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经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司法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沈阳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二、主要内容
《改革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和实施时间等四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县(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沈阳、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进一步细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7个方面市与区县(市)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或对全市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跨区域、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区县(市)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以及由区县(市)级政府部门承担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第三部分,配套措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投入保障、强化统筹协调三方面提出要求。
第四部分,实施时间。《改革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