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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1〕14号
2021年07月07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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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农业农村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农业农村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化繁为简,提高管理效率。聚焦农业农村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充分尊重现行农业农村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历史沿革和既定原则,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构建“简单、清晰、透明、高效”的管理体制。

  坚持权责利统一,合理划分事权。充分考虑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兼顾各区、县(市)财政承受能力,统筹考虑调整现行农业农村领域市与区、县(市)划分比例,加大对困难区、县(市)的转移支付倾斜力度,对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照县级待遇确定补助标准。

  坚持以区县(市)管理为主,充分调动区县(市)积极性。落实区、县(市)主体责任,将农业农村管理主体由“以市为主”逐步调整为“宜市则市、宜区县(市)则区县(市)”,落实区、县(市)财政事权市级补助政策,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工作的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一)市级财政事权范围。市级财政事权范围是指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包括全域性的农林水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市直部门履行行业监管、业务监督检查、项目论证验收评价、农林水技术示范推广等职责;市本级组织实施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浑河城市段、浑蒲灌区、浑北灌区内维修养护,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等;市级主导的重点支持事项等;对区、县(市)财政事权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结果适当对区、县(市)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1.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农业、动物防疫、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等,重点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和湿地生态补偿等,重点防洪、灌溉、供水、排涝等骨干工程建设(新建及改扩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经费不足部分、跨省市重点涉水事务管理等,界定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市与区、县(市)支出承担比例。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包括产业扶贫、少数民族乡村发展等。市级保持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不低于上年水平;按照建档立卡人口数量,康平县每年投入1000万元,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每年各投入500万元,视相关区、县(市)建档立卡人口数量变化相应调整。

  (2)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新建水田、新建旱田、提质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等。按照中央和省、市级制定的标准,市及市以下承担部分,市与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照7:3承担;市与其他地区按照3:7承担。市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对区、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全额补助。

  (3)设施农业包括高标准温室小区、高标准冷棚小区、桥棚小区、育苗温室小区和附属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按照市级制定的标准,市及市以下承担部分,市与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照7:3承担;市与其他地区按照3:7承担。市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对区、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全额补助。

  (4)动物防疫包括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屠宰)环节病害(死)猪无害化处理、动物免疫标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检测、动物疫情监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村级防疫员等。按照中央和省、市级制定的标准,市及市以下承担部分,市与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照8:2承担;市与铁西区(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按照3:7承担。

  (5)种植业保险包括水稻、玉米、大豆、花生等粮油作物保险和温室大棚保险等。按照承保保险费标准,水稻、玉米粮油作物保险:对于省评定的产粮大县,市承担5%保费补贴;对于其他区、县(市),市承担10%保费补贴,区、县(市)承担5%保费补贴。大豆、花生粮油作物保险:市承担10%保费补贴,区、县(市)承担5%保费补贴。温室大棚保险:市承担15%保费补贴。

  (6)养殖业保险包括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肉牛保险等。按照承保保险费标准,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对于铁西区(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区、沈北新区、辽中区、新民市,市承担10%保费补贴,区、县(市)承担5%保费补贴;对于于洪区、苏家屯区、法库县、康平县,市承担30%保费补贴,区、县(市)承担5%保费补贴。奶牛保险:市承担10%保费补贴,区、县(市)承担5%保费补贴。肉牛保险:市承担10%保费补贴。

  (7)国家退耕还林工程。扣除省以上补助资金,市与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照8:2承担,市与其他地区按照5:5承担。

  (8)湿地生态补偿。按照《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自然资发〔2020〕141号)精神,市暂对需要退耕还湿的地区,每年按照400元/亩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自行承担。对湿地保护效果好、宣传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市按照考核结果对前三名地区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9)重点涉水事务管理,包括重点引调水工程、重点水土保持工程、大中型河流及跨省的小型河流综合治理及清淤疏浚、大中型水库水闸建设及除险加固、装机100千瓦以上泵站建设和排水干沟治理、大中型灌区干支渠改造、河道采砂等。除省以上投入外,市与区、县(市)按照7:3承担。对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市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对区、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全额补助。

  (三)区、县(市)财政事权范围。

  1.区、县(市)财政事权范围。区、县(市)财政事权范围包括地区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等,农村综合改革,地区性造林绿化、经济林和防护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修缮、森林资源管护等,地区性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防汛抗旱、水土保持、其他水利发展(节约用水、地下水禁采限采、水资源保护、落实河湖长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辽河生态封育、村级水管员)等,区、县(市)自行开展的农业农村领域工作及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等。

