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准确、完整、及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行两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合法性初审;市司法局负责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完成合法性初审。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将未经合法性初审的决策草案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审。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开展合法性初审工作时,应当重点审查决策事项的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程序履行情况,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 决策草案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三)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说明;
(四)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需要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材料;
(五)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征求意见的函及反馈材料;
(六)合法性初审意见;
(七)本单位的集体讨论决定材料;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制定依据;
(九)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材料缺失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及时补充,补充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市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市政策规定;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书面审查;
(二)实地调研;
(三)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论证。
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和完善材料的时间,以及市司法局开展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在依法审查后,应当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对于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市司法局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与市司法局充分协商;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提请审议前向市政府说明理由和依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府除重大行政决策以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公网安备 2101120200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