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2〕13号
2022年06月13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县(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沈阳、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进一步细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市与区、县(市)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或对全市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跨区域、外溢性较强或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以及由区、县(市)政府部门承担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1.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及全市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规划,全市性、跨区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全市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市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其他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由市级承担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等事项。

2.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野生动植物调查和监测等事项。

3.区、县(市)财政事权。区、县(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工作,区、县(市)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区、县(市)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1)市级财政事权。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及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规划,中央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以及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2)区、县(市)财政事权。区、县(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或承担相应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中央政府委托区、县(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区、县(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或承担相应费用。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1)市级财政事权。法律授权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2)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项,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

(3)区、县(市)财政事权。法律授权区、县(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1)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跨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区、县(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须报市政府审批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区县(市)、乡镇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

(2)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

(3)区、县(市)财政事权。区、县(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等明确由区、县(市)级落实的任务。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1)市级财政事权。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市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市土地征收转用监管等事项。

(2)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受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报市级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

(3)区、县(市)财政事权。区、县(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区、县(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转用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区、县(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

(四)生态保护修复。

1.市级财政事权。对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

2.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对生态安全具有比较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和省、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和省、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和省、市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3.区、县(市)财政事权。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他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省、市、区县(市)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区县(市)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1.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矿产资源调查,全市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市级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事项。

2.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国家版图和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省和市重点林业草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3.区、县(市)财政事权。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调查,区、县(市)级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草原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1.市级财政事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2.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性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全市组织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市以上直接管理和市与区、县(市)共同管理的国家和省、市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3.区、县(市)财政事权。区、县(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区、县(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一般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1.市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全市性及重点区域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市直接查办跨区、县(市)级行政区域的违法案件和法律规定须由市管辖的违法案件,全市范围内重大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等。

2.区、县(市)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区、县(市)级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由区、县(市)级负责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林业草原火灾防控有关事项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强化统筹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自然资源领域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修订完善自然资源相关规章制度,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