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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沈政发〔2019〕9号
2019年04月10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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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要求,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32项行政职权、调整106项行政职权、新增100项行政职权。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体制、机制、人员配置上做好预案,切实做好此次行政职权承接工作。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监管细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简政放权等有关情况,同步调整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沈阳市人民政府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