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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融商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2026年04月10日来源:沈阳金融商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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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金融商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业经2026年3月15日沈阳市第二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志成

  2026年3月19日

沈阳金融商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2026年3月1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沈阳金融商贸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根据《辽宁省开发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开展开发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金融商贸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运营、发展、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开发区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发展导向的原则,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构建优质高效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开发区应当立足于当好对外开放的先行者、新质生产力的引领者、高质量发展的推动者,着力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传统商贸服务业转型发展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加速建设东北亚区域性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国际消费中心消费集聚区和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先行区,为沈阳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中心提供支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沈阳金融商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发展规划、经济管理、产业发展、行政审批、投资促进、协调服务等工作,实行企业化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管理相关工作。

  沈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开发区社会管理职能。跨行政区区域部分交由属地政府负责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

  (二)制订开发区经济发展目标、主导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以及有关规则和指引;做好主导产业政策研究,引导产业转型升级、业态模式创新;

  (三)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宣传推广、对外开放、创新发展等工作;重点开展资本招商,推行市场化运营;做好楼宇经济和存量企业服务;

  (四)编制开发区财政预算、决算,组织财政收入,管理财政支出;

  (五)负责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

  (六)负责管委会政府采购、招投标等;

  (七)依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审批等经济管理权限;

  (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与经济管理和社会投资服务相关职能。

  第七条 开发区和沈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责分工协调处置机制,合理确定开发区和沈河区人民政府的职责边界,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方式解决相关问题。

  第八条 管委会依法设立运营公司,承担产业培育、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经济发展职能。

  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运营发展。

  第九条 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采取组织调配和公开选聘相结合方式选配。

  开发区实行授薪人员总额控制、动态调整,员额总数、内设部门数额、领导职数、岗位设置和薪酬总额等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开发区应当在国家政策框架内,结合实际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开发区应当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财政管理机制,实行财政独立核算制度。

  第十二条 管委会依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行使省市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

  支持开发区争取省市相关权限,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承接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开发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总体发展要求,重点布局以金融和贸易为支柱的现代服务业,做好金融产业发展、商贸业态升级,加强科技产业协同支撑,聚焦发展总部型经济、开放型经济,拓展多元业态、优化服务生态,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十四条 开发区应当重点推进传统金融业、贸易业转型升级,促进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开发区应当建设多层次金融机构体系,培育发展新型金融业态、金融配套中介机构,创新区域性交易平台;加强重点产业、联动区域的金融支持;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优化金融供给结构,突出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开发区应当从内向型商贸向外向型贸易转型,培育塑造贸易新优势;促进国内外高端服务机构集聚,培育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等新兴增长点,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服务优质、布局合理、融合共享的贸易发展格局,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重大产业规划、改革创新试验区和试点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公共服务配套以及高端人才培育和引进等方面支持开发区的发展。

  支持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引导产业聚集、扶持产业发展、鼓励产业创新的政策。

  第十六条 开发区应当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优化办事程序,依法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

  开发区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提供行政审批、政策解读、服务咨询、培训指导等一站式政务服务。

  第十七条 开发区应当优化招商机制,探索建立国有企业与优质企业合资、共建市场化基金等模式,创新资本引商新模式。

  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协调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一站式高效便捷服务。

  开发区应当加强与国内外重点园区、产业集群的对接,深化区域协同,推动跨区域人才交流、技术创新、项目共享与产业合作。发挥楼宇招商、以商引商等资源优势,提升招商引资质效。

  第十八条 支持开发区加强同“一带一路”国家的交往合作,积极拓展与蒙俄、日韩、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商务合作领域,优化对外开放通道平台,组织开展国内外商务合作。

  开发区应当推进服务业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金融商贸领域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吸引更多外资企业和长期资本,驱动金融服务升级、跨境商贸提质,建立对外开放能级跃升的枢纽体系。

  第十九条 鼓励开发区立足金融商贸产业特色和发展需求,探索建立更加灵活开放的人才管理制度,提升人才吸引力和竞争力。开发区引进的专业人才按照省市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管委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条 鼓励开发区在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对外开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依法开展先行先试,推进制度集成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高水平营商环境,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