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4〕9号)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以中央和省改革要求为遵循,立足沈阳实际,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制定了《沈阳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二、主要内容
《改革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和实施时间等四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县(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按照中央、省方案内容和划分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将涉及知识产权宏观管理、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等6个方面内容,主要确定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而言,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如市级层面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跨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推进等,由市承担支出责任,保障全市性、战略性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区、县(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如辖区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裁决、基层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精准下沉、贴近基层需求,实现市与区、县(市)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各尽其责、协同发力。
第三部分,配套措施。从保障改革落地见效出发,主要从三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市与区、县(市)各相关部门在改革推进中的职责,建立协同推进机制,确保改革任务有人抓、有人管;二是落实支出责任,细化市与区、县(市)在各事项中的支出标准和保障机制,督促各级财政足额安排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监管,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强化统筹协调,注重与现有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财政保障机制的衔接,加强多部门协同,同时关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保障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第四部分,实施时间。《改革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财政局
文件解读人:陈小凤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2827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