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符合市情的安全规范、可持续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立足稳经济、促发展、保就业,引导培育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市场,协同促进相关领域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原则,健全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优先保障重度失能人群基本照护需求。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以下简称职工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纳入支付范围起步,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参保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推动将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的基本政策适用于职工参保人员,居民参保人员政策另行制定。
(一)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筹资渠道。资金筹集以用人单位、个人缴费为主,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同比例分担,通过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同步征收、个人账户扣缴等方式缴纳。2026年,在确保职工医保基金的中长期可持续基础上,可调整一定比例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三)筹资标准。
1.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0.3%。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0.15%同比例分担。缴费基数为同期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0.15%,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为同期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将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缴费费率降低0.15%。
退休人员缴费,经本人同意,原则上按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扣缴,未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由本人缴纳。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待遇保障。
1.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在待遇期内的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可享受相关待遇。对未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参保和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人员设置待遇等待期。随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2.待遇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具体支付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及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探索建立与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
3.服务内容。护理服务内容原则上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护理服务项目目录执行,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应具备相应护理服务资质。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4.政策衔接。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高龄津贴、失能老年人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费用和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病情须至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暂停。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费用、在境外发生的护理费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评估管理。综合考虑失能人员总体规模、行业发展实际、管理服务能力等,合理确定定点评估机构数量。符合条件的独立评估机构,可自愿向市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审核通过后纳入定点管理。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和按照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建立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推进职业化评估人员队伍建设。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质控体系,推动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区域互认,探索建立医疗保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评估衔接机制。
(六)支付管理。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类型,实行按照服务时长、床日、服务项目付费等支付方式。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结算规范化、系统化管理,探索建立适应长期护理保险特点的总额付费机制。
(七)服务管理。按照“保障基本、布局合理、择优纳入、动态调整”原则,统筹规划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资源配置。全市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可自愿向市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审核通过后纳入定点管理。逐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持续探索人才供给与岗位需求的动态平衡。
(八)经办管理。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委托经办服务费用不超过当年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总额的5%。完善对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服务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落实国家关于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享受等相关规定。
(九)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基金收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和监督,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严肃财经纪律。
(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完善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强化财会和审计监督。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适时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智能监控等监管范围。加大长期护理保险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逐步建立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各类机构及服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三、保障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有关工作,成立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情。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良好氛围。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本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市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配套政策。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从其规定。
辽公网安备 2101120200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