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在中央与地方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健全充分发挥市与区、县(市)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厘清权责关系,适当加强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市和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县(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将制定实施全市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市级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开展全市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制定实施区县(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开展区、县(市)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将地方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地方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区、县(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保护。将地方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地方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规范化市场、维权援助及未列入中央、省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本地区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区、县(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将地方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本地区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地方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地方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区、县(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将我市与外国地方政府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区、县(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地方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或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区、县(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我市与港澳台地区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区、县(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监管监督,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将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质量开展。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