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强化荣誉激励导向,健全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劳动模范和工匠待遇,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和工匠引领作用,推动建设一流产业工人队伍,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合服务资源,提高社会待遇
劳动模范和工匠被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享受“兴沈英才计划”相应政策待遇。劳动模范和工匠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可免费乘坐地铁和主城区范围内刷卡的公共汽车;在我市出发乘坐火车、飞机,可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可免费游览市属国有定点公园、景区;可免费、优先在工会系统文体场馆活动。市总工会每年为劳动模范和工匠订阅《沈阳日报》。
二、拓宽保障渠道,加强医疗救助
每年为在职劳动模范和工匠赠送工会组织的职工综合互助保障,劳动模范和工匠住院治疗、患有重度疾病或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本人或家属可申领互助金。在企业工作岗位退休的劳动模范和工匠、社区工作岗位退休的劳动模范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由个人承担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额度在2万元(含)以内部分按照70%比例救助,超出2万元部分按照80%比例救助,年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可累加计算,每年可申请救助1次,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加大补贴力度,做好生活帮扶
对于月收入低于全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或退休金且已退休的劳动模范和工匠,补足其低于社会平均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差额部分。对于月收入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劳动模范和工匠,每年发放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劳动模范和工匠家庭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5000—10000元。原在市属企业工作,因企业转制、破产等原因未享受荣誉津贴的退休劳动模范,以及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市属困难企业中无荣誉津贴领取渠道的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发放荣誉津贴。对于子女在高中、大学阶段(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就学困难的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劳动模范和工匠,每年给予一次性救助金3000元。
四、关爱身心健康,组织体检疗养
全国劳动模范每年享受1次免费健康体检,其他各级劳动模范和工匠由所在单位负责,每2年至少享受1次免费健康体检,所在单位没有条件组织的,由属地工会负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各级劳动模范和工匠开展休假、疗养、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在职劳动模范和工匠活动期间计为正常出勤。
五、突出关怀导向,实施奖励慰问
获评沈阳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评沈阳工匠,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春节为市级劳动模范和沈阳工匠发放1000元节日慰问金。劳动模范和工匠逝世,给予家属一次性慰问金2000元。
六、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待遇政策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工匠待遇政策落实工作。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和工匠各项待遇政策的总体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民劳动模范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提供退休劳动模范和工匠上一年度月退休金实发情况等相关工作;市房产局负责劳动模范和工匠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劳动模范和工匠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地铁优待政策的落实工作;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劳动模范和工匠免费游览公园、景区优待政策的落实工作。
市总工会、财政局每年安排劳动模范和工匠工作经费,用于保障落实劳动模范和工匠各项待遇政策。市级劳动模范接受表彰时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劳动模范和工匠工作经费由市总工会负责日常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示,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适用于我市现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国家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大国工匠培育对象、全国技术能手、辽宁工匠、沈阳工匠等。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沈政办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