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上位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施行后,原《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定要求不相适应。为补齐制度短板、衔接上位新规,保障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合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重新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二、制定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2.《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三、主要内容
《规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审查机制与主体、审查前置与材料要求、审查内容与流程、结果处理与责任追究。
(一)明确审查机制与主体。确立“两级审查+专属主体”机制,一级审查由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二级审查由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
(二)规范审查前置与材料要求。决策承办单位须先完成决策草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初审、内部集体讨论等程序后,将规定材料报请市司法局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三)细化审查内容与工作流程。审查内容包括: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政府法定权限、决策草案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决策前期程序履行是否完备。市司法局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研、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审查,同时明确了审查时限。
(四)明确结果处理与责任追究。审查意见合法的,可以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程序的,须按意见完善;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须向市政府说明理由;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严禁提请审议。未按照规则履行程序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司法局
文件解读人:果凌之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376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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