力。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152条 健全社会参与和监督机制

  健全公众参与、规划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加强规划编制实施的咨询论证。深化片区责任规划师、乡村规划师等制度,在规划编制、宣传、管理全过程中凝聚基层治理智慧。规划获批后,在符合国家保密管理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基础上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