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在学习郑州等城市先进管理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我市《农业农村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和其他事项四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化繁为简,提高管理效率。按照宜市则市、宜区县(市)则区县(市),明确市与区县(市)事权及支出责任。
二是坚持权责利统一,合理划分事权。统筹考虑调整现行农业农村领域市与区县(市)划分比例,加大对困难区县(市)的转移支付倾斜力度,对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和苏家屯区五区县(市),按县级待遇确定补助标准。
三是坚持以区县(市)管理为主,充分调动区县(市)积极性。落实区县(市)财政事权市级补助政策,进一步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
纳入本次划分范畴的农业农村事项,包括农业领域、农村领域、农村综合改革领域、林业领域、水利领域共5大类,在现行农业农村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历史沿革和适宜于市级事权界定基础上,按上述基本原则明确各级财政事权。
一是将全域性的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市级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市级主导的农林水等重点支持事项,作为市级事权,全额由市承担。
二是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动物防疫、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农业、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等,国家退耕还林工程、湿地生态补偿等,重点防洪、灌溉、供水、排涝等骨干工程建设(新建及改扩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经费不足部分、重点涉水事务管理等,确定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是将地区性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农村公共服务及设施运行维护、农村综合改革等,地区性造林绿化、经济林和防护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修缮、森林资源管护等,地区性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维护、防汛抗旱、水土保持、其他水利发展等,区县(市)自行开展的支持农业农村工作及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等,明确为区县(市)事权,市级对区县(市)部分事权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部分,工作要求。
一是落实区县(市)主体责任。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统筹用于保障农业农村需求,并按照《方案》精神,落实区县(市)应承担资金,确保本地区支出责任按标准落实到位。
二是做好各项衔接工作。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将农业农村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五年过渡期做好工作衔接。
三是强化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绩效管理要求覆盖到所有农业农村领域项目。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
一是明确农业农村发展中的特殊事项市补助资金,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二是明确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教育、科技、交通运输等领域,按照市政府已印发的相关领域改革方案文件执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与其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存在交叉的,以本《方案》为主。
三是明确大东区、皇姑区、和平区和沈河区,未纳入此次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范畴的农业农村领域项目,由其自行承担。
四是明确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待国家、省农林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出台后,适时调整完善。