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文件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一批行政职权。
二、基本情况
组织市直部门对相关职权事项进行梳理,征求了市直部门和各区、县(市)意见,起草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拟取消32项行政职权、新增100项行政职权、调整106项行政职权。
三、主要内容
本次取消调整新增行政职权事项共238项,其中,取消32项行政职权、新增100项行政职权、调整106项行政职权。
一是取消32项,如“制造、销售、进口国务院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等;二是新增100项,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强制”、“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核发”等;三是调整106项,如“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