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加快建设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推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结合沈阳市实际,我市制定了《沈阳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目的是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为失能人群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让失能老人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护理服务,安度晚年。
二、主要内容
《沈阳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保障措施三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符合市情的安全规范、可持续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立足稳经济、促发展、保就业,引导培育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市场,协同促进相关领域经济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原则,健全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优先保障重度失能人群基本照护需求。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以下简称职工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纳入支付范围起步,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参保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建立完善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二)主要内容。本实施方案的基本政策适用于职工参保人员。主要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筹集渠道、筹资标准、待遇保障、评估管理、支付管理、服务管理、经办管理、基金管理、监督管理10项重点工作任务,形成了系统的政策框架。
1.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及其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2.筹资渠道。资金筹集以用人单位、个人缴费为主,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通过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同步征收、个人账户扣缴、养老金扣缴等方式缴纳。2026年,在确保职工医保基金的中长期可持续基础上,可调整一定比例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用作长护险单位缴费费率。
3.筹资标准。单位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率为0.3%。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0.15%同比例分担。缴费基数为同期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为同期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将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缴费费率降低0.15%;退休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0.15%,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
4.待遇保障。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护理服务内容原则上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护理服务项目目录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可与高龄津贴、失能老年人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
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费用和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病情须至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暂停。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费用、在境外发生的护理费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评估管理。综合考虑失能人员总体规模、行业发展实际、管理服务能力等,合理确定定点评估机构数量。符合条件的独立的评估机构,可自愿向市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审核通过后纳入定点管理。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
6.支付管理。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类型建立按服务时长、按床日、按服务项目付费等支付方式。
7.服务管理。统筹规划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资源配置,本市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可自愿向市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纳入定点管理。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持续探索人才供给与岗位需求的动态平衡。
8.经办管理。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工作。落实国家关于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享受等相关规定。
9.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管理。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
10.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逐步建立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各类机构及服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三)保障措施。为了保障《沈阳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落地落实,成立市长期护理保险工作专班,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准确解读政策,营造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解读人:庞舒月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2526699
辽公网安备 2101120200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