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强化荣誉激励导向,健全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劳动模范和工匠待遇,更好发挥劳模和工匠引领作用,推动建设一流产业工人队伍,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关于落实劳动模范和工匠待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整合服务资源,提高社会待遇。从住房保障、交通出行、景区游览等方面提出了优待优惠政策。第二部分为拓宽保障渠道,加强医疗救助。充分利用工会系统的服务资源和手段,从综合互助保障、大病救助方面进一步拓宽了医疗保障渠道。第三部分为加大补贴力度,做好生活帮扶。从低收入补贴、一次性救助、荣誉津贴发放、就学困难救助方面提出了具体帮扶措施。第四部分为关爱身心健康,组织体检疗养。从免费健康体检、休假、疗养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第五部分为突出关怀导向,实施奖励慰问。从劳模工匠颁授荣誉一次性奖励、节日慰问金、家属慰问金方面明确了发放标准。第六部分为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待遇政策。从各有关部门落实优待政策、经费保障方面明确了责任分工。
三、公布实施
《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公布。《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沈政办发〔2015〕19号)废止。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总工会
文件解读人:李宁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811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