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沈阳临空经济区(以下简称临空经济区)开发建设,引领带动周边区域形成合力、共同发展,打造沈阳全面振兴的重要增长极,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临空经济区核心发展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条 区域范围。临空经济区规划面积208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发展区108平方公里,具体范围按照省、市相关规划确定。
第三条 功能定位。根据国家及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锚定建设东北亚国际化中心城市总目标,依托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将临空经济区建设成为通达全球的区域性航空枢纽、国家重要的临空产业创新中心、面向东北亚的对外开放门户、智慧绿色的现代化航空新城。
第四条 机构及职责。市政府设立的沈阳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授权或委托履行临空经济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等相关经济管理和服务职责。
(一)组织实施核心发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产业发展、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土地利用实施管理;
(二)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核心发展区经济管理相关工作;
(三)与属地区级政府协同推进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制度创新和营商环境建设;
(四)协调沈阳海关、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沈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市税务局、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推进临空经济区建设;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按照市、区共建共享原则,在符合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前提下,支持属地区级政府共同开发建设核心发展区。
属地区级政府应配合管委会做好临空经济区的规划编制、土地收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负责核心发展区的公安、交通、应急、民政、教育、医疗、执法、司法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管委会与属地区级政府建立经济统计指标汇总对接机制,按照在地统计原则,核心发展区产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数据归属地区级政府,由属地区级政府统计后,配合管委会及时汇总临空经济区总体经济数据。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临空经济区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管理权限。临空经济区享受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经授权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面推行清单化管理。
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临空经济区核心发展区的经济管理权限依法授权或委托管委会行使,具体权限内容在授权决定或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属地区级政府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时,一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
第六条 工作机制。临空经济区应建立下列工作机制:
(一)统筹推进机制。发挥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作用,定期召开小组会议,协调解决制约临空经济区发展的有关问题和事项。
(二)决策实施机制。管委会会同属地区级政府于每年年初研究决策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重大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土地储备计划、招商引资等事项,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具体工作落实措施。
(三)沟通协调机制。管委会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家、省对接,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强与省(中)直驻区单位沟通协调,共同推进临空经济区建设;与属地区级政府建立会商机制,定期研究土地征收、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济发展等工作,调度核心区以外区域规划建设情况。
(四)联动创新机制。建立与省、市重点开放平台协同联动创新机制,在制度创新、政策协同、数据共享、产业联动等方面探索协同发展新路径。
(五)评估通报机制。管委会定期开展系统评估,对临空经济区开发、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依法依规予以通报。
第七条 产业发展导向。充分发挥临空经济高时效、高附加值的优势,推动临空经济区构建以枢纽物流服务为牵引,以航空制造与维修、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新材料研发与制造、智能装备等五大先进制造业为重点,以临空现代服务为支撑的“1+5+1”产业格局。
管委会应结合现有规划情况,建立促进临空经济区发展的产业目录,制定项目准入条件、准入制度和鼓励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对于属地区级政府已形成并纳入临空经济区规划范围的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协同属地区级政府共同培育壮大现有产业,并与临空经济区相关产业有机融合、做优做强。
管委会应充分运用自贸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政策功能叠加优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适合市场需求的新兴产业和创新业务。
第八条 政务服务。属地区级政府负责核心发展区内政务服务工作,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并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管委会积极协调属地区级政府做好项目服务工作。
第九条 财政管理。管委会使用自贸区沈阳片区管委会财政国库,单独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纳入属地区级政府预决算并单独列示,报属地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由自贸区沈阳片区税务征管机构独立开展区域内税费征管工作。
第十条 财政分配。为支持临空经济区高质量发展,2024—2028年,对财政体制改革后省、市集中的自贸区沈阳片区财力,通过规范转移支付给予奖补支持。市财政继续加大对临空经济区支持力度,以2023年为基期年,从2024年起连续5年,将核心发展区内(不包含自贸区沈阳片区)市级集中财力增量部分,通过规范转移支付方式支持临空经济区发展。市财政在统筹全市支出的基础上,安排10亿元资金支持临空经济区建设。管委会与属地区政府财力按照“固定基数划转+增量按1:1比例分享”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资金结算。重大项目形成的新增税收收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管委会会同属地区级政府协商研究。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及征收管理。管委会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集约利用的原则,会同属地区级政府建立临空经济区土地出让开发成本和收益核算制度,接受市级土地和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核心发展区土地储备计划和方案由管委会会同属地区级政府和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并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批。管委会会同属地区级政府根据项目需要明确土地征收、安置标准、资金来源等,由属地区级政府负责开展核心发展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核心发展区新增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应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农业农村资金后,全部返还管委会,用于核心发展区开发建设;核心发展区存量收储土地的收储成本由属地区政府组织核定,出让收入扣除应计提的各项政策性资金后,全部返还属地区级政府。
核心发展区新增和存量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与收储成本差额部分由属地区级政府挂账,管委会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管委会可就属地区级政府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另行制定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开发运营。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明确开发时序,统筹推进临空经济区建设。推行“管委会+平台公司”运营模式,管委会可依法设立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经管委会同意,依法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引育集聚、区域运营管理等工作,充分利用大型国企资源,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责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考核开发企业负责人业绩,审计、监督企业资产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 规划土地管理。管委会经依法授权或委托后,行使核心发展区内除住宅、商业用途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划拨审批职能;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核心发展区内市级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详细规划审批及重点区域、重点街路两侧、重要事项、重要公共和公用设施详细规划修改除外),规划管理结果报送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投融资方式。管委会可利用核心发展区的土地、经营性资产及财政资金建立投融资体系,设立临空经济区发展基金,在基础设施领域和产业发展方面设立专项子基金,用于支持临空经济区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市政府支持临空经济区争取专项债券和上级专项资金,每年整合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临空经济区发展。
第十五条 跨区域发展。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需占用核心发展区用地的,在项目立项、规划和用地审批前应征求管委会意见;管委会开发建设的项目需占用其他地区用地的,在项目立项、规划和用地审批前应征求属地区级政府意见。
第十六条 干部人事制度。管委会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优化机构编制配置,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自主定岗定员,实行“员额总控、全员聘任(用)、绩效考核、奖优罚劣、末位调整”的管理模式,探索实施干部“档案职务”“岗位职务”双轨制并行管理。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薪酬制度。
第十七条 非核心发展区管理。临空经济区除核心发展区以外的区域,按照“统一规划、属地建设、准入备案、联席会商”的原则,由管委会与属地区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工作协商机制,执行原财税、土地收储等政策制度;由属地区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原有职责做好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自贸区沈阳片区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沈阳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辽公网安备 2101120200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