  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予以经费保障,市级对区、县(市)部分事权给予适当补助。

  2.市级补助比例。

  (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规划(包括布局规划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边界划定、乡村规划师等)、农村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建设、村内道路、村内绿化、村内亮化、村屯河道清淤疏浚、精品村建设试点等:市对康平县给予80%补助,对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给予70%补助,对铁西区(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给予30%补助。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市对区、县(市)给予2/3补助。农村改厕建设:市对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给予80%补助。农村改厕运维:市对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给予50%补助。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扣除省转移支付后,市对区、县(市)给予50%补助。

  (2)农村综合改革(原综改办口径)包括村级一事一议村内道路和美丽乡村建设、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党建、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村级一事一议村内道路和美丽乡村建设:市对康平县给予75%补助,对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给予50%补助,对铁西区(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给予1/3补助。村级组织运转:扣除省转移支付等缺口部分,市对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给予40%补助,对铁西区(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和市内区农村部分给予20%补助。村级党建:扣除省转移支付和市固定基数部分,市对区、县(市)(含市内区农村部分)给予40%补助。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试点:扣除省以上部分,市对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给予80%补助,对铁西区(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给予50%补助。

  (3)农业生产发展包括种植业生产、水产业生产、畜牧业生产、农村电子商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及县域经济发展等,市视情况适当补助。

  (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包括黑土地保护性耕作、秸秆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和包装物收集处置利用等。市对康平县给予80%补助,对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给予70%补助,对铁西区(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给予30%补助。其中,对于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和秸秆综合利用,市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对区、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全额补助。

  (5)造林绿化。市对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给予50%补助,对其他地区给予30%补助。本轮“三一五”造林、棋盘山修复项目为一事一议重大项目,市对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给予100%补助,对其他地区给予70%补助。对于原应有林但未有林的林地,由区、县(市)自行补齐。

  (6)经济林和防护林建设包括林缘200米耕地改种经济林、25度以上坡耕地还经济林、防护林建设等。林缘200米耕地改种经济林:按照每亩600元标准,市对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给予50%补助,对其他地区给予30%补助。25度以上坡耕地还经济林:市对区、县(市)按照每亩160元标准给予补助,到2022年政策结束。市对和平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的防护林,给予30%补助。

  (7)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修缮包括防火应急道路、瞭望塔建设等。区、县(市)政府是森林防火责任主体,市对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给予50%补助,对其他地区给予30%补助。

  (8)森林资源管护(护林员工资)。扣除省以上转移支付部分,市按照2020年市级预算安排补助资金为基数,每年以结算基数方式全额下放,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自行承担。

  (9)地区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小型水库水闸工程、地区性小型河流综合治理及清淤疏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斗渠及以下田间工程、排水支沟及以下沟道清淤疏浚、装机100千瓦以下泵站建设、防汛抗旱工程、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等。按照工程投资标准,市对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给予50%补助,对其他地区给予30%补助。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按照1500元/人标准负责建设资金,维护由区、县(市)承担。

  (10)地区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地区性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由区、县(市)负主体支出责任,市设立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水务局按照水工建筑物分布等客观因素分配至相关区、县(市)给予扶持;为鼓励区、县(市)积极承担水利领域运维事权,市设立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水务局按照水利行业绩效考核结果对相关区、县(市)给予奖补。

  (11)其他水利发展。辽河生态封育:按照亩均600元标准,扣除省补助后,市对沈北新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给予全额补助。村级水管员:按照人均10000元/年标准,扣除省补助后,市对浑南区、沈北新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给予全额补助。未纳入范围的其他水利发展事项由区、县(市)自行承担。

  对于区、县(市)财政事权市级奖补比例,设立5年过渡期,到期后,综合考虑区、县(市)农村经济发展状况逐步退出奖补。苏家屯区享受县补助标准为5年,5年后按照区级标准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区、县(市)主体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落实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本地区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统筹用于保障农业农村需求。按照新的财政事权划分承担支出责任,落实区、县(市)应承担资金,积极加大区、县(市)自有资金投入,确保本地区支出责任按标准落实到位。

  (二)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和农林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做好此次农业农村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与上述工作的衔接,保持过渡期内脱贫攻坚力度不减,探索区、县(市)支持乡村振兴发展体制机制,多渠道、多角度、多方式筹集资金,深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三)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对农业农村领域各项保障标准落实、资金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探索财政资金“穿透式”监管。按照本次划分精神,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绩效管理要求覆盖到所有农业农村领域项目,细化绩效目标编制,强化绩效执行监控,深化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其他事项

  农业农村发展中的特殊事项市补助资金,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教育、科技、交通运输等领域,按照市政府已印发的相关领域改革方案文件执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与其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存在交叉的,以本方案为主。

  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未纳入此次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范畴的农业农村领域项目,由相关地区自行承担。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待国家、省农林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出台后,适时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