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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1〕6号
2021年04月27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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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1年年底,《沈阳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编制实施,“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三年达标计划”和“养老服务人员千人培训计划”启动施行,社区养老服务站覆盖率达到100%,沈阳健康养老产业专项基金正式设立,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利用率达到40%,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供养率达到10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

  到2023年年底,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历史欠账全面补齐,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全部完成,《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达标率100%,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利用率达到50%,星级养老机构占比不低于80%,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全面建立。

  到2025年年底,区县(市)、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城市社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利用率达到6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85%。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1.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5㎡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多渠道筹措房产资源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3年,全面达到已建成居住区每百户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25㎡标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扩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建立区县(市)、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在区县(市)级层面,依托公办养老机构为以困难群体为主的老年人提供兜底保障服务。在街道(乡镇)层面建设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层面改造社区养老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文体娱乐等服务。积极参加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

  3.健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为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智、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提供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各地区可结合实际,逐步增加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研究出台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适时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4.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制定出台激励政策,采取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方式,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逐步扩大改造覆盖面。根据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房产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残联,各区、县(市)政府〕

  5.完善社区居家老年人关爱服务。以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加强全方位的关爱服务。到2022年,全面建立居家社区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确保失能老年人均能得到社区有效帮扶、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落实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为城乡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险,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投保公众责任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各区、县(市)政府〕

  (二)促进养老机构改革发展。

  6.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支持公办养老机构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托养服务,空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主要用于兜底保障对象供养服务和提高护理人员薪酬水平。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引入企业或社会组织参与运营管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区、县(市)政府〕

  7.强化养老机构服务能力。鼓励养老机构着眼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发展护理型床位,推动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向护理型床位倾斜。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减少养老机构运营风险。支持养老机构合理延伸服务范围,积极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

  8.确保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对照《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标准,逐一对账销号,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启动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认真贯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9.探索农村养老服务新模式。逐步扩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试点范围,鼓励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大力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落实农村空巢、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到2022年,确保至少50%的乡镇建有1所具有综合服务功能、医养相结合的农村养老机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政府〕

  10.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利用3年时间,解决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涉及底线安全的设施设备问题。重点增强农村中心敬老院长期照护功能,推动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到2022年,支持每个涉农区、县(市)建设(含新建和改扩建)1所区、县(市)级失能照护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11.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护理型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等级认定制度,到2025年,确保每年培训养老服务人员1000名。鼓励高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支持职业院校或养老机构建设实训基地。落实和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激励政策,办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开展社区为老志愿服务试点,加快培育志愿服务队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2.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城市地区依托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医养结合设施,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签约服务。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老年人为重点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3.提升“互联网+养老”服务水平。按照全面实施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六统一”要求,优化市级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依托市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养老平台与公安、医疗、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建立动态完整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整合利用“沈阳养老”APP、沈阳养老服务网等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综合化智慧养老服务。开展智能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支持老年人家庭安装居家智能化助老设备。推进智能化服务适应老年人需求,围绕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使智能化管理适应老年人,不断改进传统服务方式,帮助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大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信息中心,各区、县(市)政府〕

  14.深化养老服务标准创建。完善养老服务指标体系、统计体系、评估体系。出台符合养老服务行业发展需求的地方标准,推动行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和星级评定。探索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适时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5.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制定出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政策,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持续开展养老服务市场综合检查整治,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应急局、金融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

  (五)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16.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将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社区用房、办公楼、锅炉房等房产资源用于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凡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无法办理消防审批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予以解决。〔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

  17.减轻养老服务机构税费负担。对符合现行政策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及养老服务用房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房产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8.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55%以上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将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全部纳入补贴补助范围。将具备失能老年人托护功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补助范围。逐步加大市及区县(市)级财政对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投入,重点向社区、居家和农村养老服务倾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9.落实土地保障。各地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颁发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各地区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严防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于房地产开发。〔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

  20.拓宽投融资渠道。设立沈阳健康养老产业专项基金,发挥沈阳市养老产业集团引领作用,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多种资本形式参与养老产业发展。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增强养老服务消费能力。

  21.强化老年群体收入保障。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特困老年人集中、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改进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做好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切实提升经济困难老年群体消费能力。〔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2.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推动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多元化照护需求。〔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金融发展局,各区、县(市)政府〕

  23.培育养老服务消费新业态。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为老服务企业入驻沈阳,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高标准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品牌战略,增加高品质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教育、健康、金融、地产、物业、家政等行业融合发展。引导和规范与养老服务密切相关的重点产业发展,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体育局、教育局、房产局、卫生健康委、金融发展局,各区、县(市)政府〕

  24.繁荣老年用品市场。培育发展养老产业园区,支持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智能养老装备研发生产,加强老年用品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推广和应用。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开展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业务。推动老年用品进展会、进商场、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激发老年人消费热情。〔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和牵头抓总作用,推动各地区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工作体系,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努力汇聚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压实工作责任。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与本方案紧密衔接的配套政策,各区、县(市)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组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加强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引导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做好为老服务工作。

  (三)强化调度督导。有关部门要建立月调度工作机制,把本方案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各部门考核范围,建立大数据监管体系,防止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政策滥用,对工作成效明显、取得突出成绩的地区,在资金、政策、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