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拓展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丰富沈阳历史文化名城底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市政府核定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局)提出的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9处),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精神,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开创我市文物工作新局面。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